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依法行政刍议/卞军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34:57  浏览:9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依 法 行 政 刍 议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对加强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了要求,其中特别是对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进行了强调,这对于“十五”期间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与意义
行政(Administration)一词,在英语中是
治理、管理和执行事务的意思,行政与施政是同一词。在我国古代《左传》中就有“行其政令”、“行其政事”之说。马克思对行政曾做出过科学的定义,即“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作为行政法意义上行政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根据我国政权基本结构和内部分工,国家活动的组织即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反映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到八十年代未提出依法行政的原则,决不是偶然的,这是政治、经济以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的结果。就现代法治要求而言,一方面,各级政府机关要以法律为武器管理国家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享受权力,履行义务,对不正当行使权力和不很好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管理者也必须依法管理,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法律要约束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也要约束管理者自己。在这两者的统一中,管理者依法办事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管理者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实际上也就是要求被管理者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有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才可能会有公民的严格遵守法律。没有对管理者的要求,就无法对被管理者提出要求。因此,行政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严格依法行政,这是各级政府机关行政必须遵循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人民需要行政机关,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行政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是将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使行政管理不致偏离航道。二是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法治国家的特点是一切社会活动在法治规范下具有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给行政带来的优点。有了统一,才能有公平和公正。否则,在相同条件下不同对待,不同条件却相同对待,这种社会的不公正、不公平是引起群众不满的重要因素。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朝令夕改,“政策多变”,必将使人民群众的活动无所适从,大大损害人民群众创造性、主动性的发挥。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管理的统一和连续是不可缺少的条件。要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只有依靠依法行政。三是保证提高行政效率。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最重要的要求之一。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四是保证对行政管理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现代世界各国,行政机关大都是国家机关中权力最大,管理范围最广,人员最多,而且灵活性最高的机关。其管理的好坏,与公民、社会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对行政管理加强监督,法律、法规就是唯一的监督标准和监督程序,使行政符合法治的要求,防范和惩罚行政违法,避免行政不当。
二、依法行政的现实价值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许多规定主要是要靠行政机关来执行的,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负有重大责任。宪法和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统一和集中体现。依法行政是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是关系到我们党执政之基能否不断巩固的重大问题。
(一)实践“代表着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要
求”必须依法行政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今后的五到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在这一重要时期,解放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将是第十个五年计划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成功的经济需要市场驱动,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但我们同时还应清楚地看到,支持市场驱动除了需要建立经济类型机制外,还要建立负责和透明的政府系统,完善的法治标准。英国前外相杰弗里豪曾说过:“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充足的资源,建立、维护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竟争。因此,我们可以说,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发展,对法治化要求就越高,这不仅需要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甚至需要全球的法治化。众所皆知的WTO就是一个全球的经贸规则。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成份、经济主体、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和就业岗位等呈现多样化,同时,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还会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方面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有效地应用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动;另一方面需要作为市场管理者和调控者的各级政府的行为必须更加有序,在严格的范围内实施。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没有健全的法律,就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经济秩序;不能够依法行政,就不能促使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改善投资环境就不可能真正落实,也就不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实践“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必须依法行政
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活动,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纪律是社会组织规定其所属人员共同遵守的规范和准则,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增强人们的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而三种观念却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依法行政要实践“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体现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保证行政主体、行政人始终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施行政行为,同时,也给行政相对人切实履行权力和义务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实践“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
益”必须依法行政
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都是也必须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归根到底是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任何法律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就不是现代立法意义上的法律。历史上称作恶法,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希特勒的纽伦堡法,个人宣布德意志民族是全世界最优等民族,其他民族特别是犹太民族都是劣等的,这是一种独裁的个人意志的体现,而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行政主体行政时,必须坚持全民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根本原则,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长远与眼前的关系、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为民依法办事。任何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就视其是否把行政着眼点放在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而不是有关部门的“权力均等,利益均沾”。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我们党的执政之基,就包含了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从而达到巩固我们党的执政之基。各级行政机关只有坚持“三个代表”,当好“三个代表,行政时才能始终用好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水平,才能带领人民完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三、依法行政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对策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
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要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这八个字,归根到底是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从严治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府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依法行政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必须看到还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有三大问题和难题需要解决:
