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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45:16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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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2006]1121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建筑劳务活动的管理,逐步实现劳务队长的职业化、规范化,有效遏制包工头借照挂靠承揽工程的违规行为,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各驻津建管处要认真做好贯彻工作,积极推动劳务队长制度的建立。
二、各劳务企业积极做好劳务队长培训工作。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长方可从事劳务作业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未经培训的劳务队长自11月1日起由所在企业统一组织培训报名,报名地点设在市建交中心二楼劳务队长培训窗口,报名时间截止到11月底。(报名具体事宜见www.tjsjz.com)
三、各总承包企业积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要对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企业的工程项目逐一进行落实。11月底所有总包企业的分包工程现场劳务队长均需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从12月1日起,市、区(县)建委进行全市大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劳务活动的管理,促进劳务企业发展,实现劳务队长的职业化、规范化,有效遏制包工头借照挂靠承揽工程的违规行为,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劳务企业和劳务队长,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队长是指受建筑劳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劳务作业项目施工全过程组织和管理的代理人。
第四条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初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的劳务队长方可从事劳务作业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劳务队长的统一管理工作;区、县建委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所属企业劳务队长的管理工作。
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市劳务队长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筑工程劳务作业项目施工实行劳务队长负责制。受所属建筑劳务企业委托,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表建筑劳务企业履行所承担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组织施工;
(二)协助建筑劳务企业与雇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资卡;
(三)负责现场劳务人员每日出工记录、编制月工资报表;
(四)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入场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教育,组织职业技能培训;
(五)协助落实劳务人员生产生活条件达到标准;
(六)负责建立完整的施工现场档案资料。
第七条 劳务队长在承担劳务分包作业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劳务发包人的管理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在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时,必须向劳务发包人提供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同时明确经培训合格的拟承担该劳务分包作业项目的劳务队长。
劳务发包人应当向符合上款规定的劳务企业发包劳务分包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负责该分包工程的劳务队长。
第九条 一名劳务队长只能受聘于一家劳务企业,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劳务企业任职。
一名劳务队长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劳务分包合同作业项目管理。在同一施工现场,不得同时承担三个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业项目管理。
第十条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队长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劳务队长信用档案,劳务队长信用档案由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务队长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将记入信用档案:
(一)两次检查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工资卡的劳务人员的;
(三)承担劳务分包作业项目数量超过规定的;
(四)劳务分包施工现场无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完整的;
(五)使用的劳务人员持证上岗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劳务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
(七)未按本市规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求协助落实劳务人员生产生活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编制劳务人员出工记录及月工资报表的;
(九)未执行“月支付、季结算”工资支付制度的;
(十)在两家以上劳务企业同时任职的;
(十一)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集体上访的。
第十三条 严格劳务队长考核,对劳务队长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劳务队长有上述第十二条第(一)至(七)项不良行为之一的,扣2分;有上述第十二条第(八)项不良行为之一的,扣5分;有上述第十二条第(九)至(十一)项不良行为的,扣10分。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记录达到10分的,劳务队长需经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劳务作业组织和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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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府令第27号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序号
名   称
颁发日期及机关
文 件 号
废 止 理 由

1
揭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002年12月27日市政府颁发
揭府〔2002〕115号
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

2
揭阳市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规定
2003年9月4日市政府颁发
揭府〔2003〕56号
主要内容已被《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46号)涵盖。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承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对标行业高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我市重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市级技改资金的支持重点,以市属企业、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财政市管县(以下简称“有关县区”)为主;对扩权县和财政省直管县,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励(纳入政府奖励范围)。

第三条 技术改造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增加产品种类、改进产品质量、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技改资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壮大优势产业、产业集群、优势企业。

(二)项目选择坚持“质量、品种、效益”相结合,围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品结构,促进节能降耗,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入,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第五条 技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技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技改资金贷款贴息支持额度并拨付资金,组织技改资金绩效评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要依据当期国家产业政策和承德市工业发展规划布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技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侧重评审技改项目专业技术方面情况,提出技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的初步意见;负责项目的组织推进、跟踪管理和绩效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技改项目验收。

第六条 有关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同时,对技改项目和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技改资金重点选择支持有关县区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积极开展对标行动的工业生产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对全市工业结构调整具有全局性重要意义、对市本级财政有贡献的项目可在全市范围内(含直管县)选择。

(一)技改资金集中支持市“百项技改”工程项目及技改责任制项目;

(二)坚持壮大优势产业与提升“短板”相结合。支持企业利用先进技术改造钒钛特色钢铁、食品饮料、建材、医药等传统优势产业;支持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清洁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三)重点支持创新能力提高专项、“两化”深度融合专项、重点企业壮大专项、产业聚集升级专项、产品结构优化专项、节能减排增效专项、安全生产提升专项、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专项八个专项项目;

(四)与国家、省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

第八条 技改资金的支持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对企业以自筹为主投入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一个项目两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技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

第十条 技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一条 技改贴息资金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经济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市场占有率大的重点技改项目,可连续贴息两年,累计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但第二年需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对市财政专享企业,可加大支持额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技改资金的企业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有关县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

(三)按期缴纳各种保险和税费,未拖欠过职工工资;

(四)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综合实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五)积极开展对标行动;

(六)能够登陆“河北财政信息网”的“企业填报系统”,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月报;

(七)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承德市产业布局要求,纳入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

(八)项目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并作为技改项目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畴;

(九)获得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第五章 申报、审定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四季度发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次年一季度确定支持重点。有关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年四季度根据项目指南上报下年度入库备选项目,次年一季度按要求组织当年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局申报技改无偿资助和贴息项目(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支持项目”),递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包括:

(一)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投资效益,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技改资金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所附文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复印件;

2.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意见;

3.新增用地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开工证明;

5.银行结息单和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

6.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设备采购清单;

7.获得过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提供计划批复、下达(拨付)资金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8.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三个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的推荐意见,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一份,同时报送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分行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查验结果,在预算额度内提出年度技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的意见,报请市技改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技改项目支持资金批复。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资金申请批复后,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项目承担企业所在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企业。市属企业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技改资金后,要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项目承担企业技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验收,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技改资金支持,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非经规定程序终止建设、变更建设内容、延长建设期;

(二)作假、骗取、挪用技改支持资金,将项目贷款转作他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