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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鼓励外来人口落户中心城区十项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51:10  浏览:9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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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鼓励外来人口落户中心城区十项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8〕5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鼓励外来人口落户中心城区十项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鼓励外来人口落户中心城区十项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鼓励外来人口落户中心城区十项规定
宜春市公安局

为策应“三大战役”,繁荣城市经济,推进赶超发展,聚旺城区人气,推动中心城区人口倍增计划实施,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鼓励进城创业落户。凡在中心城区投资办企业、经商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持工商、税务登记证明进城落户。
二、鼓励各类人才落户。凡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采取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允许本人先进城落户,待确定暂时或固定住所后,其直系亲属可随之进城落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受聘就业前,本人户口可挂靠在中心城区亲属处,正式受聘就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重新单独立户。
三、鼓励进城就业落户。凡进城就业者,在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手续后,经聘用单位申请,允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正式落户。
四、鼓励投资购房落户。凡在中心城区购置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凭所购房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预付款发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进城落户。
五、鼓励进城就学落户。在中心城区就读的中小学生可投靠其亲友登记为城市常住人口;考入宜春学院、职业学院、技工学院(含民办)等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根据本人愿意,可迁至中心城区落户;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录取就学的本市新生,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需“农转非”的,准予其在中心城区办理落户手续。
六、鼓励投亲靠友落户。夫妻、父母(含祖父母)、子女之间,以及父母病故后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受年龄限制,可直接进城落户。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经公证机关公证,其中心城区的近亲属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可随之进城落户。
七、鼓励失地农民落户。中心城区的“城中村”农民及土地被征的城郊农民,可申请进城落户。
八、鼓励自理粮者落户。对中心城区原已立户为自理粮户口者,经本人申请,可直接改为城区非农户口。
九、鼓励集体抱团落户。开设工业园区从业人员落户“绿色通道”,允许以入园企业为单元,为居住在同一厂区集体宿舍内的从业人员设立集体户口。
十、鼓励简化手续落户。袁州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婚迁、购房、调动工作、夫妻投靠等符合进城落户条件的,无需前往本区户政管理部门申办,可直接到中心城区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进城落户申请人原户口在宜春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不必到原户籍地开具户籍证明,受理派出所可从人口信息网络系统中查询获得申请人户籍原始资料,经落户申请人确认无误,直接作为迁入凭证。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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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辽源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辽源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兆华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战时防空袭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时,能迅速、准确地发放警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空警报(包括电源线路、控制线路、警报器、支架、统控设备终端等设施)。是市政府实施人民防空、救灾指挥的基本手段。是战时防空袭或平时发生自然灾害、意外重大事故发放警报信号的工具。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防空、防灾警报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区域内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对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迁移、拆除进行审批;
  (三)负责防空警报控制中心的管理和设备的维护;
  (四)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和技术档案的管理;
  (五)检查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迁移、拆除及日常维护保养。
  第五条 市辖各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兼管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防空警报的设置,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城市防空袭预案规定,结合城市实际。按警报音响的有效距离,制定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位置,并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保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义务。
  第七条 在城市防护区外的重点经济防护目标单位,按照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要求,需要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组织实施。警报器及安装费用均由重点经济防护目标单位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验收。
  第八条 城市防护区内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高层建筑,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定必须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建设单位应将警报设施的基础、电源线路、控制终端建设纳入主体工程建设规划,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第九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城市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依法安装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或者根据需要对原设置的警报器迁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拖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或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更不得损毁或破坏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控制终端设备和控制线路。
  因建筑物拆除和其它原因需要迁移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事前提出恢复计划,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建有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单位,要成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维护管理相应制度和有关档案,指定专人负责警报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规定,定期进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二条 设置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如破产、转制、撤销、合并等,应将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交给接收单位维护管理,并及时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市防护区域内设置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负责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所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维护费用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维护费用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防空警报网所需的电源、线路、频率等,通信公司、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电业部门应优先予以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应当在每年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时优先传递、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公安、建设、供电等部门应配合人民防空部门做好警报试鸣及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新闻单位对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应免费及时发布。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安装的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广播、电视部门应当保证警报信号的发放。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战时要严格按照本区域内最高军事指挥机关和市政府的命令发放警报信号。平时救灾、处理突发事件发放警报信号由市政府决定。辽源市防空警报试鸣日为每年的9月18日。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至 50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赔损失。
  (一)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以及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
  (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的,拒不改正的。
  第十八条 破坏、盗窃人民防空警报及附属设施,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责任人因失职造成警报误鸣、漏鸣、错鸣以及损坏或丢失设备的,由所在单位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经济目标,包括主要的工矿企业、科研等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仓库、储馆、发电厂、电站、水库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设施。
  第二十二在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源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试行)》(辽府办发【1989】27号)同时废止。