(一)解决体制上深层的矛盾
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所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益
的弊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矛盾,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生产力发展,反映到以往的政府立法工作中,主要是有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些立法项目,不同程度地受到当时的体制与认识的局限,或多或少存在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是: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政府机关管的事情过多,办事手续失之繁锁,甚至造成权力“寻租”现象;政府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造成互相推诿、扯皮,甚至“依法打架”;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权力比较具体,责任比较抽象,权力与责任不够统一;对老百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义务比较具体,权利比较原则,权利和义务不够统一;比较重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对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则重视不够;等等。
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是不仅要从外延上而且要在内涵上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改革使行政管理体制成为低成本,高效的。按照这个要求,政府机关行使职权应该做到:一不越位,决不要再把那些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二不缺位,该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就要管住,管好,杜绝不作为行为;三是不错位,政府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四不扰民,该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只要能把它管住、管好,办手续越简便越好。同时,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还需要处理好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调整手段、权力与权利、惩罚与引导、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这四个方面的关系,使有关行政管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能够更好的体现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
(二)解决实施机制上失灵的问题
完备的法律要依靠安全性能好、稳定性强、运
作效率高的机制来付诸实施。从以往的行政实践来看,依法行政实施机制上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失灵问题,具体表现为:有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法治观念淡薄,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不高;有的行政人员大胆弄权,习惯“暗箱操作”,领导招呼不听,群众投诉不睬;有的执法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乱执法、乱罚款;有的地方和部门采取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的实用主义态度;有的部门搞“自费行政”,靠权力吃“杂粮”,自收自支,权钱挂钩;有的重罚轻管,以罚代管;有的执法随意性大,该办的久拖不办,不该办的出于人情而办了;有的执法不严,显失公正,同样的违法行为,有的处理了,有的就不处理,或者处理起来畸轻畸重,引起群众不满;有的在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导致错案而败诉;有些基层干部和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欺压百姓,成了害群之马。综上所述,这些行政机关依法应该作为的事,往往不作为;应该依法作为的事,往往乱作为;有利可图的,不该作为的也作为;无利可图的,该作为也不作为;执法实践中不讲法定职责、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基础在队伍、根本靠制度、关键是领导:一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法纪教育,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江总书记指出:“依法管理各项事业,是写入我们党章总纲和国家宪法的,作为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朱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也指出:“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不学法,不懂法,就谈不上依法行政。”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要知法、守法,各级政府要建立起相应的行政人员学习、培训、考核、岗位责任制、聘用与解聘、奖励与惩处机制,使各级行政机关行政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得到不断加强。二是严格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的大局出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起“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三是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法治监督机制。通过行政机关全面建立行政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限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执法责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将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并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保证履行法定职责,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规范,合法有效,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三)解决行政人员腐败的问题
行政的运作离不开人的因素。好的法律、法规
也不会自动产生效能,而需要高素质、廉洁、公平及理性的行政人员来操作和运作。世界性的政府行政中的腐败行为给依法行政提出了严峻挑战,我国也不例外。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象陈希同、胡长青、陈克杰、叶德范这些“大”腐败分子一个接一个的出现,还有一些具体执法的“小”腐败因挂不上号依然在行政,他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权枉法,人情、关系、金钱大于法,不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给我们党的光辉形象抹了黑。在我们的行政机关里,有些人认为法律不适用于他们,他们的任务就是执行政策,并代表国家行政,法律只是一种适用于人民的东西。所以,在改革开放的今天还存在着“后门”洞开的现象,那些掌握了“关系”这把钥匙的人,始终能够通过“后门”将自己置于更为有利的地位,而在一个完全法治化的市场体系里,他们本来是不能获得如此有利的地位的。纵观历史,腐败的危险正是法治的唯一弱点,因此,所有法律制度都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反腐败斗争,行政的基本原则要求所做的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依法行政),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无人能超越法律。
笔者认为,解决腐败问题:一是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遵纪守法教育,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人员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存在的认识问题,用“三个代表”的思想武装头脑,用“三讲”的要求增强拒腐不沾意识,用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范行政行为,使所有行政机关人员做到“公生明,廉生威”。二是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监督应是多途径、全方位、多层面的。行政机关除了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人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财政、审计、政纪等专项监督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和维护政务公开制度、“窗口 式办公办事”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报告制度,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平时执法检查、考评力度,立足于抓“苗头”堵“源头”,达到防微杜渐之目的。查处要严,对不依法行政的机关及行政人除了承担责任后果外,还要按规章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国法处分,决不姑息。三是建立合理的薪俸待遇制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只要不违法行政就能过上比较富足的生活,减轻他们心理上不平衡状态,使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受经济利益驱动,保证行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卞军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艾滋病疫情及防治工作需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基本形成,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社会歧视有所减少。但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目前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一些地方对防治艾滋病存在认识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
(二)坚定信心,明确目标。艾滋病流行与人的行为、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虽然目前世界上还没有治愈艾滋病的药物和预防疫苗,但国内外实践证明,艾滋病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继续落实国家现行艾滋病防治政策,并与性病防治工作相结合,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5年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国疫情得到较好控制,继续保持低流行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政策,扩大防治工作覆盖面
