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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0:20:10  浏览:9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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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以〔87〕公发36号文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车马店、浴池、货栈等(以下统称旅馆),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分(县)局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旅馆开业安全审核;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以及防范措施;
(三)组织旅馆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四)依法保护旅馆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查处发生在旅馆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依法管理。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报市公安局核准后,发给《旅馆业治安许可证》。
开办接待外国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的旅馆,还需经市旅游局、市建委涉外建设项目安全保卫设施审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已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合并、迁移、出租、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无证经营。
第五条 开办旅馆,应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本市从业人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外地来津从业人员须持有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或证明。
(二)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且要配备安全防盗、应急照明和其他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设置保管旅客财物的寄存室和保险柜。服务台应设在便于安全管理的位置。
(四)旅馆与居民、企业或事业单位共用一幢建筑物的,应有独立的门户和通道。旅馆毗邻其他建筑的,门、窗须安装隔离设施。
(五)利用人防工程开设的旅馆,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两个以上出入口。距出入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且通风良好。
第六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旅馆接待旅客必须逐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逐项如实填写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旅馆住宿登记单(簿)。登记单(簿)保存三年。
对投宿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在旅馆召开会议,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集体登记手续,旅馆应在开会前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督促旅客将携带的贵重财物存入保险柜,其他物品存入寄存室。旅馆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登记、存取和交接制度。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登记造册,通知失主,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品和可疑物品应立即送交或报告公安机关,不
得隐藏、传播。
(三)旅馆应设门卫昼夜值班。住宿旅客凭住宿证出入,对来访人员,应进行登记。
(四)旅馆平时要有一名负责人值班;客房钥匙,除旅客自用的外,要集中保管,凭住宿证或收款单对号开房;服务人员应经常巡视通道和客房,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五)不得在通道加床和堆放杂物;在其他处加床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六)旅馆对外开办歌舞厅、酒吧、健身房、游泳池、音乐茶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七)在旅馆内举办文娱、展览、展销等活动,旅馆应按有关规定报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八)对包租客房的单位或个人,也应按本细则办理。
(九)不准用欺诈手段强拉旅客住宿。
第七条 旅客住宿,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登记住宿时,出示身份证件,如实按规定登记。
(二)爱护旅馆财物,遵守旅馆的住宿制度。不得在无厨房设施的客房内烧煮食物,不得擅自在客房增设电器设备。不得在旅馆内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大声喧哗,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三)不准私自留宿他人或转让、调换房间、床位。
(四)携带的贵重财物,应及时寄存。
(五)军、警、司法人员携带的枪支、弹药或其他武器,应交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军事部门保存。
(六)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品带入旅馆。
(七)严禁在旅馆内卖淫、嫖宿、吸毒、贩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利用封建迷信活动骗取钱财以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协助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条 旅馆应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设置相应的保卫人员,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旅馆的从业人员应经公安机关安全防范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旅馆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逐级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治安承包责任制,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 旅馆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尽职尽责,保障旅馆、旅客安全,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分子,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利用工作之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发现旅客中有违法犯罪、行迹可疑和携带可疑物品的,以及发现案件、事故的,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三)协助公安机关查缉在逃的罪犯及其赃物;
(四)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罚款,未申领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私自开业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公安机关可以发出《整改通知书》或通知旅馆负责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收回《旅馆业治安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一)、(二)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六)、(七)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执行本细则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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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进入新世纪,中国对九二年工会法作了重大的修改。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立国半个世纪后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如此认同工会的基本职责,总算是令人欣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工会的职责之认识经历了怎样演化的呢?工会基本职责的是怎样确立的呢?本文据实回答了这个问题。

对工会职责的认识,随着时代的变化也在不断地充实新的内容。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责任所做的规定,是建国以来尤其是中国工会十三大以来,我们工会工作实践经验之总结,在立国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明确地固定下来了。

一、五○《工会法》对工会职责的规定

在当时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李立三的亲自主持下,起草了我国第一步《工会法》。1950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五○年《工会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责任”,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宗旨。

第一,工会代表工人和职员签订集体合同之权。

五○《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第六条规定:“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二,工会保护工人和职员利益监督法令执行之责。

五○《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的委员或所派谴的代表,持有各该工会组织的证明文件者,得视察各该工会组织所属范围内的企业、机关和学校的工作场所、宿舍等,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得拒绝,但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三,工会有参加企业管理之权。

五○《工会法》第八条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各级工会组织有要求其同级企业行政当局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上报告工作之权,并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同级企业管理委员会或企业行政会议之权。”

