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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6:15:02  浏览:9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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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1993年2月2日,劳动部

前言
为指导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条例》“总则”有关条款的实施
1.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劳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享有的劳动方面的各项自主权,切实转变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管理体制。
2.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在劳动工作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分配关系,在国民经济发展、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保证三者利益的共同增进;
(2)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职工个人的劳动所得与其劳动成果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联系起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3)坚持责权利相统一,依法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强化职工对企业劳动管理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4)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举,促进劳动者的素质提高;
(5)坚持效率和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企业间和劳动者间的平等竞争,保障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
3.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动和深化企业劳动用人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制度方面,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城乡协调发展,企业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在工资分配制度方面,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建立健全覆盖城镇全部劳动者,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以基金形式互助互济,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关于《条例》中企业劳动用人自主权有关条款的实施
1.企业享有招收录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岗位,依法确立、变更、终止或解除同职工劳动关系的自主权;企业招聘职工和建立、执行企业内部有关劳动用人的规章制度应尊重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单位和劳动岗位的权利,尊重其依法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同企业劳动关系的权利。
2.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自主决定招收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新建企业招收职工的人数须控制在设计定员之内;停产、半停产及未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亏损企业,其招收职工的数量须报劳动部门核定。
3.企业招收职工应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布招工简章、考核成绩及录用人员名单,录用后由劳动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等必要手续。在有职业介绍机构的地区,企业招收职工主要应通过职业介绍机构进行。
4.企业在所在城镇人口中招收职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限制;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城镇招收职工,由各省、自治区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企业招收农村劳动力的具体办法和审批程序,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企业招用境外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到劳动部门办理手续。
5.企业要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规定,做好接收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工作,录用后应确定一定的适应期。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要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除了不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要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逐步实行企业按一定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办法。
6.对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要逐步改变国家统一分配的做法,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毕业生也可以自主择业。企业定向培养或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可由原企业负责安置。
7.城镇居民中刑满释放的人员,除其中保留职工身份者由原企业安置外,应到其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进行待业登记,同其他的社会待业人员一样参加社会招工考核,合格者企业可予录用。
8.企业可以自主确定用工形式。企业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积极推进全员劳动合同制,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先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化管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劳动合同化管理的企业,通过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劳动部门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
9.企业可以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定员定额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采用公开考评、平等竞争、择优上岗方式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或称合理劳动组合),搞好劳动力的合理配置。
要逐步破除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企业可以从生产、服务人员中选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未被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也可以安排其到生产、服务岗位工作。
10.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技术(业务)培训的计划,自主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开展在职职工技术、岗位培训和考核。对按国家规定、经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机构认定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聘任的数额、职务、时间和方式。

三、关于《条例》中企业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有关条款的实施
1.企业在遵循《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两低于”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使用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应提取的工资总额,按下列办法分别确定:
(1)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根据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企业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在依法留足工资储备金后,可自主安排使用。
(2)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数提取工资并自主使用,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3)长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核定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在计划数额内自主使用。
另外,自我约束机制基本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基本落实的企业(目前主要是实行了股份制且股票已上市的企业),经批准可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办法。企业提取工资总额要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两低于”原则,并保证公积金、公益金的提留。
2.企业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及职工劳动特点,自主确定工资制度。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职工的劳动贡献,确定各岗位职工的工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企业应积极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之内,有权制定和调整本企业的职工工资标准。
3.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采用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具体分配形式,如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奖金、内部岗位津贴等。
4.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拉开分配档次,鼓励职工到责任重、技能要求高和苦脏累险的岗位工作。企业有权制定本企业职工增减工资的办法。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四、关于《条例》“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有关条款的实施
1.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应纳入工资总额并逐步纳入成本管理,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2.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第六款:
(1)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自行调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或超过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浮动比例提取工资,劳动部门应予纠正并扣回多提工资。
(2)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提取工资超过劳动部门核定的包干数额的部分应予扣回。
(3)实行由劳动部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企业,其工资总额超过劳动部门核定数额的部分应予扣回。
(4)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由劳动部门审核确定,企业提取工资高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部分,劳动部门应予扣回。
3.企业应按照《企业法》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完善职工群众民主参与管理的制度。企业制定内部劳动制度、工资福利制度及其改革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4.企业厂长(经理)工资的确定和晋升,应按工资管理体制,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或聘任机构审批。
5.企业应按《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工资储备基金制度,劳动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工资储备金的提存状况。企业有权自主使用工资储备金。工资储备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歉,也可以用于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当企业未完成承包的上缴利润任务且风险抵押金抵补不足时,用工资储备基金及留利补交。
6.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给企业经营者的奖金应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劳动部门有责任监督此类奖金的资金渠道是否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7.各级劳动部门应严格执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对经营亏损企业的工资奖金处罚措施,对内部分配制度中不设立奖金、无法停发其奖金的企业,可扣减规定人员的部分工资。

