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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55:33  浏览:8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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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7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
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质量(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编制过程的引导和规范,增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切实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妥善安置移民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条至第15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改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权限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经县(市、区)自审,地(州、市)初审后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批复后,另按程序审核批复专题报告);其它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经授权的相关地(州、市)移民机构审批。
第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工作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组织。成立由各有关厅局专家组成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小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第六条 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具备对口专业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专业领导干部职务。
第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和评审专家缴付咨询、评审费。
第八条 地(州、市)权限范围内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必需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审核工作步骤。
(一) 申报。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大纲审核批复后编制专题报告),之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经县(市、区)自审和地(州、市)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核。如需经国务院移民机构审批,按规定报请审批。
申报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必备要件:
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请示;
2.实物调查报告及移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意见书;
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相关图件;
4.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认可意见;
5.采取问卷、座谈会或听证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记录、会议纪要等材料;
6.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申报审核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必备要件:
1.涉淹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关于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确认函(淹没线下及影响人口具体户数、人数、户人结构名册);
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期间,征求移民及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内容的意见;
3.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生产生活用地的承诺文件;
4.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期间,应就具体安置方式和去向征求移民及移民安置地农村基层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意见,采取听证的应附原始听证记录;
5.工程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6.移民安置规划基准年前三年,移民及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及涉淹乡(镇)农村社会经济情况年鉴情况;
7.移民区及移民安置区县级、乡(镇)或村土地开发与整理成果(集中安置需提交土地开发与整理的全部项目成果,分散安置需提交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及主要措施);
8.淹没涉及的专业项目复(改)建规划方案和主管部门对复(改)建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
9.城镇及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与规划同阶段深度的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报告、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11.防护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的地质勘察和水文调查成果报告;
12.设计基准年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人工工资、交通运输、能源、主要建筑材料等基础价格资料;当地建设部门对安置点内的典型户型的方案设计图和预算造价;
13.自治区文物部门对工程建设淹没区内文物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14.移民及移民安置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居民低保实施细则;
15.淹没区设计基准年低保和五保户人数花名册;
16.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共同拟定的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措施和社会适应性调整措施;
17.主体工程特性表;
18.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19.地(州、市)行署(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总体方案的批复和《大纲》的初审意见。
(二)受理。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在收到申请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查报告5个工作日内,认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送审的上述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书面通知并要求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申报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补充、完善后报送完整送审件一式15份。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受理报送件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审核,审核通过后一周之内下达批复。
(三)审核。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组织成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小组召开会议评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通过、原则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予以批复。
(四)批准。审核通过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依据审查意见向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申报单位下达批复意见,同时抄送项目核准部门;审核原则通过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需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申报单位应按审核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定本)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批复并抄送项目核准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将及时向申报单位下达不予通过决定书,说明不予通过理由,并抄送项目核准部门。

第四章 审核内容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内容:
第十条 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大纲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字〔2007〕86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否在全面调查了解收集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分析移民安置区资源承载能力及经济发展等基础资料上编制。
第十二条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组织、时限、参加人员、方法及精度是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实物指标调查规范》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实物调查成果应说明是否履行公示、确认及公示成果无异议,移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签署意见,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可靠。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定的建设征地范围、不同对象设计洪水标准的选择是否合理、符合相关规范,并与工程运行管理的要求相一致。
