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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27:35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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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铜政办〔2008〕8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第三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操作、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财政预算安排;

  (二)收回的引导资金。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

  (一)扶持现代物流业、旅游业、大型专业市场、要素市场、社区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二)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研究、课题研究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三)配套补助国家和省扶持的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服务业发展的新兴行业或重点行业;

  (二)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

  (三)有助于壮大企业规模,培育服务业品牌;能够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就业,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四)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一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五)列入省、市服务业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根据支持对象的不同特点,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年度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建设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预测。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项目立项或备案批复;

  (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有效凭证或证明;

  (四)项目选址意见、规划批复或有效证明;

  (五)项目用地许可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适用于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程序:县区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县、区发改委(或经发委)申报,县、区发改委(或经发委)筛选后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市属企业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由市直主管部门筛选后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调查和论证,提出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列入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主要媒体和市发改委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确定年度引导资金安排,提出年度支持的重点,并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安排计划,于每年7月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申报引导资金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每半年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告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结题制度。对使用引导资金用于项目研究、课题研究的,项目单位应于项目、课题完成时申请结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对使用引导资金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在竣工并经过1年运作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公共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不予安排市级支持项目:

  (一)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

  (四)不能协助正常监督检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年内有效。2000年6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考核办法》(铜政办〔200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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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2〕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巢湖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预案管理,增强各类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操作性,提高控制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在充分调研本市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基础上,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各类应急活动而预先设计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审批、发布、备案、宣教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市级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地、各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予以指导。
  第五条 市级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市级重大活动应急保障预案等六大类组成。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制订。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主要处置职责的部门牵头、协同部门参与制订。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制订。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做法制定。
  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市级重大活动应急保障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六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还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保持与省级、合肥市级及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
  (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五)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七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秩序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预案编制小组。预案编制小组在评估本市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充分调研现有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专家和部门职责等基础上,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
  第九条 预案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涉及单位意见,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可通过网络、媒体及时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再组织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的应急预案按下列办法进行报批、公布和备案: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同时报合肥市政府备案。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初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同时报合肥市政府和合肥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按部门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合肥市有关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专项应急预案按乡镇(街道)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乡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重大活动应急保障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应急预案涉密的,只公布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预案适用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在启动或演练过程中发现问题和不足;
  (五)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形。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备案。市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制作应急预案相关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宣传、文广等部门应通过各类载体,义务开展应急预案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人社等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的应急责任意识和处置能力。
  教育、人社等部门应将相关应急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对学生和单位聘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和单位聘用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年应向市政府应急办上报演练计划,由市政府应急办监督考核。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制订应急预案或未按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突发事件扩大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吉林省政府建筑工程产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吉林省政府建筑工程产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通知
(吉政发〔2000〕3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设立吉林省政府建筑工程产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组成人员,该决策会议组成人员业经省委审定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决策会议职责

  吉林省政府建筑工程产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是经省政府授权,对省直建筑工程产业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特定组织形式,代表省政府依法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对省政府负责。其职责任务是:(一)决定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二)审议批准营运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委派或更换营运机构的董事、监事(职工代表除外),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营运目标,考核其国有资本营运情况,根据效绩进行奖惩;对营运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产权变更、发行债券做出决议。(四)决定营运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解散和清算;制定或审议批准以及修改营运机构章程。(五)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工资总额。(六)其他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

  二、决策会议组成人员

  主任:魏敏学 副省长成员:徐大新 省政府副秘书长

  朱廷士 省建设厅厅长

  张大松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王化文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长太 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孙宝海 省企业工委副书记

  暴学龙 省人大常委会常委、财政经济委员会

  主任委员

  朱家训 省建设厅原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决策会议全体成员均为兼职。

  三、其他事项

  决策会议不纳入省政府行政机构序列,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决策会议议事规则、责任制度由决策会议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