五、关于《条例》“企业的变更和终止”有关条款的实施
1.实行转产的企业和停产整顿的企业,由企业自行安置人员并负责职工的转岗、转业培训。停产整顿的企业,还必须停发奖金,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不设立奖金而无法停发的,劳动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核减一定比例的工资总额。
2.由政府决定合并的企业,其职工原则上由合并后仍保留或新建立的企业接收,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也要帮助企业搞好人员的交流、调剂。企业之间实行兼并,由兼并方负责接收被兼并方的职工,劳动部门负责划转合并、兼并企业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
3.企业分立,应划分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工资储备金,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4.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其职工由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宣告破产的企业,其职工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其他企业接收破产或被解散企业财产的,须同时接收其职工,劳动部门可核增其工资总额基数。破产企业和被解散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交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社区的退休人员服务机构管理。
5.以上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兼并、分立、解散、破产(包括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其职工均可自行联系调出原企业或辞职自谋职业。对于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期限尚未届满者,可按国家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6.企业和社会各界都应采用多种办法,积极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
(1)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退养),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2)对下岗人员可实行厂内待岗、厂内培训,并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其重新考核上岗。
(3)组织富余人员进行转岗训练,也可由企业委托劳动部门在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进行培训。在转岗训练经费上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劳动部门核准后,可从待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予以部分支持。
(4)企业可开展多种经营,为富余人员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可从待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费中予以部分支持。
(5)鼓励富余人员自谋职业。对申请自谋职业开办资金确有困难的,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按规定将其待业后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支付给本人。
(6)劳动部门应同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通过厂际交流、社会调剂等形式帮助企业富余人员转换工作单位。
(7)社会各方面都要支持、引导、帮助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安置能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新的生产服务项目,更多更好地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待业人员,并按国家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六、关于《条例》“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有关条款的实施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宏观管好、微观放开的原则,切实转变职能,把工作的基点转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来。管理职能向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方向转变;管理手段向经济、法律、行政三者并用,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的方向转变;管理范围向确定和调整全社会所有劳动关系和劳动标准的方向转变;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注重劳动政策调节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双重功能,促进提高效率,保障社会公平。当前的中心任务是,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建立健全劳动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劳务市场与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险体系、劳动立法与执法监督检查体系。
(一)加强和改进劳动工资宏观调控关系
1.劳动部门,特别是省级和中心城市以上的劳动部门,要把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劳动工资宏观(或区域的)调控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方针、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以及劳务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劳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宏观规划,保证全社会劳动力和收入分配的变动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总量平衡,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引导企业的分配行为。
劳动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步骤地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通过调控工资总量间接调控职工人数,并相应建立和实施劳动经济考核指标体系,用多种形式对企业用人和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要大力加强劳动统计工作和劳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劳动统计与劳动信息工作队伍的信息管理网络;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健全和调整劳动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地进行市场预测,收集和发布市场信息,为政府的宏观规划和决策服务,同时面向社会,为企业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服务。
3.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1)挂钩的指标要改进为全面准确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的复合指标体系,以实现税利指标为主,同时考核资金利税(或利润)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投入产出指标,还要特别重视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指标;
(2)逐步将挂钩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都纳入挂钩的工资总额,统一随企业经济效益浮动,取消挂钩工资总额之外的提取工资项目,同时调整挂钩基数;
(3)挂钩浮动比例要按同本行业平均效益水平相比较及同本企业以前效益水平相比较的“纵横结合”的方法来确定;
(4)工资总额的提取要切实随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按比例浮动,取消效益下降工资总额只下浮20%的办法。
4.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行使工资总额使用权,并认真如实填写《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劳动部门要通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企业财务报表等多种渠道进行监督调控。
5.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符合国际惯例的企业人工成本核算的制度,逐步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全部人工费用,包括工资总额、各项福利支出、社会保险费用和培训费用,全部列入成本,为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创造条件。
6.要改进完善消费基金税收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取消对企业法人课征的工资性税收,健全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并加强征管,同时制定全国及各地的最低工资法规,从调节高收入和保障基本生活两个方面对全社会收入实施宏观调控。
(二)培育和发展劳务市场,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

1.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覆盖全社会、规则健全、反馈灵敏、服务周到的劳务市场和劳动就业服务体系。