第四,工会有对职工进行教育之责。

五○《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为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据其章程及决议进行下列工作”: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在机关、学校中,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并与破坏分子作斗争;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产的行为。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建国初期工会的职责可以概括为:维护职工权益、监督法令执行、参加企业管理、提高职工觉悟等四个方面。在这四个方面中无不贯彻了维护职工权益的根本宗旨。正是根据《工会法》的这些规定,工会在50年代便形成了“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

二、九二《工会法》对工会职责的规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九二《工会法》)。这部工会法也设置了专章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在总则中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工会的职责。

第一,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的职责。

九二《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七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工会的两个维护职责。

九二《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工会动员职工参与经济建设职责。

九二《工会法》第八条规定:“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四,工会对职工的教育职能。

九二《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争议、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九二《工会法》对工会职责的规定,更反映了中国当时的社会历史状况,在工会实际工作中这些职责被概括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全面履行参与、维护、建设、教育四项职能”的工作指导思想。九二《工会法》和五○《工会法》相比较,当然有其时代背景的不同,因此,对工会的责任的认识也就不完全相同。这些不同表现在法律条文的变化,反映发却是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实际工作作风以及精神状态的不同。自从1951年实际主持工会工作的领导人李立三和1957年全总主席赖若愚,相继遭到错误批判,到1958年中央成都会议提出,改变工会组织体制取消县级工会,1959年的全总负责人刘宁一提出“为工会消亡而奋斗”的口号,直至1967年工会停止工作,工会实际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是受到极大限制的,尤其是在工会的上层机关。无论是50年代还是80年代,在理论层面探讨的过程中,人们的一个共同的呼声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才是工会的天职,工会干部也越来越感到需要正确定位工会的职责。

从1978年全总恢复工作以来,做好“桥梁和纽带”就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个观念一致伴随着国家改革的22年,这个观念在工会工作者的工作思想中持续至今。分析九二《工会法》关于工会职责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其时代交替的痕迹。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的职责,主要表现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的范围局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那些大量涌现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没有赋予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贯彻工会的维护职能必须强调的是“两个维护”,即“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要求的是,工会组织履行两个维护职责的时候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工会维护职工具体利益或者说是合法权益则必须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前提,一个基本的价值观念统治着人们的思想即“个人利益再大也是小,集体利益再小也是大”,由此,职工具体利益往往就被淹没了。按照当时的指导思想全国各行各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会工作实际上更突出的是“经济建设”的职责。伴随着整个社会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变化,尽管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工会的教育职能也和其他行业一样很难有取得更大的成效。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共青团报刊整顿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共青团报刊整顿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目前,全国省级以上团委主办的报刊共有67种。其中,团中央及其直属单位主办的报纸4种,期刊16种;地方团委主办的报纸18种,期刊29种。这是全国舆论阵地中一支不小的力量。总的来看,青年报刊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改革、开放、搞活,宣传青年工作和青年典型,教育鼓舞青年和为青年服务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社会和广大青年的好评。但是,也应该看到,青年报刊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青年报刊出现一些严重错误,造成很不好的影响。还有的报刊质量不高,格调不高。为了进一步端正青年报刊的方向,提高报刊的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妥善地做好报纸刊物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共青团系统青年报刊的实际,对全团青年报刊整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意义。中共中央(1987)10号文件指出:“端正新闻舆论阵地的思想政治方向,首先要把有关报刊及其出版单位整顿好,这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证这场斗争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各级团委要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这两个基本点出发,充分认识报刊整顿的重要性,认真抓好青年报刊的整顿工作。

  一九八五年以来,团中央连续几次抓了青年报刊的办报办刊方针和格调问题,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的地方青年报刊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冲击下,一度出现一些问题,如《深圳青年报》在一段时间内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让资产阶级自由化舆论占领了的阵地,刊登了一些丑化党的领导,丑化社会主义制度,鼓吹西方的所谓民主的错误言论,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有几家青年刊物也刊登过政治上有错误的文章或违反党的新闻、出版、宣传纪律的文章;还有一些报刊缺乏思想性,格调不高,质量较低,猎奇的内容较多,不能很好地起到教育青年的作用。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我们团的报刊出版单位自身来看,主要是一些采编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缺乏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修养,少数人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影响下,特别是受资产阶级“新闻自由”的影响,产生了一些思想混乱;有些报刊社会责任感不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背离了青年报刊办报办刊的方针;有的地方对报刊的领导不力,对于报刊工作中违反纪律,违背办报办刊方针的问题不能主动发现,不敢坚决、果断处理。

  各级团委要充分认识这次报刊整顿工作的必要性,按照中央要求,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把整顿报刊及其出版单位既作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一项紧迫任务,又作为具有长远意义的思想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使青年报刊更好地发挥党的喉舌和教育引导青年的作用。

