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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33:01  浏览:8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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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1990年12月10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学仪器生产厂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教学仪器产品,以满足教学的需要,结合教学仪器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并组织进行的教学仪器设备国家级优质产品(以下简称国优产品)及委级优质产品(以下简称委优产品)的评选。
第三条 教学仪器优质产品的评审工作,由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委优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批量生产并投入使用,产品在评选时的检验测试数据和近两年的出厂检验数据的月平均值均达到或高于现行行业(部、委)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规定,质量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全行业评比获前二名。
(二)生产厂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或已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检验机构、检测手段和规章制度齐全,取得计量合格证书,具备稳定生产优质产品的条件。
(三)创优的产品近两年质量监督检验中,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获得生产许可证书,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四)产品深受用户好评,近两年实际生产量及产值已达到国家教委制定的申请委优产品的最低限额。
第五条 国优产品在符合委优产品条件的基础上,尚须达到《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优质产品主要在使用量大及用途广泛、对教学有重大影响并代表行业发展方向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中评选。
第七条 新产品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执行行业(部、委)标准并已稳定生产两年以上的,可以参加优质产品的评选。
第八条 优质产品的评选按计划进行。各地教学仪器生产主管部门、委属高等学校和委属教学仪器厂,应在每年8月10日前将创委优规划及3年创国优规划报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汇总平衡后,制订出下年度的评委优、国优计划及创国优3年规划。评优计划在创优规划的基础上制订。每年主要根据评优计划组织评选。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学仪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公布的评优计划,向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上报参加评选的生产厂名单。委属高等学校和委属教学仪器厂可直接向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报名。教委系统外的生产厂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报名。
未列入计划的省、市优质产品或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一定声誉的产品,地方主管部门也可向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推荐。各地、各部委上报或推荐的参加委优、国优评选的生产厂名单及产品简介应于2月底以前寄达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将根据评优条件,确定参加评优的生产厂并通知有关生产厂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条 评优过程中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由评委会确定的检测单位承担。检测单位要提出检测结果及检测数据汇总表、总体水平分析及需要改进的意见。检测结果由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通知有关生产厂及其主管部门。受检单位要按规定支付抽样、检测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委优产品的生产厂应在检测结果公布后填写委优产品申请表一式3份、产品简介表一式30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学仪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8月10日前报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委属高等学校和委属教学仪器厂可直接报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已荣获委优、省优,申请国优产品的生产厂,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国家优质产品奖申请表一式6份、国家优质产品简介表一式40份及计算机登记表一式5份,于6月25日前报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委优产品由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审定。
申请国优的产品,由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评比、审查,然后将本届评比检测结果及检测数据汇总表、总体水平分析及需要改进的意见,连同评比总结报告、国家优质产品奖申请表、产品简介表和计算机登记表等资料报送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生产的教学仪器产品申报国家优质产品,也可由其主管部门在征得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后,报送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对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产品,依照《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颁发国优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国家教委发给一次性奖金。委优产品,由国家教委颁发委优产品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四条 获得委优、国优产品称号的生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委优产品的最长有效期为5年。满5年后未进行重评或未重新确认的产品,其称号自然失效,并不得沿用委优产品称号。
第十六条 委优产品称号在最长有效期内,按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制订的评优计划到下一届同种委优产品评选时终止。上届委优产品若未参加重评或在重评时未被评选上,则失去该产品的委优产品称号。
第十七条 国优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确定。国优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满后,未经复查确认或重新评选未获奖,不得沿用国优产品奖的称号。
第十八条 荣获国优或委优的产品,生产厂可在该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包装容器等上面,分别标明国优奖章的荣誉标记或“优”字标志。
第十九条 对获优质产品奖的产品,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获奖单位检查、监督产品质量,并将检查情况抄报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如果发现质量下降,应责令生产厂立即停止使用优质标志,并及时向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提出报告,经采取措施达到原有质量后,才能恢复使用优质标志。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评委会、评审组和产品评比工作组成员应保持廉洁公正,不准以权谋私。违者,由国家教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提前解聘,直至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评审产品的抽样时间、测试情况等,在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向外泄露。违者,由国家教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提前解聘或撤销检验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委优、国优产品的生产厂,必须如实上报有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优质产品称号的,由国家教委责令停止使用优质产品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建议给主要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逾期使用优质产品称号或标志的,由国家教委责令其停止使用优质产品称号或标志,并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建议给主要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评委会应查明情况,进行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教委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6月3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教委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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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6〕0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要加快退税进度”的指示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请尽快传达到所属出口企业。同时请注意跟踪收集在执行此文件
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意见和建议书面反映给我部(计财司)。

附 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

国税明电〔1996〕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在执行专用税票制度、推广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查处骗税案件、审批出口退税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少的成效。但是,今年的出口退税进度和去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据统计,1-4月,全国已办理退税156.3亿元
,比去年同期下降42%。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极为重视,指示要加快退税进度。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尽量减轻因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给出口企业带来的困难,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主管领导亲自挂帅,要集中人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尽快准确地退给出口企业。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对已发的调查函立即进行一次清理。凡征税机关按规定回函,且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情况等无问题的,可以办理退税。事后发现回函的内容有虚假,企业有骗税行为的,对企业要按有关骗税的
规定处理,税务机关随同作弊的,要追究回函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未回函的,要及时催办。征税机关要及时回函,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的一个月内应如实回函,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查不清的,也应先回函说明暂时查不清的原因及下次回函的时限。在此重申,退税机关在三个月内
未收到回函的,要将情况上报总局查处。
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可区分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口的机电产品(按我局下发的企业名单执行)、纺织、丝绸产品、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以及从未发生过骗税和涉嫌骗税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可优先办理退税;
(二)1995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已发函对其货源、纳税情况进行调查但征税部门未回函的,可退还该批货物应退税款的70%,回函无问题的,再补退剩余的30%。若回函有问题,除追回已退税款外,还须按有关骗税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已完成国家下达的退税计划的地区,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要有计划地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并认真开展调查审核工作,为下批国家退税计划下达后,及时办理退税作好准备。



1996年5月2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性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212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问题的请示》(粤工商企字[2001]224号)收悉。经研究,可按以下意见执行。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首先在于股东大会是否依法召开,其次是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予以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不影响股东大会的依法召开和依法作出决议。

二00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