劳务市场要逐步实现全方位开放,加强地区间、行业间劳动力流动的协调与合作,逐步破除职工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的身份界限,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2.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疏通劳动力供需渠道。劳动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健全规章制度,形成城乡结合的服务网络。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面向企业和劳动者,开展求职和招聘登记、职业介绍、信息服务、就业预测预报、培训导向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工作,并实行一条龙服务。要允许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介绍机构,但要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劳动部门要做好资格审查、批准、指导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3.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各级劳动部门要引导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扩大为主办单位生产、生活服务的范围,在继续安置待业人员的同时,尽可能增大吸纳企业富余人员的比重,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铺平道路。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通过组织待业人员开展生产自救、组织非全时就业、组织区域间的劳务合作、劳动力调剂、组织境外就业等多种形式,广开就业门路,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4.围绕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扩大职业培训规模,调整教育培训结构,改革培训管理体制。
(1)建立健全面向市场、符合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需求、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体系。要逐步调整以政府为主、封闭式办教育培训的格局,充分发挥企业办学的积极性,利用各类专业技术学校、社会团体以及私人办学的力量开展培训,并允许自主确定招生数量和专业设置。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就业前训练、企业富余人员的转岗训练和待业人员的转业训练。
(3)根据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调整教育培训结构。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情况,分析预测劳动力的供求结构,制定职业培训宏观规划,协调指导技工学校调整专业(工程)结构,并对其他专业技术学校的教育结构调整提出建议。
(4)逐步实行社会化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在贯彻《工人考核条例》的基础上,建立由国家制定职业技能标准,社会确认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用人单位决定使用和待遇的三结合的模式。
(5)强化职业培训的服务手段,加强培训教材建设,逐步把技工培训教材推向市场;充实职业培训的师资队伍,提高教学水平;同时加强职业培训的教学研究和生产实习等服务手段。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1.要按照国家强制、建立基金、互助互济、社会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的市场体系创造条件。
(1)城镇的社会保险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
(2)所有企业均应参加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
(3)逐步实行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各种经济成分的社会保险事务一体化管理;
(4)社会保险基金属于被保险者共有资产,由归口劳动行政部门领导的非营利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2.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企业按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基本养老费,由银行代为扣缴;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工资水平提高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由企业在工资中代为扣缴,并按社会保障号码每年一次记入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金逐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工资多少计发,并随物价等因素变化定期调整。
企业在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仍有能力的,可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福利基金和工资储备金中提取企业补充养老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存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该基金专户。职工退休后,应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或分次发给本人;职工退休前死亡,此项资产按《继承法》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并选择管理机构,由该管理机构存入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职工个人帐户。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同上款。
3.待业保险要按照有利于促进再就业、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有利于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实施。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比例按时向劳动部门缴纳待业保险费。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待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要扩大到城镇集体、私营企业待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待业职工。
待业保险实行保险待遇发放水平与社会救济挂钩,发放期限与个人工作年限挂钩,行业救济与促进再就业的措施相结合。
4.医疗保险逐步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合理负担费用的办法,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企业可按职工年龄、工龄、身体状况等情况确定分类办法,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管理,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开支;各地劳动部门可以组织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统筹来解决中小企业的实际困难;已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地区,要将退休人员医疗费用逐步纳入统筹项目。
5.工伤保险要建立专项基金,保险费用全部由企业缴纳,按行业或企业风险程序、伤亡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并根据事故及职业病实际发生情况实行浮动费率;要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划分伤残等级,对工伤职工实行“无责任补偿”;工伤保险要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结合,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6.女职工生育保险要逐步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以减轻女职工多的企业的负担,保障女职工及婴儿的健康。
7.努力提高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各级劳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履行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职责。要逐步扩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提高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要建立严格的基金收缴、管理、支付制度,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和保值增殖,并要定期向企业、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社会保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逐步实行退休人员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以社会管理为主的办法,支持和推动社区组织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支持和推动委托银行代发退休金的办法。
(四)加强劳动立法和执法监督检查体系的建设
各级劳动部门都要按照兼顾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权益、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加强劳动立法和执法监督检查体系的建设。
1.加快建立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在劳动法规适应范围上,凡是发生劳动关系、产生劳动行为的,都要纳入劳动法规的调整范围,以形成统一、公平、公正的劳务市场规则;在立法内容上,要把重点放在确立基本劳动标准、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规范和国家调节市场的规则方面;在立法层次上,中央和有立法权的地方要一起努力,有些要全国统一立法,有些可先制定地方法规。
2.要严格执行监督。企业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劳动用人、工资分配等自主权;劳动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部门有责任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劳动法规的宣传咨询,帮助企业和劳动者提高劳动法规、政策水平,使劳动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3.劳动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的监督检查。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专项法规、标准建设,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杠杆,建立制约和诱导机制,推动企业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
4.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扩大仲裁受理范围,完善仲裁组织和办案程序,全面推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严格依法办案,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

