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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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教[2007]154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的效能,确保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规范、优质、高效、安全运行,现将《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的运用是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财力的一项重要手段。为确保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规范、优质、高效、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运用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会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全市范围内的会议及教育教学活动要优先考虑运用视频会议系统,各区市县范围内的会议及教育教学活动等,也要逐步在本地区内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完成。
第三条 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由市教育局办公室、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分工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视频会议的统筹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包括提出视频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意见;拟订以市教育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视频会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申报的视频会议方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视频会议的技术保障和有关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和管理中的其它重要事项等。
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系统技术支持,委托教育网络中心具体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包括视频会议系统网络、中心控制室设备等技术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拟订视频会议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安排专业人员负责会前、会中、会后的相关技术保障;做好视频会议数据存贮、归档;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必要的专业培训等;负责网络畅通与安全。
各区市县级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由各区市县教育局信息技术中心总体负责技术支持,各分会场设备管理、使用、维护由各学校负责。各区市县教育局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召开视频会议必须按照会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批。市教育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召开远程视频会议,需通过大连市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向市教育局办公室提交视频会议方案;大连教育学院各部门使用视频会议系统时,需将视频会议方案报教育学院办公室,由教育学院办公室与市教育局办公室沟通。会议方案提交需提前5个工作日。会议方案应当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出席领导、主会场参会人员、分会场设置及参会人员、发言单位等。区级视频会议系统的使用,需提前3天报各区市县教育局办公室审核,审核后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报教育网络中心。
第五条 经审批召开的全市性视频会议一律以市教育局办公室名义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发布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明确会场设置要求、系统联调测试时间、主会场的技术支持电话和联系人等事项,并及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转送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和教育网络中心。
第六条 市级视频会议主办单位应在视频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之前主动与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及教育网络中心等单位联系,以便提前做好相关调试及技术保障工作。视频会议因故推迟或取消,主办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
第七条 视频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技术操作。
(一)各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要由专人负责管理、操作,不得挪用。各项目学校要保证通讯畅通,学校联系电话号码及管理人员手机号码要统一在市、区两级管理部门登记。各项目校要在远程教室控制室统一安装网络IP电话,保障通讯畅通。各单位必须将远程教室管理纳入教学常规管理,将管理人员的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并将管理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视频会议召开之前,各分会场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全程参加会前的联调测试。对未按时参加联调测试的单位,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视频会议召开当天,各会场及中心控制室管理人员须提前1.5小时到达控制室进行网络联通调试。视频会议开始前30分钟,主会场和各分会场系统应进入就绪状态,保持各项技术配置参数到会议结束。
(三)会议期间,技术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主会场视频会议系统操作人员应根据会议需要,及时切换会场画面,了解各分会场的情况。各分会场应随时监控设备运行状况,随时与主会场保持联系,及时调整镜头和话筒。参会人员要自觉保持良好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发言的分会场应将话筒置于静音状态。
(四)视频会议系统的控制计算机须专机专用,由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会议期间,除视频会议操作人员之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设备操作区。
(五)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中断会议视频设备连接。各分会场在主会场中断会议后,按操作流程关闭视频设备。
(六)分会场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向主会场报告。
(七)中心控制室及各远程教室必须建立管理使用日志,技术操作人员要做好视频会议系统使用情况的记录,并及时将有关问题报告相关部门(日志格式统一印发)。
(八)视频会议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视频会议系统调试和开会期间不得播放与会议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 视频会议主办单位要会同有关技术部门认真做好会议电子数据的存贮、归档管理及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有关信息。
