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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14:25  浏览:8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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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46号)《2008年第1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马鞍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委是本市城市绿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具体工作可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办理。
市规划、绿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绿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生产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规划、绿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城市绿线管理部门同意,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占用单位出资,按照绿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绿化恢复和建设。
第十二条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绿线内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绿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六)其它有损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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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2年记账式国债应急投标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2012年记账式国债应急投标管理的通知

财库[2012]39号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记账式国债应急投标管理,根据《2012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财库[2011]179号)、《记账式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现场管理与监督办法》(财库[2011]186号)规定,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急投标的一般原则

  (一)记账式国债招标中,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如需进行应急投标,应及时通过招标室电话向财政部国债招标人员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急投标。

  (二)如承销机构的应急投标书已录入到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承销机构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进行投标。承销机构的应急投标书未录入到招标系统前,承销机构仍可通过招标系统进行投标。

  (三)如承销机构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又进行应急投标,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为准;如承销机构应急投标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四)除财政部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当期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确认在当期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的竞争性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财政部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010-88170678)和“gz01@mof.gov.cn”电子邮箱,通知经报备的承销机构常规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竞争性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当期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国债招标室通知] 201X年X月X日记账式国债竞争性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三、国债登记公司应认真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一)按招标系统时间确认应急投标书的接收时间;

  (二)充分配备人员、设备,保障在不将应急投标信息传递出招标室的条件下,完成应急投标技术支持;

  (三)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在竞争性招标时间内出现问题时,及时查找原因,最晚不迟于当期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5分钟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应急投标原因说明书;

  (四)做好财政部要求的其他应急投标技术支持工作。

  四、承销机构应认真做好应急业务准备工作

  (一)承销机构应指派熟练掌握招标系统投标、应急投标等相关操作的工作人员承担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的投标工作;

  (二)承销机构应加强投标终端的日常维护,保证通讯线路畅通和设备运行正常;

  (三)承销机构应制定应急投标预案,尽可能提高应急投标书填写、签章及发送的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2012年第1号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自2012年2月1日起,申请人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须出具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须出具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须写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宜。
  2.向部报送的建设用地审批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须写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宜。
  3.向部报送的建设用地预审项目,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单位的书面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须写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宜。
  4.向部报送的油气矿业权项目,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委托书须写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宜。
  二、申请人要求撤回已经提交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须提交书面撤件申请并出具身份证明文件
  书面申请须明确撤回的项目名称。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须写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宜。
  三、申请人在领取结果时须出具身份证明文件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出具领取结果通知书、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涉及缴费的须提供缴款凭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领取结果通知书、单位的书面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涉及缴费的须提供缴款凭证复印件。委托书须写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