七、关于《条例》“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实施
1.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违反《条例》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1)侵犯企业用人自主权,越权干预企业招用、辞退、开除职工,越权干预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越权干预企业对职工的提升、岗位调整和职务任免的;
(2)侵犯企业分配自主权,强令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处罚、增加或降低工资的;
(3)强令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越权规定企业人员配备的;
(4)对企业进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的;
(5)不依法履行对企业的劳动用人、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2.企业违反《条例》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行政及法律责任:
(1)滥用招工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搞内招或顶替,擅自招用农村劳动力,在招工上歧视妇女、少数民族人员、残疾人,不按国家法规、政策规定招收退出现役的军人的;
(2)滥用用人权,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规定辞退、开除职工及解除、终止同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3)不按国家法规、政策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4)滥用分配权、非法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违反政府最低工资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5)违反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6)有《条例》第四十八条(九)所列行为的。
本实施意见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劳动工作系统实施《条例》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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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企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镇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精神,结合乡镇企业发展实际,我部组织编制了《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农 业 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 回顾与展望

  第一节 “十五”乡镇企业发展的成就和经验.6

  一、“十五”乡镇企业取得的成就.6

  二、发展乡镇企业的基本经验.8

  第二节 机遇和挑战.10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12

  第二节 基本原则.12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12

  二、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服务的原则.12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特色的原则.13

  四、坚持公平竞争、扩大开放的原则.13

  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14

  六、坚持发挥比较优势、提升竞争能力的原则.14

  第三节 主要目标.14

  一、总量发展目标.14

  二、结构优化目标.15

  三、技术进步目标.16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一节 支持乡镇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7

  一、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业生产.17

  二、支持乡镇企业富裕农民生活.18

  三、支持乡镇企业改善农村环境.18

  第二节 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19

  一、扶持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19

  二、扶持乡镇企业提高农产品加工创新能力.19

  三、扶持乡镇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

  第三节 促进乡镇企业协调发展.21

  一、促进乡镇企业区域协调发展.21

  二、促进乡镇企业集群发展.21

  三、促进乡镇企业向园区聚集.22

  四、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聚集.22

  第四节 引导乡镇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23

  一、引导乡镇企业节约资源.23

  二、引导乡镇企业保护环境.23

  三、引导乡镇企业提高产品质量.24

  四、引导乡镇企业安全生产.25

  第五节 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25

  一、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国外生产要素.25

  二、鼓励乡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6

  三、鼓励乡镇企业开展跨国经营.26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定位,理顺乡镇企业管理体制.27

  一、明确乡镇企业定位.27

  二、理顺乡镇企业管理体制.27

  第二节 维护权益,优化乡镇企业政策环境.28

  一、维护乡镇企业平等权益.28

  二、减轻乡镇企业负担.28

  三、建立乡镇企业社会保障体系.29

  四、维护乡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29

  五、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对乡镇企业的监管.30

  第三节 加强指导,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社会服务体系.30

  一、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30

  二、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31

  三、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教育培训服务体系.31

  四、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人才交流服务体系.32

  五、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息中介服务体系.32

  第四节 深化改革,为乡镇企业持续创新提供制度保障.33

  一、促进乡镇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33

  二、促进乡镇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33

  三、促进乡镇企业完善经营机制.34

  四、深化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34

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以及乡镇企业发展实际编制的。“十一五”规划通过总结分析“十五”期间乡镇企业发展的成就、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确立“十一五”期间乡镇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未来五年乡镇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和行动纲领。“十一五”规划中的指标和措施是指导性的,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国内外形势和乡镇企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一章 回顾与展望

  第一节“十五”乡镇企业发展的成就和经验

  “十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引下,乡镇企业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结构布局调整,取得了巨大成就和一些成功经验。

  一、“十五”乡镇企业取得的成就

  ——经济总量持续增大。2005年乡镇企业增加值达到50534亿元,完成“十五”计划的108.2%,比2000年增长86.1%,年均增长13.3%,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000年的26.8%上升到2005年的27.7%;其中工业增加值达到35661亿元,比2000年增长77.4%,“十五”期间年均增长12.15%,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从2000年的45.3%上升到2005年的46.8%。

  ——经济运行质量稳步提高。2005年乡镇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15204亿元,“十五”年均增长12.62%;实现利润总额12519亿元,年均增长12.66%;上交税金5181亿元,年均增长15.62%;“十五”支出工资总额46205亿元,比“九五”增加0.49倍;2005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1.43亿人,比2000年增加1456万人,年均增加约291万人。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继续攀升,由2000年的27%上升到2005年的28%。

  ——外贸出口增势强劲。2005年乡镇企业出口产品交货值达20662亿元,比2000年增长112.9%,年均增长18.64%。乡镇企业外贸出口总额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达33.6%。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2005年个体企业1709万家,实现营业收入66179亿元,比2000年增加23559亿元,年均增长9.2%。2005年私营企业462万家,比2000年增加256万家,实现营业收入75061亿元,比2000年增加46730亿元,年均增长21.5%。

  ——农产品加工业长足发展。2005年规模以上乡镇企业中,农产品加工企业达68322个,比2000年增加1.2倍;从业人员1241万人,比2000年增加693万人;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乡镇企业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31.3%。

