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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28:37  浏览:9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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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市政府令〔2011〕100号



   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建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市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由市发改部门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及设备)仅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对装修和局部改造且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仅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九条 市发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方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资金来源审批等相关手续。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多方案论证比选。
  市规划部门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市发改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并补办有关部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定的投资估算。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市发改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六条 市发改部门委托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未经审核的项目不予拨款。
  市建设、建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施工图审查。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代建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计划安排和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根据可用财力,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经综合平衡后分别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的,由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制定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资金计划、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其他出资人资金不能同步到位的,财政部门经商发改部门同意后,可停止拨付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
  政府为主投资的重点项目,财政资金应优先支付,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直接拨付资金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单独设立基建财务账,对基建财务收支进行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市发改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代建制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项目单位和原设计单位共同提出,征得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算的,市发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市发改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批复等应在工程完工后三年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报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发改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第三十七条 市发改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由项目稽察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稽察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市发改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市发改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业主可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其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评估结论意见、设计内容严重失实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和采用政府承诺回购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3日发布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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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积极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积极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农牧)厅(委、局、办):

  近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发出《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央财政将安排一定资金,选择黑龙江、河北、云南3个省在全省范围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并对有关事项作出安排。这是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重大措施,是构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份要深入探索,为全面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积累经验

  (一)扩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面,为财政奖补奠定基础。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指导。采取典型示范、经验交流、检查督促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切实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多种措施,扩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面,为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奠定基础。要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新途径。

  (二)严格执行政策,切实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审核的工作,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防止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上级立项、农民配套的钓鱼工程,防止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防止平调、挪用筹集的资金、劳务及财政奖补资金的违规行为。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审核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认真复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方案,切实纠正不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的有关问题,配合做好奖补资金的兑现工作。对超出一事一议适用范围、违反议事程序、超过限额标准的,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须经全体村民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筹集资金、劳务及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真正把筹集的资金、劳务和财政奖补资金落实到一事一议项目建设上。

  省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拟定有关文件,共同审核确定奖补项目,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全过程的管理监督。

  (三)结合实际,制定奖补实施办法。要深入调研,积极探索,加强沟通,结合本省实际,与财政部门共同尽快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便为本省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提供依据,并为全国开展这项工作积累经验。

  二、非试点省份要创造条件,为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奠定基础

  (一)抓紧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实施意见。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前提。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抓紧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实施意见,明确具体政策界限、限额标准和分摊办法等,并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保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积极组织培训。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一项新制度。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制定培训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通过培训,要使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组干部提高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重要性的认识,能够利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积极组织农民议事;使基层干部熟悉并严格执行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民主程序等相关规定,组织农民把该议的事议好;使基层干部提高民主管理能力,把农民急需办的、直接受益的事办实办好。

  (三)主动开展试点。非试点省份的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有关基础工作,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选择少数具备条件的县(市)开展试点,探索路子,为全面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一)深入开展宣传,调动农民群众参与一事一议的积极性。各地要根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工作内容、进度,利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有关政策宣传进村、入户、到人。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农民群众参与民主议事的主动性,增强执行民主决议的自觉性,逐步推动和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财政奖补程序。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中,要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预(决)算、项目验收、财务公开、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项制度,实行电子信息化操作,做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底数清楚、把关严格、村民明白、查阅方便、监督到位,管理规范。

  (三)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通过深入调研,及时掌握了解面上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试点经验,切实提高工作指导和服务水平。各省(区、市)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财政奖补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及时报我部经管司备案。

  为规范操作、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在总结3省和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部与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将适时制定有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禁我部所属单位强行征订报刊、拉取广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禁我部所属单位强行征订报刊、拉取广告的通知》


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外经贸部所属报社、杂志社及出版社共15家,其主要职能和任务是宣传推介外经贸企业,为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我部所属的报刊、杂志和出版单位总的来说是好的。但个别单位假借外经贸部的名义强行征订报刊杂志、拉取广告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种现象严重损害了我部的声誉和形象,地方和企业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征订报刊杂志、刊订广告应是主办者和企业间双方自主自愿的行为,不能"强买强卖",更不能以我部名义,误导、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订阅和刊登广告。为进一步加强我部所属报刊、杂志和出版社的管理,切实保证正确的办报(刊、设)方针,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特通知如下:

  一、 我部所属的报社、杂志社和出版社应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正确的办报(刊、出版)方针,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我部的有关规定,做好征订,发行工作。近期各单位对所属的报社、杂志社和出版社要进行一次自查自纠。

  二、 我部所属的报社、杂志社和出版社不得假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名义,采取欺骗或强制的手段征订报纸、杂志和拉取广告。对违反规定征订和拉取广告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 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亦不得为报纸、杂志和出版社出具有关证明,不得强令企业订阅报刊,登广告。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进行监督、制止和上报。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ΟΟ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