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的通知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

  为了适应入世后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发挥政府运用专利制度推进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大力提高城市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能力,尽快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我局对《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国知发管字〔1999〕第177号)(以下简称“导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导则印发给你们,各试点城市的专利管理机关要增强使命感与紧迫感,结合本市实际,据此组织制订、调整、实施本市的专利试点工作方案,并采取具体措施,进一步发挥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在应对入世挑战、促进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政策与制度成为技术创新与贸易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重大挑战与机遇。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处在重大调整时期,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如何在入世后新的国际竞争环境中掌握、运用好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促进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与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与升级,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对发挥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在促进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城市是企业、技术、人才密集地区,也是技术创新基地和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的主要产生地,围绕促进技术创新开展城市专利试点工作,既有必要,也有条件,而且有极大的紧迫性,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围绕促进技术创新的城市专利试点工作。为指导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导则。

  一、总体目标

  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的形势需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加快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战略部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总体要求,密切结合本市实际,发挥本市优势,着眼于推动、指导市场竞争主体成为善于运用专利制度、掌握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技术创新主体;从管理和制度建设上大胆创新,着力从政府角度构筑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与经济结构调整中作用的政策法制环境,并将入世后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调整与强化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结合起来。

  应通过加强、完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使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到从研究开发到转移、扩散的技术创新全过程,促进试点城市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市场经济秩序,有效促进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化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的产业化,进而推进城市的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二、评价指标

  (一)专利申请量增长较快

  试点城市的专利申请量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长率应高于全国或本地区的同类城市。省会试点城市与副省级试点城市的这一增长率应高于全国省会城市的平均增长率;地级及县级试点城市的这一增长率应高于本省同类城市的增长率。在促进申请数量增长的同时,重视申请质量的提高。评介申请量指标要结合授权量与实施率及有效专利量来进行。

  (二)通过专利技术产业化发展起来的企业的数目增长较快

  各类试点城市都应根据本市的现有条件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积极引导、推动和扶持一批依靠具备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实现发展的企业。这类企业的数目应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较试点前两年有较快的增长。同时,从结构上给予引导和调整,着力推动本市支柱产业中的企业运用专利保护和专利信息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引导高校、研究院所与企业合作开发高新专利技术。

  (三)适应入世后形势需要的专利工作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较快

  各试点城市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的新要求,围绕促进技术创新的中心任务,着力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发挥专利制度作用,加强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科技、经济、计划、公安、工商、质检、海关、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关系,促进技术创新,营造出促进技术创新的整体政策法制环境。

  (四)专利保护工作成效较高

  各试点城市要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专利保护工作,为促进技术创新提供基本法律保障。

  执法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与公安、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作,提高执法成效。对本市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及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予以跟踪、分析和指导,必须不失时机地指导好本市实施“走出去”战略中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主要方法

  促进技术创新的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专利工作发展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主要采取政策引导、制度规范的方法,同时,适当结合运用其他政府调控手段,在政府行为上形成促进技术创新的合力。

  各试点城市应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做好各项试点工作。试点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规划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及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在市政府支持与有关部门配合下,有重点分阶段推进各项试点工作的开展。