  ——产业集群成效明显。“十五”时期,乡镇企业进一步向小城镇集中,块状经济发展迅速,产业集群成效明显。2005年,各类乡镇企业园区29575个,园区内企业数达136.8万个,创造的增加值、税金、出口交货值分别占全部乡镇企业的21.85%、25.86%、28.12%。

  二、发展乡镇企业的基本经验

  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乡镇企业发展大局。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方略,全面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政策,创新发展思路,整合各种资源,优化区域布局,加快科技创新,引导乡镇企业提升素质、节能降耗,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二是坚持优化乡镇企业发展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乡镇企业政策扶持力度,努力改善乡镇企业的发展环境。农业部加强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工作,联合六部委制定了《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积极开展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坚决取消涉及乡镇企业的不合理收费、罚款和摊牌,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不断优化乡镇企业发展环境。

  三是坚持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加快推动乡镇企业进行产权改革和管理创新,鼓励大型乡镇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拍卖、出售、转让等形式,转变为个体、私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非公有制经济。

  四是坚持推进乡镇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深化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促进乡镇企业产业优化升级,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推进乡镇企业产业集聚,完善乡镇企业园区建设机制,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生态经济园区。

  五是坚持推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创业辅导服务体系、人才培训服务体系、管理诊断服务体系、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服务体系等服务平台,不断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健康稳定发展。

  六是坚持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中编办批复农业部成立农产品加工局,赋予了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职能。农业部制定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启动了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确认了一批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制定了一批农产品加工制品标准,为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节 机遇和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向纵深发展、我国开始进入新的经济增长阶段的大背景下,乡镇企业发展面临着一些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也面对着国内外严峻的挑战。

  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给乡镇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使乡镇企业发展的方向、目标和任务更加明确,乡镇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是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调整、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强化,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体制环境。

  三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阶段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条件。目前,我国总体上到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居民消费结构持续升级,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加快,为乡镇企业更好地发挥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

  四是国际产业转移为乡镇企业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近年来,国际产业转移的速度不断加快,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向我国的转移速度明显加快。预计在“十一五”期间,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向我国转移的规模将继续扩大,方式将日趋多样化。将为乡镇企业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在抓住机遇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一是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将面临更大压力,一些地方管理机构出现职能弱化和断层现象,国家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在有的地方难以落实。乡镇企业在信贷、担保、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土地使用等方面制约因素仍然较多。二是乡镇企业素质参差不齐。地区之间发展也很不平衡,大部分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产品科技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同时,随着WTO过渡期结束,对外经济贸易壁垒增加,国际市场竞争难度加大,这些都将对影响乡镇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和增收为出发点,以优化结构为主线,以强化服务为保障,不断提高乡镇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全面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为加快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

  发展乡镇企业要坚持以农为本,依靠农民,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为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维护农民权益提供服务。按照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配置资源,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

  二、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服务的原则

  发展乡镇企业要遵循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政府应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政策,为乡镇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乡镇企业发展什么样的产业、生产什么样的产品和采取哪一种经营方式,都应由其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自主决定。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特色的原则

  发展乡镇企业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各地要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特点和发展水平,自主确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在政策指导和规划安排上不搞“一刀切”。乡镇企业发展慢或刚起步的地区,要以发展为主,在发展中提高;乡镇企业发展已有较好基础的地区,要以提高为主,在提高中发展。

  四、坚持公平竞争、扩大开放的原则

  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取消对乡镇企业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对中西部等发展慢的地区,要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对东部乡镇企业发展快的地区,要加快推进乡镇企业对内对外开放,不断优化组合国内国际资源,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乡镇企业发展资源节约型企业,淘汰耗能高、浪费大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限制高能耗企业生产。鼓励乡镇企业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加大污染治理投入,严格限制污染环境的企业发展。要引导乡镇企业聚集发展,统一建设治污、排污等基础设施,降低污染治理成本。

  六、坚持发挥比较优势、提升竞争能力的原则

  乡镇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土地资源、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较丰富和机制较灵活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注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发展有市场、成本低、附加值高的产业和产品,不断提高乡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从2006年到2010年),乡镇企业发展力争实现总量发展目标、结构优化目标和技术进步目标。

  一、总量发展目标

  ——增加值。预计以年均9.6%左右的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79800亿元左右。

  ——工业增加值。预计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57500亿元左右。

  ——出口产品交货值。预计以年均11%左右的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34800亿元左右。

  ——从业人员。预计以年均增加250万人以上的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1.5亿人以上。

  ——实缴税金。预计以年均9.5%左右的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8200亿元左右。

  二、结构优化目标

  ——区域结构优化目标。东部地区的乡镇企业要以提高为主,在提高中发展,适应资源和环境约束加重的新形势,走内涵和集约发展之路,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中部地区的乡镇企业要以发展为主,在发展中提高,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适当走外延扩张之路,资源短缺的地区则要走内涵和集约发展之路。西部地区的乡镇企业要加大发展力度,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大力引进国内外资金,重点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