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不同对象,是否按照安全、经济和便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明确受影响范围的认定程序界定标准。同时说明远迁移民在征地范围以外,又在本村民小组范围内的零星果木、房屋及个人财产的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 大纲是否依据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成果和本阶段实物调查成果,明确移民安置任务、移民人口总规模、农村移民人口规模及专业项目复(改)建规模等。
第十五条 是否表述移民安置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水平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同时说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的分析计算原则、方法。
第十六条 是否根据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调查分析成果,并充分听取移民区乡、村基层组织和移民代表意见,分析确定移民搬迁安置去向和方式,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拟采取的生产安置方式;确定规划移民安置的生产生活资料配置标准和应达到的收入水平指标。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并得到移民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认可。
1.对移民安置方式和去向、生产安置方式及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问题若存在严重分歧,应采取问卷、座谈会或听证的方式,充分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并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2.符合有关乡、村规划原则及标准规定,以及在分析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基础上,明确移民生产安置资源配置和生活安置资源配置等标准;
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移民政策规定及结合各个移民安置区容量实际,拟定分析具体移民生活安置去向和合理规划生产安置措施;
4.具有完整的各移民安置点生产生活安置规划以及各点内专业项目布局规划。
第十八条 是否根据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移民生产生活现状调查,预测推算至规划水平年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水平,如人均粮食和人均纯收入等具体指标变化数据。
第十九条 补偿投资概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移民政策、法规;明确各分项补偿单价提出具体测算依据及方法;明确补偿投资概估算项目划分,并提出各项独立费用、预备费及有关税费标准;提出分年投资计划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7〕17号)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制定后期扶持措施,并提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预期达到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否对后期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的主要工作内容、方法和各规划内容深度提出要求,同时拟定规划报告编制过程组织分工及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报告其他内容是否全面,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附件是否完整。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审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内容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
2.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3.工程占地、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界定是否符合大纲划定原则,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选择是否合理;
4.实物指标调查的内容、方法和成果是否与规划大纲一致;
5.受淹没、占地影响人口的调查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经济损失分析是否合理;
6.农村移民安置、城镇迁建、工业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改)建、防护工程建设、工程水域开发利用、水库库底清理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内容和成果是否按照规范编制;
7.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和措施是否具体有效;
8.移民安置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条 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1.编制专题报告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是否全面并属使用有效期内;
2.规范要求的相应附件是否齐备。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方案是否落实,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能否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1.农村移民安置人口确定是否合理;
2.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目标确定是否合理;
3.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标准确定及安置方式是否合理、可行;
4.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环境容量分析是否合理;
5.农村移民生产资料的可行性配置;
6.评价农村移民搬迁前生活水平各项指标是否详实,依据是否充分;搬迁后农村移民生活水平评价体系和预测结果是否合理;
7.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投资及平衡分析的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是否得到当地人民政府认可。
1.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当地人民政府对实物数据调查成果的认可;
2.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当地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村民小组对专题报告拟定的生产安置方式、搬迁安置去向的意见(问卷、座谈会及听证)。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相衔接。
1.城镇及农村居民安置点迁建规划用地是否符合迁建地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要求;
2.城镇及农村安置点迁建规划设计的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强制性规范要求;
3.工业企业迁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专业项目复(改)建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三原”原则要求。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概算内容是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估)算编制规范》编制;
2.选用价格水平年是否合理,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各项目补偿费(补助费)计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3.相关项目需要配套的概算外资金是否能落实。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是指导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项目法人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审查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其法律与经济责任。
1.在实物数据调查中提供虚假、谎报和随意涂改数据的;
2.为降低工程投资,对应纳入移民安置规划处理而不纳入的人口和项目;故意压低各项复(改)建工程的工程量和建设投资;
3.为使水利水电项目立项,对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包装,提供虚假或过期的土地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为使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通过审核,明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编制的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隐瞒不报或为其进行技术处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后一年内不申报审核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的工程,应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原审批程序再次审批。
第三十三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经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后两年内不动工,应重新组织编制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按原审批程序再次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地(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的审核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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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江苏省政府



(1990年7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生产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