第九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切实保证视频会议系统的稳定运行。市教育局将把各远程会议系统项目学校管理,使用视频会议系统情况列入信息化建设督导评估的一项内容,并不定期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抚顺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为增强我市农业发展后劲,加快农业上新台阶的进程,
确保农业投入保持合理规模和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农业发展基金征集范围
(一)市、县(区)级:
1、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地方分成的10%部分;
2、从粮食加工、饲料、经营议价粮和经营种子的企业
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总额提取5%,作为农业技术改
造费,由税务部门代征,缴入同级财政;
3、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
4、水资源费收入地方留成部分;
5、林业开发基金;
6、农口事业单位利用国家各种投资,进行科学试验所
得纯收入的50%部分;
7、国营林场实现利润的10%部分;
8、原木特产税收入的50%部分;
9、一九八九年新开征的农业特产税,除一部分用于提
高粮价亏损补贴外,其余部分用于农业发展基金;
10、农垦、农牧企业税后利润10%部分;
11、新菜田建设基金;
12、其它用于农业发展的资金;
13、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资
金。
(二)乡(镇)、村级:
1、从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殖税和
工商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分成中提取30-50%;
2、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收入税后利润乡村提留部分安
排30-50%;
3、乡(镇)征收的“资源费”收入的30%部分;
4、国家按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用于补偿给集体的部
分;
5、农村个体户、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上交税金比上年
增加部分的30%;
6、村办集体经济的净收入可量力安排部分;
7、村自有财力安排部分;
8、农业提留中的公积金部分;
9、从特产业中已产果的果树,下山人参,人工林和天
然林(按采伐蓄积量)适当征集一部分资金;
10、农村从事建筑、运输、加工工业和商服的个体户和
私营企业,每户可按营业纯收入额的5-10%提取。
二、农业发展基金,按市、县(区)、乡(镇)的不同
级次,分别由各级财政征集。属于村级的可由村委会负责筹
集,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行政手段的作用。
三、农业发展基金的投向,以增加粮油产量,增强农业
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
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既考虑经济效
益,又考虑社会效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农机、油料
等补助费;
(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打井,修建小型水库、排灌
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已建成大中型水库、灌区、
涝区等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工程补助费,经国家土地开
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际边界排灌水利工程补助费;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
适当安排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
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
示范区的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必需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
示范补助费;
(六)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七)县以下(不含县)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必需购
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
(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九)地方各级农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需的业
务活动费,由省领导小组按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数额的1%
比例统一提取,统筹安排使用;
(十)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其
他支出。
四、农业发展基金不准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大河防洪工程投资,以解决城
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新建场、站、所、“中心”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企业和公司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
亏损补贴;
(六)支农工业建设和乡镇企业的投资;
(七)粮食等农产品的储备资金;
(八)弥补财政赤字。
五、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必须以增加有效供给为目
标,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为中心,考虑到农业部门内各产业
发展的不同需要,协调各方面利益,避免再度出现资金使用
分散或重复投资的现象,此项基金必须由市农业发展基金领
导小组统筹安排,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项目性质,实行有偿扶持和无偿补助相结合的使用
办法。对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开发项目,原
则上可实行无偿补助;对既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又有直
接经济效益的开发项目,视其经济收入高低,确定有偿和无
偿基金投放的比例,经济效益较好的,则实行有偿扶持,定
期收回。收回的资金,仍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周转使用。
凡实行有偿使用的,收取占用费,采取低费率原则,具
体标准比照农业投资公司现行取费标准执行。
六、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内外,列收列
支,全面反映,并负责编制预决算报表。收入按计划数编
列,分别反映在国家予算有关收入科目。支出按计划数掌
握,按收入入库进度拨款,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农业发展
专项基金”款中反映。在年度执行和年终财政决算时,预算
内只列报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支出,不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的
支出。在农业发展基金决算表中统一列报。
(一)分级管理。坚持谁筹集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即:市筹市管,县(区)筹县(区)管,乡(镇)筹乡(镇)