  ——产业结构优化目标。第一产业乡镇企业要在稳定中提高,在设施农业、精品农业、生态农业、创汇农业、观光农业等特色农业领域有明显提高。第二产业乡镇企业要以内涵提高为主,重点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第三产业乡镇企业要以发展为主,在继续巩固为居民生活服务的生活型服务业良好发展态势的同时,重点发展商贸、物流、金融和信息服务等生产型服务业。

  ——企业结构优化目标。要鼓励农民创业,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不断增加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的比重。要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作用、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著名品牌的大型骨干乡镇企业,逐步形成大、中、小型乡镇企业优势互补、龙头企业与专业化配套企业有机结合、和谐发展的企业结构。

  三、技术进步目标

  ——技术发展目标。引导和扶持大型乡镇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中小型乡镇企业建立以科研院校为依托的研发合作机制。不断提高生产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的乡镇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乡镇企业的比重。适应不同发展水平乡镇企业的需要,形成以高新技术为先导、先进适用技术为主体、一般适用技术和传统技术并存的多层次技术体系。骨干乡镇企业的技术水平力争基本达到或接近同期国内先进水平。鼓励乡镇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推行质量和环保体系认证。东部地区乡镇企业主要行业的物耗、能耗、环保和安全指标基本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大中型乡镇企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中西部地区大中型乡镇企业力争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人员素质目标。通过实施乡镇企业“蓝色证书”培训工程、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体系建设项目,对乡镇企业职工开展岗前及在岗培训,提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及职业技能。要不断提升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较高学历人员的比重,力争到2010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达到6%左右,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10%以上,技工比例显著提高。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一节 支持乡镇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业生产

  支持乡镇企业充分利用和开发农村资源,将农村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支持和鼓励乡镇企业积极反哺农业,参与现代农业建设;引导乡镇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推进“一村一品”发展;培育农村产业和产品品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鼓励乡镇企业将发展非农产业与发展农业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投资,将国内外要素引进农村,改善农村的生产条件;引导乡镇企业与周边城市或城镇的企业紧密协作,延长农村的产业链。

  二、支持乡镇企业富裕农民生活

  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引导乡镇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农村服务业、与大企业配套的产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争取国家有关支持政策,对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乡镇企业给予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引导乡镇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改善农民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保健等生活条件。

  三、支持乡镇企业改善农村环境

  支持和鼓励乡镇企业投资农村交通、通讯、供水、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乡镇企业通过制定和完善厂区规划、改善厂区环境等方式带动所在地乡村面貌的改变;支持乡镇企业投资农民的住宅建设,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支持乡镇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开展清洁生产,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鼓励乡镇企业培育先进企业文化和发展企业民主,带动农村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节 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一、扶持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

  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农产品储藏、保鲜、运销业,逐步形成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产业带。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编制农产品加工优先扶持行业和产品目录,扶持一批农产品深精加工示范企业和农产品加工出口示范企业。制定和完善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积极协调银行对农产品加工业以动产抵押、仓单抵押和权益质押等方式申请贷款给予支持。

  二、扶持乡镇企业提高农产品加工创新能力

  建立农产品加工研发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对接,组建技术创新机构,提高集成创新能力。结合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组织粮食加工企业进行技术设备工艺的改造与创新,提高其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的能力。培植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加工程度深、产业链条长、增值水平高、出口能力强、符合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产业。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开展创名牌活动,依托品牌开拓市场和提高竞争力。

  三、扶持乡镇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支持粮食主产区从事粮食加工的乡镇企业参照享受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争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构建市场牵龙头、龙头建基地、基地连中介、中介带农户的格局。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和营销等服务。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建立研发机构和检测检验体系等。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用机械企业、农药企业、肥料企业、农村商业企业、农村运输企业等开展产业链协作经营。

  第三节 促进乡镇企业协调发展

  一、促进乡镇企业区域协调发展

  要按照“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崛起、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等重大战略的要求,协调财政和金融部门在税收、转移支付和信贷等方面加大对中西部乡镇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西部乡镇企业快速发展。继续实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引导和鼓励东部地区企业采取投资设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形式,加大对中西部乡镇企业的帮扶力度。继续举办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活动,不断创新乡镇企业东西合作新思路,逐步建立东中西地区乡镇企业互相交流、互惠互利、协调发展的新机制。加强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乡镇企业的帮扶力度,鼓励乡镇企业参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建设。加强对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人才素质。积极协调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二、促进乡镇企业集群发展

  鼓励中小型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夯实乡镇企业集群发展的微观基础。支持并通过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的发展,带动零配件供应商、金融保险机构和销售商等配套企业的发展。支持并通过乡镇企业核心产业、重点产业的发展,带动能源产业、原材料产业和各种服务业等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鼓励乡镇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走“专、精、特、新”之路。加大产业集群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力度,重视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为乡镇企业集群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促进乡镇企业向园区聚集