  二、要有步骤地抓好青年报刊的整顿。根据中央关于报刊整顿的精神,这次报刊整顿的重点是解决根本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问题,同时继续查处严重违反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办报办刊规定的报刊,全团青年报刊的整顿应严格按中央的要求进行。同时,各地青年报刊还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特别注意解决好办报办刊方向,落实办报办刊方针问题。

  团中央系统所属报刊、出版物的整顿工作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进行。团中央书记处将针对报刊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各报刊社要在前一阶段学习和清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整顿意见,报团中央报刊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并于七月底写出整顿报告,团中央检查验收后,向有关部门申报重新登记。

  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所属青年报刊的整顿工作一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地团的主管机关应根据团中央的指导意见,按照当地党委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认真抓好报刊整顿工作,确定自己所办报刊的布局,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团中央。地方青年报刊的重新登记问题应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继续出版发行。

  三、要进一步端正青年报刊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方向。今年初,各地根据团中央报刊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及时组织采编人员学习中央一、二、三、四号文件,并对各自报刊近两年的情况进行了清理检查,个别刊物停刊进行了整顿,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各地要在前一阶段学习、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组织采编人员深入学习中央今年发出的十、十一、十六号等有关文件,认真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两本书,深入批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错误观点,结合反思几年来青年报刊工作,对所有青年报刊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正确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进一步端正思想政治方向的教育。各单位要联系前一段报刊宣传的实际,抓住一些典型事例,有重点地回顾一下报刊工作中是否出现过政治原则性偏差。对确有严重错误的言论、报道和一些违反新闻纪律的宣传,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讨论,着眼于分清是非、总结经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团结教育大多数人,不搞人人检查过关,不应着重于追究个人责任。但对本报刊在青年中和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的言论,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澄清,挽回影响。

  要加强政治纪律、宣传纪律的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是对每个青年报刊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切青年报刊工作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绝不能借口“新闻自由”“文责自负”任意发表错误的和有害的东西,更不允许利用所掌握的舆论工具宣传反对党的政治主张的观点。要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通过整顿,各地都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查制度,切实防止重大政治错误和其它严重错误的发生。今后凡严重违反纪律、坚持进行与办报办刊宗旨相违背的错误宣传的,要及时查究,严肃处理。

  四、要认真做好组织整顿工作。在报刊清理工作中如发现需要重点整顿的报刊,应根据中央10号文件精神和省、区、市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抓好思想教育的同时,有领导、有区别地采取切实有效的组织整顿措施。对根本背离青年办报办刊宗旨的报刊要坚决停办;对错误比较严重,在青年和社会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的报刊,一般先停刊整顿,视情况再决定是否继续出版;对不具备办刊条件或布局不合理的,要停办或合办。各地青年报刊是否需要停刊、停刊整顿和合并、撤销,应由当地党委主管部门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原则上应集中精力办好一个刊物或报纸。

  要加强报刊领导班子和报刊队伍的建设。在整顿中,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组要严肃负责地考核所属报刊的主要领导干部,切实加强总编辑、主编及中层业务骨干的配备。领导班子不健全的一定要配齐配强,要培养和选拨得力的领导骨干和合格的采编人员到报刊工作,对不遵守党的宣传新闻纪律,经教育不改的干部要调离。对停办的采编人员和其他职工要妥善安排,让他们在适当的岗位上继续工作。

  要建立健全青年报刊的管理制度。所有共青团系统的青年报刊必须严格置于党和政府、共青团领导机关的领导、管理之下。地方青年报刊主要由当地党委和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组必须对所办报刊负完全的政治责任,要经常讨论报刊宣传的大事,切实加强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团中央将会同中宣部制定“加强青年报刊领导工作的意见”,明确一些职责和基本要求。各青年报刊社都要制定和完善管理措施,健全报刊社集体领导、总编负责制、编辑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管理。

  要鼓励先进,表彰典型。通过这次整顿要进一步激发广大青年报刊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为党的新闻事业和共青团事业而献身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使全团的青年报刊真正成为党团的喉舌和青年的良师益友。在整顿中,各地要注意总结发现一些先进典型,对确实办得好的报刊和优秀的编辑、记者,应肯定成绩,鼓励表彰。

  五、要切实加强对青年报刊整顿工作的领导。这次报刊整顿工作,是党中央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斗争的一项重要部署,各地团委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讨论,切实加强领导。团中央成立报刊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应由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为了保证这次报刊整顿工作取得成效,青年报刊整顿要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态度必须坚决,工作务求稳妥,即要避免马虎敷衍、走过场,又要防止草率从事、简单化。团中央宣传部要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的联系,及时了解报刊整顿情况,协助报刊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抓好重点和典型,研究有关问题,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报刊整顿工作大体应在今年第三季度前结束,并办理好重新登记手续,九月份向团中央写出专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