管,村筹村管。
(二)专户存储。除预算内安排以外的资金,属于本基
金范围内的,应在同级财政设立农业发展基金专户,由各级
财政负责管理、监督。
(三)项目效益管理责任制。立项后签定经济合同,规
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财政部门按合同拨款,项目主管部门
和项目承包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完成合同规定的效益指标;
2、按合同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
3、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指标;
4、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
受援者有义务定期、不定期汇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
管部门和项目承包单位及责任人未能实现合同规定的效益目
标或违背合同规定者,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追回投资或
从担保人的经费中抵扣。
七、各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对农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情况好的给予表扬,对违反财政
法规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合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合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9年9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为了维护和提高我国对外贸易信誉,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基本原则,做好从出口成交直至出口交货、安全收汇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努力提高出口合同履约率,搞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重视出口履约工作
(一)出口合同履约工作是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合同的按期执行,要经常教育职工提高对合同的严肃性的认识和加强执行合同的责任心,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从签约——审证等各方面的专业培训,方可承担这项工作。
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要设专人管理合同,从组织上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企业内部要完善合同的流转程序,严格按照签约权限签订合同。
要把出口合同按期、按质、按量履约作为对各级经贸企业重要业务考核内容。
(二)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安排成交任务,不得重复签约。要经常检查督促企业出口合同履约工作,帮助企业做好组织货源、监管出口商品质量、安排包装物料、衔接车船等工作。
二、提高出口合同质量
(一)签订合同前要充分考虑可提供货源的数量,不卖过头货。卖现货,不得超过库存;卖期货,必须充分考虑到可收购货源的数量,对有配额的商品,要根据所分配的额度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选择客户要慎重,要选择资信好,经营能力强的客户;对资信情况不清的客户要控制成交,留有余地;对信用不好,屡次违约的客户要酌情停止同他们往来。
(三)签订合同前要充分考虑到运输条件,对装运期、目的地港及其他运输条件要订得明确具体,合同签定后要提早与运输部门联系,抓紧衔接落实车船配载。
(四)对外成交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必须从实际出发,包括详尽必要的条款内容,同时要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订立违约有关方面索赔条款,合同条款要明确、合理、规范化。除季产年销的部分农副产品外,一般不签暂定价合同,以免发生问题,互相扯皮。杜绝为骗领许可证而签订假合同的行为。
三、建立合同履约责任制,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一)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要建立经理、科长、外销、货源、合同、储运等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二)建立健全合同进程管理制度
搞好合同进程登统工作。从商品成交、备货、发运直至结汇以及对外发生索赔、理赔等都要建立登记、统计制度,了解与掌握每一笔出口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关货源、来证、托运、出运、结汇等全部过程。有关的函电、单证、文件等,均应立卷存查;成交出口各环节的工作要建立联系制度和复核制度,使企业内外有关部门互通情况,及时安排工作。
在执行合同中,如发现我在配货、刷唛、报验、单证、发货、交运等方面有差错时,要做到报告及时,审理快速、补救有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要以贸易合同为中心认真做好“四排”(即:排有证有货;排有证无货;排无证有货;排无证无货)分析和做好证、货、车、船各个环节的平衡衔接。通过合同进程管理制度和“四排”分析并及时了解本企业出口业务动态,根据合同执行中暴露出来的有关“证、货、车、船”方面的问题,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出运过程中坚决禁止预借、自签提单。
(四)对经济合同要进行科学管理,逐步实现电脑化、现代化。
四、定期清理在手合同,在手合同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对不能按期履约的合同,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与对方协商,及时妥善处理,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五、要建立严格的审证和管理制度,要与银行密切配合减少差错,所有来证,必须登记,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防止商人不按合同条款开证或随意增删,对我方不能接受的信用证条款要及时联系客户改正,把问题解决在出运之前。
六、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收汇管理制度,对已经出运的商品,应根据不同的收汇方式迅速办理收汇,并加强对远期信用证,无证托收和寄售商品收汇情况的检查,对超过规定期限尚未收到汇款的,应协助银行办理催收。
七、索赔和理赔必须从维护国家信誉出发,实事求是,严肃对待,必要时可通过驻国外商务机构、出国贸易小组或商检部门等有关方面查明真相,认真、及时处理。对方索赔、我方理赔,我方要认真处理。根据对内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分清理赔义务,该赔款的赔款,该退货的退货,有关财务部门要予以监督和协助,银行应积极支持对外理赔的处理,索赔所涉及的重要责任者,应给予批评或处分。
八、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要加强客户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客户档案,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加强对经、包销商的调查了解工作,每年要对客户进行一次分析排队,对于资信明显不好,在业务往来中使我方屡次遭受经济损失的客户要报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要与供货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签订经济合同,按照经济合同的规定办事。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奖惩措施并负责实施。
十一、本规定由经贸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监督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