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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理解和区别/田文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06:58  浏览:9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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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理解和区别

田文峰


  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在刑法理论中一直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混用乱用的现象,该如何正确的理解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想像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的情况”。 从犯罪形态角度讲,想像竞合“是指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像竞合具有两个特征:(1)只有一个行为。这行为在被评价前一般是指根据自然的和社会观念上的行为;在评价时,则是指构成要件上的行为,具有法律性。(2)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即一行为在外观上或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特征,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中实质上符合数个构成要件,成立数个犯罪的情况。
  法条竞合 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法条竞合的特点可细分为四个方面,(1)实施了一个行为。这个行为以行为的自然状态终结为标准,不包括“发展犯”。 (2)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有可能适用数个刑法条文;(3)数个构成要件相互间具有逻辑上的包容关系;(4)实际上只选择一个犯罪构成,排除其他构成要件(条文)的适用。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二者犯罪行为触犯的罪的数量不同。法条竞合犯是在对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相同的行为阶段所实现的犯罪竞合,因而法条竞合犯只有单一的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想象竞合犯是侵犯多个法益的行为竞合于外观同一的自然行为,因而想象竞合犯蕴涵了多个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
  2.二者触犯的犯罪构成的客体不同。法条竞合犯所实现的多个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是在对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实现了多个犯罪构成,其客体具有重合性;想象竞合犯所实现的多个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是侵犯多个法益的行为竞合于同一身体活动,多个行为各自实现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其客体不具有重合性。因而此多个犯罪构成所保护的客体,起码有一个客体是重合的。
  3.二者的罪数本质不同。由于法条竞合犯的多个犯罪构成保护的是同一客体,法条竞合犯触犯的多个犯罪构成具有相同的危害性基础,因而属于一罪的类型。由于想象竞合犯的多个犯罪构成保护的是不同的客体,每个犯罪构成的危害性基础都是不同的,因而应当贯彻全面评价原则,所有触犯的犯罪构成都应当全部适用。


荔浦县人民法院 田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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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6〕3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申 报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加快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在一定的社区和群体中世代传承、普遍认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民间文学、作为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等;
  (二)传统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杂技和传统竞技、民间美术等;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三条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配合。
  第四条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的具体评审标准是:
  (一)具有展现我区各民族文化创造力和突出的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文学等方面的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影响较大,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典型意义;
  (三)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维系民族文化传承,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文化交流的作用;
  (四)完整地保留了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运用水平;
  (五)具有见证各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五条 申报项目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5年保护计划,制定相应的保护和传承措施,确保该项目拥有持久的生命力。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对申报项目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条件的机构妥善保存、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目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多种形式的活动和宣传手段,提高公众对该项遗产的认识、了解和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所享有的权益,防止对该项遗产的误解、歪曲、滥用或资源流失。
  第六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申报项目必须明确具备相应保护条件和能力的保护责任单位。申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征得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同意或授权。
  第七条 各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评审、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区直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现状、价值、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5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申报项目简介:将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用500字左右加以概括;
  (五)辅助资料:包括录像资料、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材料。
  第九条 鼓励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条 成立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承担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提交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自治区每2年批准公布1次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十六条 对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给予相应的支持。申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要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切实做好项目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除名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化 民族文化 遗产△ 办法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6年10月17日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制定的《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6号)、《关于印发〈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7号)精神,确保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从2004年开始,用近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16周岁以上约1800万人口的换证任务。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4年1月至12月)。各地抓紧完成换发二代证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抓紧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在此基础上完成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及各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制证相关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建成省级制证管理系统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二是完成户口登记项目核对和公民身份号码清理纠错工作。三是完成全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四是开展换发二代证试点。参照公安部试点方法,从2004年9月开始至年底,在长春、吉林、四平、延边地区各选择1个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力争在试点期间完成20万人的换证任务;其他地区年底前完成各项换发二代证准备工作。五是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全省换证业务知识学习,培训技术骨干,确保2005年全面启动换发二代证工作。六是结合换发二代证试点工作撤销长春、吉林、延边制证所,由省公安厅制证中心独自承担全省一、二代证制证任务。

  (二)集中换发阶段(2005年1月至2008年底)。从2005年1月开始集中开展换发二代证工作,同时停止制发一代证,争取平均每年完成约450万人的换证任务。

  (三)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初)。认真总结全省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经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准备工作

  (一)积极落实换发二代证所需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关于“各级公安机关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上缴国库,所需办公、制发证件等经费,由公安机关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款专用”的规定,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落实本地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所需的设备购置费和办公、制发证件等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统一技术标准、降低成本,市州级以下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所需设备由省公安厅统一招标确定,再由各地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购置。

  (二)认真做好常住人口信息核对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牵头,民政、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配合,结合我省换发二代证试点,集中开展公民户口登记信息项目核对工作。采取内部核对和入户调查的方法,全面清理、核对户口登记项目,纠正公民身份号码差错,使常表、户口簿、身份证、微机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项目一致,并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防止产生再生性项目差错。要认真研究解决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落户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彻底清理解决双重户口、多重户口、空挂户口以及人户分离问题,做到核对一人、准确一人、录入一人,为换证工作奠定基础。

  (三)及时完成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各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要按照全国、全省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和公安部《关于印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总体框架〉的通知》(公治〔2003〕135号)精神,在换发二代证工作启动前,及时完成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所需的软、硬件配置及升级改造,完成人口信息核对、采集和存储,并做到及时维护和上传,年底前基本建成全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顺利开展换发二代证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采取“先建库、后发证”的建设策略,在8月底前完成设备购置、安装和调试,9月份开始接收各地上传数据;市州级人口信息系统要于9月底前完成软、硬件设备配置,10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县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经济能力和人口比例,因地制宜地选择建设模式,配置相关设备,务于9月底前安装调试完毕;派出所要在8月底前完成系统建设软、硬件升级改造,采取联网、拨号或报盘方式,维护上一级系统数据,实现户籍信息变动、居民身份证管理与制作、人口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

  (四)抓紧完成制证中心建设和撤销制证所工作。按照公安部《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所)建设工作规范》要求,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管理,2004年8月完成省公安厅证照中心大楼改建、机房建设、设备采购、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压减居民身份证制作所的通知》(公治〔2001〕21号)精神,在9月份试点工作开始后撤销长春、吉林、延边制证所,由省公安厅制证中心独自承担全省一、二代身份证制发任务,制证所所在地公安局要妥善安置制证所工作人员并做好工作衔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换发二代证是党中央、国务院适应社会发展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牛海军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骆德春和省公安厅厅长陈占旭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责任人参加的全省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经常调度工作情况,真正负起领导责任,协调解决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技术保障等各类问题。公安机关要设立由派出所工作指导(户政)、装备财务、信通、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换发二代证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对换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安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及时掌握和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合理布局,统筹兼顾,把换发二代证工作与其他各项公安基础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要注意做好一、二代证衔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二代证信息含量大,技术标准高,制证成本也有了较大提高,要把严格质量管理贯穿于换发二代证工作始终,落实到每个细微环节。特别是要抓好公民申领受理、群众照相、信息采集处理、数据传输、技术制证等各个重点环节,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二代证相关标准制发证件,保证群众及时领到合格证件。

  (四)深入宣传,发动群众。各级公安机关和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法律规定、换发二代证的意义和工作安排,争取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保证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