  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试点工作要给予日常组织与指导,并及时介绍试点经验。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国城市专利试点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原则指导,结合各市实际予以适当引导和推动,并适时根据评价指标考核试点工作。

  各项试点工作中,要把握处理好政府专利工作与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关系,政府部门应做好规划、规范、指导、监督等工作,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工作的能动性,为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实现市场竞争优势创造政策、法制环境。

  四、基本内容

  (一)专利产权管理

  应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专利产权管理制度,从专利的申请到专利权的维护、运用和权益的分享进行全面管理。

  (二)专利技术产业化

  专利技术产业化在以市场需求拉动为主的原则基础上,还需要试点城市政府部门从信息服务、专利实施基金支持、风险资金的建立与完善、计划投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引导和推动。

  有条件的试点城市,应建立专利申请资助基金和专利项目实施基金。应鼓励城市外部资金投向本市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项目,支持单位与个人将所有或持有的专利权折价入股。

  应利用有关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及其他媒介包括网络方式,扩大专利技术的引进与推广渠道。

  (三)专利信息利用

  试点城市应大力开展专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发展专利信息中心(站)与专利信息网站,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信息开发和服务活动,促进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与公众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利用专利信息,指导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在其情报资料系统中增加专利信息的内容。

  政府的有关投资立项与进出口项目的审核中,应把专利检索结果作为依据之一。

  (四)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试点城市政府部门应在开展全市的专利发展战略研究与制定的同时,指导企业的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要通过专利发展战略研究,为调整产业结构提供决策依据,为本市有关产业的研究开发战略提供参考。

  要重点指导本市支柱产业与关键技术项目的专利战略研究。

  (五)专利保护

  试点城市要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专利保护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要不断提高城市的专利保护水平,为促进、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各项专利试点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六)专利中介服务

  试点城市应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中介服务市场,鼓励发展各类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在专利代理、专利信息、专利实施中介、专利战略研究咨询、专利评价评估、专利保护服务等方面,提供全面、快捷、真实、合法的服务,扩大城市就业市场。

  要根据城市的功能和市场需求,引导、规范和管理专利中介服务市场。要逐步完善对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确认与审批制度,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考核。

  应鼓励、引导成立城市专利中介服务人员协会、企业专利工作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和业务交流促进专利中介服务质量的提高。

  (七)业务培训、研讨与交流

  试点城市要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培养专利人才,保证专利执法与管理、企业专利工作、专利中介服务等人员的素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以各种可行的方式提高有关行政领导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意识。应将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与世贸知识培训结合起来。

  培训方式要多样化。根据本市专利事业发展需要,开展脱产、半脱产、不脱产,高级研讨、学位教育、入门培训,长期、中期、短期等各类培训。

  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前应通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专利执法与管理人员应参加与行使职责相关的培训。

  应列支经费,支持专利执法与行政管理人员的在职培训。

  城市的党校与行政院校应将知识产权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专利管理业务的培训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与难点,与业务研讨、交流活动结合起来,适时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

  (八)扶持与奖励

  试点城市应创造条件扶持、奖励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专利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

  应支持有国内外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申请国内外专利。

  支持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通过专利权质押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

  鼓励高校、研究院所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共享知识产权收益的方式向企业转移。

  鼓励留学人员以其专利发明到本地折价投资。

  要加大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力度,探索职务发明折价投资和入股的方式,同时鼓励非职务发明人以其专利权折价入股。

  对高新专利技术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中应鼓励购买高新专利技术产品。

  在相关的职称评定、先进评选、荣誉授予、业绩考核中应适当考虑单位与个人对专利工作的贡献。

  (九)组织、领导、检查与考核

  试点城市应该成立负责指导全市专利试点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应通过互相支持与协调,强化对试点工作的领导,适时检查、督促各项试点工作的落实。

  试点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适时向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指导与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分阶段组织对全国城市专利试点工作的检查、考核、调整以及经验的交流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