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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4:45:10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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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1日



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十一五”以来,我国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超额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初步建立。但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规模轻效率、重外观轻品质、重建设轻管理,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等。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握我国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到2015年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1.2亿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40万套。到2020年末,基本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三)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重点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3.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切实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2.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修订工程预算和建设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的监管。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要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大力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超额完成任务。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继续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改造6000万平方米,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改造6000万平方米。
3.开展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以建筑门窗、外遮阳、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进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探索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十二五”期间,完成改造5000万平方米以上。
4.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制定具体改造规划。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条件的地区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制定改造方案要充分听取有关各方面的意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条件许可并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研究采用加层改造、扩容改造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减少扰民,积极推行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加强宣传,充分调动居民对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三)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
实施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地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等供热技术。推广“吸收式热泵”和“吸收式换热”技术,提高集中供热管网的输送能力。开展城市老旧供热管网系统改造,减少管网热损失,降低循环水泵电耗。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太阳能资源适宜地区应在2015年前出台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的强制性推广政策及技术标准,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研究完善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政策,加快微电网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确定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适宜推广地区名单。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区示范,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到2015年末,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示范地区建筑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10%以上。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实现监测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研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
(六)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
科技部门要研究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七)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要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质检、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九)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地级以上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
要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省级人民政府,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要把贯彻落实本行动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二)加大政策激励。
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继续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财政部、税务总局要研究制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三)完善标准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完善建筑节能标准,科学合理地提高标准要求。健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3年完成《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修订工作,完善住宅、办公楼、商场、宾馆的评价标准,出台学校、医院、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的评价标准。尽快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定基于实际用能状况,覆盖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质检等部门完善绿色建材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限量标准,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标准规范。
(四)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质检等部门要大力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督导各地区出台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推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加快供热企业改革,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
(五)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六)强化能力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要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七)加强监督检查。
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国务院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八)开展宣传教育。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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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林业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林业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
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
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
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林业场队、生
产车间,从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职务名称

  林业系统技师职务名称统称技师。不同工种(岗位)的技师,可在技师前冠以工种(岗
位)名称,例如造林(更新)技师、油锯技师、大(小)带锯技师、化验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实行技师聘任制,首先在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工种范围
内进行。具体工种见附件。

  四、比例限额

  国营林场(含苗圃)、木材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技师的比例
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工人总数的2%以内。

  五、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一)具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本工种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行操作技
能,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

  (二)了解生产技术管理情况,能指导本工段或林场(车间)技术工人的生产技术操作。

  (三)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技术上能够解决本工种或本工段关键性的操作技术
和生产工艺难题。

  (四)能够解决生产(含营造林)过程中出现的某些产品质量问题,并能协助领导组织
本工段或林场(车间)完成经济技术指标。

  (五)能调试和维修机械设备,预防事故和排除故障。

  (六)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中、青年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技师职务的津贴标准

  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技师的职务津贴按平均每人每月二十元核
定。具体的津贴标准,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单位根据不同技术工种
(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七、技师的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八、技师的考核评审

  (一)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技术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技师的技
术考核工作或推荐报考技师的人选。

  企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及劳动人事、教育、
科技、安全、生产以及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二)经企业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师人选,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的
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评审。

  (三)经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技师,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报林业部计划司核
准发证;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发证。

  九、其它

  (一)林业生产的森铁、林机制造和修理、基本建设、发电和送变电、造纸、印刷、农
业、交通、通讯等技术工种的技师聘任制,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对新出现的技术工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工人技术等级标
准,确定技师的职务名称,报林业部、劳动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实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组织领导下进行技师的考
评和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试点单位要从
严掌握。企业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企业
中试点。请你们将本地区林业企业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的情况及时报林业部计划司和劳
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林业系统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 统一工种名称(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支援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以及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规章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要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口径、统一监督,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各部门、单位、系统支援灾区的物资、款项,以及开展救灾工作的经费支出都要报送滨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援川办”)备案。
  第三条 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受赠人”)包括:
  (一)市民政局;
  (二)市红十字会;
  (三)市慈善总会;
  (四)其他合法的受赠组织。
  第四条 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来源有:(一)民政部门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二)慈善总会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三)红十字会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四)政府用于抗震救灾的财政专项资金;(五)其他合法渠道接收的用于救灾的资金和物资。
  第五条 市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以及其他受赠人都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对接收的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抗震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上级部门指定的用于抗震救灾方面的物资款项;
  (六)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抗震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七条 在此次抗震救灾工作中,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市援川办办公场所、设备购置、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等工作经费一概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由市援川办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市财政以及其他渠道筹措解决。
  第八条 使用救灾捐赠资金进行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
  政府采购的程序是,由采购单位填写《滨州市政府采购货物申购审批表》,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成立评标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编制招标(谈判)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谈判),确定成交(中标)供应商。采购过程中,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要求,规范采购程序、保证采购质量,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结果,接受各方监督。
  第九条 救灾物资调拨。根据上级部门及同级政府统一的调拨指令,由市援川办填写《救灾物资调拨单》和《救灾物资运输申请单》,报上级审批。待上级签章同意后,由市援川办组织运输单位持《救灾物资调拨单》和《救灾物资运输申请单》,将物资直接发往救灾援助地。第十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支付程序:
  (一)填报支付呈批表。市援川办物资调拨组或捐赠接收组,根据救灾物资采购情况或需捐款数额,填写《滨州市援川办救灾捐赠资金支付呈批单》(附后)。呈批单要注明以下内容:
  1.支付的具体金额;
  2.支付的具体内容;
  3.支付资金的来源渠道;
  4.资金支付到达的企业或单位;
  5.支付的时限要求。其中,支付渠道包括:民政部门接收捐款、慈善总会接收捐款、红十字会接收捐款、县(区)接收捐款、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其他渠道安排;资金支付到达企业(单位)是指救灾物资生产企业和供应商,包括:企业(单位)名称、企业(单位)开户名称、企业(单位)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汇款附加说明等。《滨州市援川办救灾捐赠资金支付呈批单》(一式三联),市援川办一份,拨款单位一份,备查留存一份。
  (二)审核报批。由市财政局派驻人员对资金支付渠道进行审核,然后市援川办负责人对呈批单的支付项目、支付渠道、支付资金数额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执行。
  (三)资金拨付。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根据《滨州市援川办救灾捐赠资金支付呈批单》审批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支付捐赠资金。
  市直各部门用于此次抗震救灾的物资和款项支出,一律通过市援川办向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报申请,根据市领导指示意见快速办理。
  第十一条 救灾物资送达单(或证明)。救灾物资运送(或运输)单位将救灾物资运达救灾受援地时,经受援地负责人、工作人员验收后,要主动索取救灾物资送达单(或证明)。送达单(或证明)应载明物资名称、数量、完损状况、送达时间、送达人等有关内容。物资送达后,送达单应交市援川办留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第十三条 加大财政监督力度,严肃纪律、强化检查,对物资采购等项目,凡条件允许的,要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确保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四条 各县(区)援川办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我市发生自然灾害时,需要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