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保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第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四条 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注明审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
(二)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
(三)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
(四)制作讯问提纲。
第六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方法与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严禁逼供、诱供。
第七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阅卷中发现的疑点,确定需要核实的问题。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应当重点核实: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患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是否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
(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原因;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的疑点;
(四)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及矛盾;
(五)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盖章)、捺印并存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第九条 检察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告知监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视频讯问时,应当确保网络安全、保密。负责讯问的检察人员应当做好讯问笔录,协助讯问的其他检察人员应当配合做好提押、讯问笔录核对、签名等工作。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及后果,依照有关法律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40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制定《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ZC 0011-2006),现予以发布。该试行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田力普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前 言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11-2006。
本试行规范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试行规范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制订工作组。
本试行规范主要起草人:张芍君、程浩、杨玲、翟薇、赵军。
本试行规范制订参与人:王薇薇、石昱、刘增利、宋晓鹏、刘力、刘伟、王春育、张宇、方克、赵盛。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国家标准或部委规定,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为准确、清晰地标识并有效利用专利费用信息,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编码规则及其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
1 范围
本试行规范规定了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编码规则,以及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
本试行规范适用于国家批准的专利行政性收费、专利收费财务管理和专利审批流程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试行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试行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不适用于本试行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试行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试行规范。
ZC 0002-2001《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
WIPO ST.2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标准方法》(1997年12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2004年12月版)
WIPO ST.13 《为专利申请号、补充保护证书申请(SPCS)号、外观设计申请号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号制定的指南》(1997年9月出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试行规范。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试行规范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3.1 专利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第88号公告、第97号公告、第113号公告公布的和计价格(2002)185号文件批准的专利行政性费用。
3.2 代码
用一组数字或一组数字字母组合来代表一个具有固定意义的对象。
3.3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用以代表每一笔专利费用基本信息的代码。
3.4 专利费用种类代码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用以代表每一种专利费用的代码。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引用专利费用种类代码代表专利费用种类。专利费用种类代码具有唯一性。
3.5 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
国家财政部批准收取的以及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代收的专利费用会计科目的代码。
3.6 专利年度
专利自申请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专利年度。
4 制定本试行规范的基本原则
4.1 实用原则
充分利用现有的费用代码,有利于代码的编定、实施。
4.2 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
专利费用种类代码与专利费用种类一一对应,每一个专利费用种类代码不随其对应的专利费用种类的消失而被其他专利费用种类使用,使代码易于使用和管理。
4.3 采用已有标准原则
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部委规定,应遵循和采用。
5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编码规则
5.1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组成结构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由66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或特殊符号“/”组成:1位费用处理状态代码+10位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2位专利年度代码+17位专利申请号代码+8位缴费日期代码+12位收据代码+7位费用金额代码+5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4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代码。
示例:0 40872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11001 7125
5.2 第1位费用处理状态代码
表示专利费用状态,代码为0~5。代码数字的含义规定如下:0表示正常缴费;1表示专利审查部门退缴费人的费用;2表示财务冲帐;3表示经修改专利费用种类之后的专利费用;4表示经修改缴费日期之后的专利费用;5表示经修改收据号之后的专利费用。
5.3 第2-11位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
由10位会计记帐科目代码组成。其中第2-4位表示一级会计科目,第5-7位表示二级会计科目,第8-11位表示专利收费种类(三级会计科目)。
5.4 第12-13位专利年度代码
表示缴费所对应的某一专利年度,代码为00~20。需要辨别专利年度的费用,如“年费”,使用代码01-20标记;对不需要辨别专利年度的费用,如“申请费”,使用代码00标记。
5.5 第14-30位申请号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外国专利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或其他知识产权组织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出现该号码少于17位数,需在该号码前加0直至补至17位数。
示例1:00002030100000015(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申请号)
示例2:0IT/IM2030A000083(意大利国家专利局给予的申请号)
示例3:PCT/EP2030/03563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给予的申请号)
示例4:00000MO2030/00001(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提出的申请,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进行检索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申请号)
示例5:0000GCC2030/00001(向海湾地区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提出的申请,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检索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申请号)
