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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优势 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55:17  浏览:9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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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优势 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优势 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农办[201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优势,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乡镇财政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乡镇财政监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财政“两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央各项惠农政策的重要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情况熟悉、就地监管、随时监管的优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加强乡镇财政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监管工作做实、做细,抓出成效。

  二、建立信息通达工作机制。县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三、实行乡镇财政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全程监管。县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明确乡镇财政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具体监管范围,量化、细化监管任务和责任。一是严把项目申报关,乡镇财政要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并向县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提出意见建议。二是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实地检查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反馈。三是根据县级财政部门委托,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资金报账凭证的审核工作。四是协助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的建议。五是开展项目跟踪问效,适时评估建成项目的运行效果,并向县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报告。

  四、加强对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财政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监管工作日常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和项目监管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要认真总结乡镇财政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监管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措施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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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以来,我部不断接到全国各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如:3月18日,甘肃酒钢热电厂发生65人窒息性气体中毒,死亡3人的事故;6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钢铁集团公司炼钢厂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27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最近,福建省仙游县又发生贵州农民工60人患矽肺病,其中18人死亡的事件。截止7月10日,我部共收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25起,涉及人数224人,死亡39人。

近期发生的职业中毒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中毒物质多为硫化氢、一氧化碳等窒息性气体,25起职业中毒事件中有14起为硫化氢等窒息性气体中毒,中毒人数144人,死亡28人;二是中毒人群主要为雇佣农民工,如贵州赴福建打工农民60人患矽肺病,其中18人死亡。

中毒原因主要是:部分用人单位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作业场所环境恶劣,卫生防护设施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劳动者缺乏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违规、违章操作等等。这些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健康,造成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抓紧抓实。

(二)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尽快制定当地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摸清职业病危害底数,明确中长期目标,制定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三)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人,定期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承担起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于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有令不行、纵容包庇,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防为主,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各地要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管理危害评价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加强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特别是在西部开发过程中,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禁止引进。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已投入建设项目的必须停止建设,未经卫生审查合格前不得重新开工。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三、标本兼治,形成职业病防治管理长效机制

(一)依靠科技进步,治理职业病危害。对于小型企业和手工作坊集中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向政府建议,设立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或企业加工区,加强统一管理,推广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积极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大力推进健康生产,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

(二)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要积极推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改善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同时要加大职业卫生检查力度,按照企业职业病危害的程度,重点清查那些危害严重、工艺落后、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管链,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四、认真做好职业中毒患者的诊治工作

对于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尤其是雇佣农民工,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简化手续,方便劳动者就诊,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于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督促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OO三年八月一日


卫生部、公安部、轻工部、化工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司法部、国家工商局关于非法配制酒类造成甲醇严重中毒死亡事故的通报(摘录)

卫生部、公安部、轻工部等


卫生部、公安部、轻工部、化工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司法部、国家工商局关于非法配制酒类造成甲醇严重中毒死亡事故的通报(摘录)
卫生部、公安部、轻工部、化工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司法部、国家工商局


通报
近几年,在吉林、四川、河南、广西、贵州、江苏等省、自治区连续发生不法分子用甲醇溶剂或含甲醇浓度很高的工业用酒精配制食用酒出售事件。
为加强酒类产销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酒类产销管理,严格许可证制度。凡生产经营酒类的国营、集体、乡镇、个体生产经营者,必须事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经当地县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并向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不符合卫生要求者不发给卫生许可证,无证和无营业执照者一律不得生产经营。要加强酒类市场管理,没有酒类销售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准经营酒类。要加强对批发、零售酒质量的检查管理,尤其是对一些集体、个体的流动商贩所经营酒的质量应特别注意。
二、严格执行国家酒类食品卫生标准。国标GB2757-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8-81“发酵酒卫生标准”和“酒类卫生管理办法”对酒中甲醇等有害物质含量均有规定,必须严格遵守。配制酒或其他含酒精饮料所用酒精必须符合国际GB394-81“
酒精国家标准”中的二级、一级、优级标准。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检验机构,对原料及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并能提供检验报告(化验单)。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料;不合格的产品,生产厂家不得出厂,商业部门不得收购销售。
三、严格标志管理。各厂生产的非食用酒精溶液或废液,除如实标明品名和成份外,均应加“禁止食用”标记,必要时加颜色区别,以防混用;各销售的中间环节,不得任意更改标记和标志;为便于管理和辨认,所有生产酒精的工厂,如生产按国家质量标准二级(含二级)以上酒精,
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者,除标明酒精级别以外,还要标明“可食用酒精”。对回收的空酒瓶上的原商标标识应当消除,依规定使用新标识。
四、做好宣传和职业道德教育。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规及酒类卫生和质量标准,努力防止因无知或存侥幸心理者制造、贩卖有毒有害酒或假酒的可能性;并向广大群众宣传酒类管理法规、食品卫生知识和购买酒应注意的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人民负责。
五、认真查清违法事件,依法严厉惩处违法者。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互相协作配合,对本地区的酒类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酒类卫生标准者,要
依法予以处理,该停业的停业,该处罚的处罚;对那些直接造成重大中毒、致残、死亡事故的违法者,必须依法严惩。对中间环节部分的参与者也要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依法惩处后,要利用此类典型案例广为宣传,以儆效尤,并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警惕。



198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