(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开除、辞退、解雇职工发生的争议;
(四)其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定应当受理的争议。
第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所在地区劳动行政机关、总工会和计经委(经委)的负责人各一名,共三人组成,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主任。
各级劳动行政机关设立的仲裁处、科、股为同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其中可包括由总工会、计经委指派的兼职仲裁工作人员。
第五条 仲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省仲裁委员会审查批准,确认资格。
第六条 劳动争议由企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当事人对省辖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申请复议的劳动争议。
省辖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二)当事人对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申请复议的;
(三)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
其他劳动争议由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工作人员,如果认为处理某一劳动争议不适宜,应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发现其与某一劳动争议有关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协商,也可以通过企业工会或其他组织调解解决。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从争议事实存在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超过本条规定的时间,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可以受理。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决定受理,并将书面申请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说明。
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提出书面说明和有关证据。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权勘验现场和对物件作技术鉴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或者办理有关仲裁事项,被委托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代理书。
委托代理人的活动应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注重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仲裁委员会对于一般劳动争议的调解,可本着就地、就近、迅速的原则,委托仲裁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仲裁人员签字。仲裁委员会应制作调解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生效。
第十五条 调解不成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在仲裁前三天将仲裁时间、地点、仲裁人员的姓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或未经仲裁委员会允许中途退场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仲裁。
第十六条 一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可以授权仲裁办事机构仲裁,由仲裁工作人员三人合议进行。
重大疑难的劳动争议,应经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可以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同时报告仲裁委员会。简易程序不适用于复议。
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一同到仲裁委员会请求解决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仲裁办事机构处理简单劳动争议,可以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就地调查和调解。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终结,应向当事人宣读仲裁决定,并制作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书以专人或挂号信函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一般应当在四十五日内终结,需要延期的,报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复议劳动争议,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可以径行裁决,也可以按原仲裁程序仲裁。
仲裁委员会复议后认为原裁决正确的,驳回申请,维持原裁决;原裁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撤销或变更原裁决。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复议后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裁决后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应执行裁决;当事人在复议裁决后规定期限内不起诉的,应执行复议后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劳动争议,企业行政的决定依据不充分,职工又不适宜在本企业继续工作的,可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给予职工适当的经济补偿,职工由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关于待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对待;原从外地招用、聘用
者,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或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诉。是否受理,由接到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委员会成员对本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指令下级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提出要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收取仲裁费,仲裁费收取办法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26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函〔2007〕9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为优化纳税环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范围
  座落在衡阳市范围内,且上年上缴地方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和城区所有企业。
  二、考核指标
  (一)税收指标
  全年上交衡阳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总额(含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资源税50%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28%部分、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50%部分、土地增值税50%部分、房产税以及印花税等各项税收总和)扣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后的净额。
(二)附加指标
1、全年无偷、逃、抗税行为。
2、当年无欠税,有老欠税款的应确保当年无新欠且老欠消化10%以上。
  三、考核办法
  (一)基数确定
  以上年度企业实际入库地方财政税收为依据,实行基年入库税收环比增长20%为当年的考核基数,逐年类推。
  (二)奖励标准
  完成基数任务的设保底奖,入库地方税收在200-500万元的设保底奖5万元,入库地方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 设保底奖10万元,超考核基数部分按以下分档分级比例提取奖励。
  1、超考核基数500万元以内部分(含500万元),提奖比例为3%。
  2、超考核基数500-10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0万元),提奖比例为2%。
  3、超考核基数1000万元以上部分,提奖比例为1%。
  (三)奖励方式
  1、由衡阳市人民政府授予“衡阳市纳税先进单位”称号。
  2、按照完成地方税收情况给予奖金,主要奖励在衡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 其中在衡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奖励原则上不低于奖金的30%。
  四、奖金来源
  市财政专项安排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考核要求
  (一)申报时间: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申报。
  (二)申报资料:
1、报送企业申请奖励报告。
  2、报送奖励申报表。
  3、附送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当年的纳税凭证复印件及税务部门核实出具的纳税证明整理成册报市财政局。
  六、考核程序
  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初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表彰兑现。
  七、其它事项
  (一)经考核,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企业才能给予奖励,未达到考核指标中任意一项的,均取消计奖资格。
  (二)未向市财政局或区财政局报送企业月度快报和年度决算报表的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如发现企业有虚增虚报税额,骗取奖金的行为,除追回以前年度获取的奖金外,取消当年度的评奖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办法适用于入库税收在市本级和各城区的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从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