  积极推进乡镇企业园区建设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进程。积极支持区位优势明显、规模较大、基础设施配套、运行规范、发展前景较好的乡镇企业园区的发展。重点发展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园区、科技园区、生态园区。抓好乡镇企业园区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乡镇企业向园区集中,新办乡镇企业和现有乡镇企业的技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园区发展。

  四、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聚集

  将发展乡镇企业与推进城镇化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发展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基础较好、发展前景广阔、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小城镇。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和城市周边聚集。引导乡镇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迁向城镇。对在小城镇投资兴办的乡镇企业,当地应在企业登记、税收、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乡镇企业职工在小城镇落户,并依法维护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第四节 引导乡镇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引导乡镇企业节约资源

  引导乡镇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鼓励发展资源节约型乡镇企业,限制和淘汰资源消耗较多的乡镇企业,鼓励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和应用节能降耗技术,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和督促乡镇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土地使用标准、资源利用标准和能源消耗标准,减少乡镇企业资源和能源消耗和浪费。

  二、引导乡镇企业保护环境

  鼓励发展环境友好型乡镇企业,限制和淘汰环境污染重的乡镇企业。引导和督促乡镇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治污、清洁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推广清洁生产,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大力推进ISO14000环境保护标准的认证工作,从产品的设计开发、加工制造到报废处理的各个环节,都实行污染控制和预防。对乡镇企业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证投产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乡镇企业聚集发展,实现资源和能源的集约利用、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

  三、引导乡镇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引导乡镇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监测管理制度,强化产品的国际化标准管理,广泛开展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咨询认证工作,加入国际质量认证体系。引导和督促乡镇企业依法获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产品质量资格和许可。按照“以质取胜”的原则,推进乡镇企业出口生产的国际化和标准化,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鼓励乡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支持重点乡镇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不断提高乡镇企业信用水平,鼓励乡镇企业争创诚信守法乡镇企业。积极开展乡镇企业名特优新原产地域保护工作。

  四、引导乡镇企业安全生产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引导乡镇企业依法获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格和许可。督促乡镇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职工人身安全。

  第五节 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一、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国外生产要素

  鼓励乡镇企业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技术和资源等生产要素。加强乡镇企业对外招商引资的指导,积极探索委托招商、组团招商、网上招商、以商招商等新的招商方式。鼓励外资企业特别是大财团和大公司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产业发展的前提下,以收购、控股、参股和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投资和管理一些规模较大但经营不善的乡镇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乡镇企业。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吸引国外的优秀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

  二、鼓励乡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帮助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积极开发适合国际市场的产品,不断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鼓励乡镇企业与国内外其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支持乡镇企业申办自营出口经营权,大力发展自营出口。帮助乡镇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封锁,协助解决国际贸易纠纷。鼓励乡镇企业生产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改进包装和售后服务。

  三、鼓励乡镇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采取独资、合资和收购等多种方式,到境外兴办资源开发型和技术开发型企业。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技术、设备和劳动力的输出。支持有条件的乡镇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开展跨国经营。鼓励乡镇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推动对外劳务合作。加强乡镇企业出口产品基地建设,不断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引导乡镇企业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参与国际产业链分工,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定位,理顺乡镇企业管理体制

  一、明确乡镇企业定位

  乡镇企业的内涵已从过去的以乡村集体企业为主转变为办在乡镇区域内、以农村劳动力创业和就业为主的企业,是乡镇区域内以农村劳动力为主体的企业的统称。其特点是所在区域是乡镇范围内,就业和创业主体是农村劳动力。要从乡镇区域和农村劳动力主体两个角度来理解和重新界定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不仅包括乡村两级集体企业,而且包括乡镇范围内其他所有以农村劳动力为主体的企业,如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制或合伙制企业等。

  二、理顺乡镇企业管理体制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要求,处理好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三方面管理机构的关系,明确履行乡镇企业管理职能的主体。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职能的建设。按照工作任务和机构职能,落实编制和人员,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改进服务方式,切实承担起指导和服务乡镇企业的重任。建立健全各级乡镇企业协会或商会。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加强统计信息体系建设,运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及时准确反映乡镇企业发展状况。

  第二节 维护权益,优化乡镇企业政策环境

  一、维护乡镇企业平等权益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放宽乡镇企业市场准入限制,允许乡镇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业等行业和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乡镇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加大现有政策落实力度,维护乡镇企业平等权益,确立乡镇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二、减轻乡镇企业负担

  全面贯彻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法规,认真落实《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坚决取消涉及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进一步规范针对乡镇企业的检查、检测行为,完善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的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

  三、建立乡镇企业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推进乡镇企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导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乡镇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力求保障水平低标准、保障面高覆盖,保证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随着乡镇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而逐步调整,各地要因地制宜推进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衔接。