5.6 第31-38位缴费日期代码
表示缴纳专利费用的公历日期,日期表示为“CCYYMMDD”,其中,“CCYY”表示公历年,“MM”表示公历年内月份的顺序号, “DD”表示月份中日的顺序号。
5.7 第39-50位收据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给缴费人的收据单的号码,如收据单号码少于12位数,需在该号码前加0直至补齐12位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缴费人或公众在缴费时没有具体收据单号码,此时需用000000000000表示,但在提出退费请求时或其他应出示缴费信息时应表示出具体收据单号码。
5.8 第51-57位费用金额代码
表示专利缴费或退费的具体金额,如金额数少于7位数,需在该数字前加0直至补齐7位数。
5.9 第58-62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码。未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缴费事宜的使用00000代替。
5.10 第63-66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驻各地代办处的代码。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办理专利费用的使用0000代替。
6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引用规则
6.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引用的费用信息编码
使用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第1-66位码,共66位码。
示例:0 40872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11001 7125
6.2 专利费用种类代码
使用第1位码+第8-13位码,共7位码。
示例:0 8340 05
6.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引用的费用信息编码
使用第1位码+第8-57位码,共51位码。
示例: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6.4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缴费人或公众引用的费用信息编码
使用第1位码+第8-66位码,共60位码。
示例: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11001 7125
7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统一赋予和管理。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代码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代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处统一管理。代办处代码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8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使用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表示专利费用的基本信息,其他具体信息由使用者自行管理。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其他相关数据库中使用。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缴费人或公众在办理专利费用事宜时,一般情况下,应仅以中文写明费用情况,有明确规定时,才可附具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
9 本试行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9.1 标准的发布
本试行规范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
9.2 标准的实施
本试行规范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9.3 标准的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试行规范的实施。
9.4 标准的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试行规范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试行规范代替本试行规范。
10 附则
本试行规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 录
(规范性附录)
专利费用金额及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
专利费用金额及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描述。详细内容见下面4个列表。
注:列表中所指的费用金额如无特别标注均指人民币,使用其他货币的在费用金额后括号内标出货币名称。
表一 国内部分
费用名称
费用金额(元)
会计科目代码后4位
发明专利申请费
900
8210
印刷费
50
8211
实用新型申请费
500
8213
外观设计申请费
500
8214
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300
8220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8230
发明专利复审费
1000
8240
实用新型复审费
300
8241
外观设计复审费
300
8242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
200
8250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
50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8260
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8270
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
3000
8290
实用新型无效宣告请求费
1500
8291
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费
1500
8292
发明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费
300
8300
实用新型强制许可请求费
200
8301
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
8310
发明专利登记印刷费
250
8320
实用新型登记印刷费
200
8322
外观设计登记印刷费
205
8323
印花税
5
8151
附加费(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
300
8331
附加费(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
2000
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
150
8332
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项收)
50
8333
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01页起每页)
100
发明专利年费
1-3年
900
8340
4-6年
1200
7-9年
2000
10-12年
4000
13-15年
6000
16-20年
8000
实用新型年费
1-3年
600
8341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年
2000
外观设计年费
1-3年
600
8342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年
2000
年费滞纳金(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最多为当年全额年费的25%)
发明专利年费滞纳金
1-3年
5%:45;10%:90;15%:135;20%:180;25%:225
8352
4-6年
5%:60;10%:120;15%:180;20%:240;25%:300
7-9年
5%:100;10%:200;15%:300;20%:400;25%:500
10-12年
5%:200;10%:400;15%:600;20%:800;25%:1000
13-15年
5%:300;10%:600;15%:900;20%:1200;25%:1500
16-20年
5%:400;10%:800;15%:1200;20%:1600;25%:2000
实用新型年费滞纳金
1-3年
5%:30;10%:60;15%:90;20%:120;25%:150
8353
4-5年
5%:45;10%:90;15%:135;20%:180;25%:225
6-8年
5%:60;10%:120;15%:180;20%:240;25%:300
9-10年
5%:100;10%:200;15%:300;20%:400;25%:500
外观设计年费滞纳金
1-3年
5%:30;10%:60;15%:90;20%:120;25%:150
8354
4-5年
5%:45;10%:90;15%:135;20%:180;25%:225
6-8年
5%:60;10%:120;15%:180;20%:240;25%:300)
9-10年
5%:100;10%:200;15%:300;20%:400;25%:500
中止程序请求费
600
8281
实用新型检索费
2400
8231
表二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费用名称
费用金额(元)
会计科目代码后4位
国际申请费(文件不超过30页的收)
1400(瑞士法朗)
8106
国际申请费(超过30页部分,每页加收)
15(瑞士法朗)
8103
手续费
200(瑞士法朗)
8104
传送费
500
8410
检索费
2100
8420
附加检索费
2100
8470
优先权文件费
150
8430
初步审查费
1500
844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8480
单一性异议费
200
8450
副本复制费(每页)
2
8471
滞纳金
按应缴费用的50%收取,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多于国际申请费(文件不超过30页)的50%
8460
后提交费
200
8491
表三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
费用名称
费用金额(元)
会计科目代码后4位
宽限费
1000
8212
译文改正费(初审阶段)
300
8221
译文改正费(实审阶段)
1200
单一性恢复费
900
8222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8261
注: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依照国内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