(三)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要将防治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疫情严重地区和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流动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特点及民族习惯,编印通俗易懂的多种民族语言宣传材料,注重发挥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积极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加强经常性、针对性宣传。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监测检测是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掌握疫情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五)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预防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要逐步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预防先天梅毒工作扩展到全国。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
(六)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关键。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在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降低艾滋病传播风险。
(七)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
(八)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是阻断艾滋病血液性传播的重要关口。要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在血站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点,提高血液筛查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三、做好救治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发展改革、财政、海关、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生产的扶持力度,对进口和国产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十)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在农村地区,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
(十一)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疫情严重地区要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各级艾滋病防治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十三)实施分类指导,做好重点地区和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疫情严重地区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遏制疫情蔓延。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将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四)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疫情严重地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工作人员。
(十五)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组织实施好“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创制”等科技重大专项,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力争艾滋病疫苗、抗病毒药物、快速诊断试剂研制取得突破。加强防治效果评估,科学指导防治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国家防治经验,提高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十六)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防治资金,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国务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下发,希照此执行。
城镇集体企业交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各级财政可根据财力的可能,给予一定支持。

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镇集体经济事业的巩固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简称城镇集体单位,下同)。
乡办、村办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集体单位均须为本单位职工(临时工除外,下同)办理养老保险。
第四条 养老保险包括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
养老保险费以市、县为单位,统一提取,统一使用。
第五条 各市、县应成立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下同),负责养老保险的协调和监督。养老保险业务由同级保险公司承办。

第二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单位的职工,从批准退休、退职的第二个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至身故为止。
城镇集体单位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参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
(一)基本保险:
退休职工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退休时工龄超过十年的,每超一年,养老金每月增加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
困工致残的职工退休后,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发给本人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养老金。
退职职工,每月按本人退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养老金。
退休、退职职工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凭死亡证明领取二百元丧葬补助费。
(二)补充保险:
退休、退职职工的补充养老金的领取数额,按其所在单位为其交纳补充保险费的多少计算。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制定。
退休、退职职工每月领取基本保险养老金与补充保险养老金之和,最低为三十元。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国务院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养老的城镇集体单位,其职工仍按原规定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部分,仍由原单位负责。这部分职工不参加补充保险。
第九条 退休、退职职工被判刑的,在服刑期间,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满后,恢复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当地保险公司按月向城镇集体单位筹集。筹集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十八(其中包括工资总额百分之零点五的管理费和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点五的储备基金),特殊地区养老保险费收入不足支出的,经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 对累计两个月不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单位,停发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待其补交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后,方可恢复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补充保险不实行统筹。凡有利润的城镇集体单位均须参加补充保险。补充保险费的交纳数额,根据城镇集体单位的盈利情况分档确定。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从城镇集体单位征收的奖金税全部用于保险公司作为城镇集体单位养老保险储备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补充保险与基本保险之和超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在税后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单位应预付两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作为铺底资金。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费通过开户银行,用“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结算;养老金通过开户银行以“付款委托书”方式结算。
对保险公司存入银行的养老基金,银行根据基金的存期按规定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户。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公司单独核算,盈余部分不上交。保险公司对养老基金有权按规定使用,其纯收益存入基金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 受管委会委托,保险公司有权到城镇集体单位查核有关帐目,被核查单位应给予配合。对有欺骗、隐瞒行为的城镇集体单位,除补交少交的养老保险费外,加收补交数额百分之三十的款额。所加收款额不准进入成本,由单位税后留利中支付,加收的款额并入基金户。
第十九条 破产的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凡在单位破产之前已经退休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退休养老待遇的,仍可继续享受原待遇,费用从统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城镇集体单位按国务院的规定批准职工退休、退职后,应在十五天内将退休、退职职工的名单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退休、退职职工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领取丧葬补助费。对冒领养老金者,除退还冒领的全部款项外,应对冒领人处以冒领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所罚款项并入基金户;构成诈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管理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保险公司办理的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及其收益实行免税。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