  四、维护乡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逐步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心安全。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或职代会的权利。鼓励乡镇企业建立党组织。督促乡镇企业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乡镇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

  五、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对乡镇企业的监管

  建立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中心。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凡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改革审批方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第三节 加强指导,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社会服务体系

  一、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

  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的积极型,积极争取国家对乡镇企业担保、贷款、引资和股票上市等方面的支持。定期举办面向乡镇企业的银企协作活动。帮助指导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乡镇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帮助落实乡镇企业出口退税政策,以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对乡镇企业进行支持。加快建立乡镇企业信用证制度、评级发布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进建立乡镇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二、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为依托的乡镇企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乡镇企业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技术开发机构,建立乡镇企业与科研机构互动的长效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鼓励其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乡镇企业科技成果孵化和扩散示范基地。鼓励科研机构大力开发成本较低的中性技术和市场转化较快的适用技术,建立先进适用技术项目库。鼓励乡镇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积极争取“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项目对乡镇企业的支持。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发明专利和技术入股。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三、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教育培训服务体系

  加快实施乡镇企业“蓝色证书”培训工程,大力推进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级乡镇企业培训机构,加强乡镇企业培训基地建设。对乡镇企业主要工种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或岗位技能轮训。充分利用大中专院校、职业中专和各种社会办学力量,采取联合办学等多种方式,培养乡镇企业所需各类高素质员工特别是高级技工。开展星火乡镇企业科技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种教育力量开展乡镇企业创业辅导和培训。

  四、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人才交流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人才交流服务体系,创造乡镇企业引进人才、交流人才、利用外脑的良好环境。依托乡镇企业信息网络,建立全国乡镇企业人才库,积极帮助乡镇企业选聘人才。拓宽乡镇企业选人用人的渠道和眼界,支持引进吸收海外人才。建立乡镇企业高素质人才和适用人才储备库。鼓励和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办乡镇企业。

  五、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息等中介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多级联网的全国性乡镇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建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产品、培训、人才、政策法规、科技信息、统计数据等内容的数据库,发布有关信息。建立全国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统计、科技、培训、质检、就业等方面的信息传递网络,建立乡镇企业信息统计直报与经济运行分析系统。努力办好中国乡镇企业信息网和中国国家农产品加工信息网。鼓励发展乡镇企业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和法律咨询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库。

  第四节 深化改革,为乡镇企业持续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一、促进乡镇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加快乡镇企业改革进程,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户联合企业、企业集团等的公司制改造,加快实现股权多元化。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开展联合和合作,有条件的向股份制企业发展。乡镇企业的改制要兼顾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者与创业者、经营者与职工的权益。

  二、促进乡镇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乡镇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要求,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责权分明、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优化股东结构、董事结构、监事结构和经理层人员结构。要使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责权利关系分明,形成规范的契约关系和相互制衡关系,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要对称。适应国际公司治理结构演变的新趋势,乡镇企业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

  三、促进乡镇企业完善经营机制

  通过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典型示范,促进乡镇企业深化企业内部各项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决策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分配激励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机制、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等。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上,鼓励乡镇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实行公开招聘制、任职资格制、聘任制、试用制、竞争上岗制、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职务和技术职称双轨制等各种有效的制度形式。在分配激励制度上,鼓励乡镇企业建立包括工资与奖金分配、股权和提成分配、福利和保障分配、机会和精神分配等较完整的分配激励系统。

  四、深化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改组的步伐,盘活存量资产,扩大增量资产。坚持政企分开原则,积极探索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加快建立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通过资源开发、资本经营、合资参股、资产管理和社区服务等多种途径,实现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大乡镇企业集体资产重组力度,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本、技术、管理为纽带,通过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兼并、收购、控股等多种方式,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重组,提高资产质量。加强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加快推进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规划。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乡镇企业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乡镇企业发展全局,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创新思路,锐意进取,努力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钱运录
                          2000年3月20日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征、占用林地超过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 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临时使用林地2年以内,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支付林木补偿费。
  农村村民依法使用集体林地作宅基地的,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一次性收取;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林地的,由管辖该林地的林业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一次性收取。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一)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苗圃地为3-4元/平方米;
  (二)经济林地、竹林地为2-3元/平方米;
  (三)用材林地为1.5-2.5元/平方米;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为1-1.5元/平方米;
  (五)宜林地(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林地,下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为0.5元/平方米。
  特殊项目确需降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或暂缓收取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
  (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的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杂木各自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 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产值的2倍。竹子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第九条 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高于同类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标准的10倍。


  第十一条 被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采伐的林木归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权人。


  第十二条 省、地(州、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三、二、五比例分配,并按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


  第十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部门,必须到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十五条 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未缴纳和支付林地补偿费用,少批多占,化整为零征、占用林地的,按非法侵占林地处理。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省价格、财政、林业、土地等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