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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57:50  浏览:9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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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66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10〕2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4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综合能力》,每人每科18元;主观题科目《测绘案例分析》每人25元。
  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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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办发〔2006〕65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攀府函〔2006〕84号文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具体为:(一)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债务利息支出、其他支出等依法或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外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依法或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四)出租车经营权、路桥命名权及市政公用设施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收入;(五)按规定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六)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利息和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市政府指定筹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银行贷款偿还。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第四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开设“城市发展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负责筹集、拨付和核算城市发展专项资金;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归集从市财政局划入的城市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使用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项目经营预算、银行贷款还本付息通知等),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拨付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市政府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财政局根据用款计划将资金拨入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专户”,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用款计划使用。

  第七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报告,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八条 项目业主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项目业主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

  第九条 项目业主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报送有关报表。市财政局要加强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和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项目业主应如实反映情况,对市财政局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城市发展专项资金,转移或挪作他用的;

  (二)未经批准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的;

  (三)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人大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2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文件财监〔2009〕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下发后,相关部门纷纷来电询问退税审核程序问题。为顺利执行该文件,规范相关部门退税行政审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是指各地(市、区、州)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县级市、区、旗)财政局为初审部门;负责复审的财政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专员办负责终审,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专员办根据复审意见进行终审。除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外,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事项仍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执行。
  三、专员办、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财政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和规范退税工作管理。专员办、初审和复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