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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46:25  浏览:8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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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
市政府



为保护人民健康,维护市容卫生,改变随地吐痰这种不文明、不卫生的陋习,必须认真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同时,从一九八五年月二十日起,严格实行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商场、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游览区、街巷、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随地吐痰。
二、对随地吐痰者,要批评教育,令其就地擦净痰迹,并处以罚款五角。
对禁止随地吐痰不力的单位,要比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五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三、本规定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普遍设立卫生监督人员。本市的市容监察员和佩戴统一标志的卫生监督员要认真执法,对违反本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和罚款。
各单位要发动群众,广泛监督,人人有权制止随地吐痰。
四、对随地吐痰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罚款,甚至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98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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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通知




市政发〔2008〕37号 2008年4月11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1.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1.1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1.2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1.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和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1.4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由政府办公厅、法制、监察、信息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1.5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1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2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关于主动公开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
(5)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结果,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7)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公开招投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程序、标准;
(10)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的依据、数量及调整情况,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行政机关网上受理行政许可和在线办事的事项、条件、流程、登陆地址、咨询电话、办理结果等情况;
(12)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3)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的处置和交易情况;
(17)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18)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况;
(19)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0)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招考、聘用信息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进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
(21)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2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2.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关于主动公开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4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5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6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7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8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3.公开的方式
3.1行政机关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中国西安网站或本行政机关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开;
(2)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3)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4)放置在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
(5)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
(6)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7)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优先在中国西安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2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3.3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所在地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告栏或查询场所。
4.公开程序
4.1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
4.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西安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还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4.5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4.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4.7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8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9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10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家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监督与检查
5.1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5.2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监察局每年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估,考核结果将纳入全市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5.3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4)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5)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5.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其他
6.1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6.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6.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2009)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于2009年4月15日至1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在北京举行正式会谈。访问期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和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同纳扎尔巴耶夫总统举行会见。双方在友好务实的气氛中就中哈关系、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全面回顾并高度评价双边关系发展成果,一致认为,中哈建立并发展战略伙伴关系有利于促进两国和本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双方重申,遵循2002年12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5年7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和2006年12月20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1世纪合作战略》所规定的内容。

  基于全面发展中哈战略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重申,进一步深化中哈战略伙伴关系是两国对外政策的优先方向,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双方将保持并加强高层和高级别政治对话,扩大经贸、能源、交通、科技、人文等领域合作。

  二、哈方重申,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哈方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哈方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三、双方认为,当前,两国经贸合作进入新的重要发展时期。双方应进一步提高合作效率,优化贸易结构,完善合作机制。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双边贸易继续稳步增长,将双边贸易额提到更高水平。中国支持哈萨克斯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四、双方表示,将及时落实2007年8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以及2008年4月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落实措施计划》。双方商定,将推动落实机械制造、交通基础设施、电站建设、石油化工、加工业、医药等领域具体合作项目。

  双方表示,科技对促进两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哈方希中方积极研究参与对哈技术转让。双方对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即将建成并投入运营表示欢迎,将为双方企业入园开展生产合作创造便利条件。双方将推动两国企业就海关检测设备等项目开展合作。

  五、双方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支持对方企业在本国境内,包括在边境地区进行经营活动。双方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对方公民、法人在本国境内的安全及合法权益。

  六、双方表示,两国能源领域合作正步入全新发展阶段。双方将为保障中哈天然气管道、中哈原油管道二期工程(肯基亚克-库姆科尔段)等能源合作项目按期完工和投入运营给予全力支持并创造必要条件。哈方欢迎中方参与哈里海大陆架油气开发项目。双方将加快推进实施达尔汗项目,并尽早签署原则协议。

  七、双方强调,将全面发掘两国铁路、公路和航空过境运输合作潜力。哈方欢迎中方企业参与“欧洲西部-中国西部”国际公路运输走廊建设项目。

  八、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跨界河流合理利用和保护方面取得的成果,对中哈跨界河流利用和保护联合委员会纳入中哈合作委员会表示欢迎。双方将继续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循互利原则,积极协商解决涉及跨界河流利用和保护的相关问题。

  九、双方指出,发展人文领域合作具有重要意义,重申将深化文化、教育、卫生、艺术、旅游、体育、新闻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十、双方一致认为,国际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为遏制国际金融危机继续扩散和蔓延,国际社会应通力合作,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推动国际金融组织改革,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鼓励区域金融合作;改善国际货币体系。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两国政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采取的及时、有效措施,商定将继续密切金融领域合作,加强金融监管,相互交流经验和信息,提高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通过积极推进落实双边经贸、能源等领域具体合作项目促进两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维护世界金融形势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十一、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继续深化战略协作,为两国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等多边框架内的协调与配合,致力于共同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双方重申,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一致认为,联合国改革应注重扩大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注重保障中小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联合国决策过程的权利。

  十二、双方强调,将深化两国在双边及多边框架内合作,严厉打击“三股势力”以及跨国有组织犯罪、毒品走私等活动,共同应对国际和地区安全威胁与挑战。中方乐见位于阿拉木图的中亚地区打击非法贩运毒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信息协调中心发挥积极作用。

  十三、双方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认为这是加强成员国互利合作、促进地区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双方视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为本国对外政策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愿继续在该组织框架内密切协调立场。双方支持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和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签订谅解备忘录。中方将认真研究哈方关于在哈建立上海合作组织紧急情况救灾中心的建议。

  十四、双方认为,阿富汗面临的众多挑战相互关联,国际社会应共同协助阿富汗巩固国家政权、加强法制、实现战后经济重建,向该国人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使阿富汗恢复和平。

  十五、基于两国传统友好关系,中方理解哈方希望加入东盟地区论坛的愿望。哈方高度评价中方这一立场。

  中方积极评价哈方定期举行世界和传统宗教领袖大会的倡议,愿积极研究派团参加2009年7月在阿斯塔纳召开的第三届世界和传统宗教领袖大会。

  十六、哈方对中方给予哈萨克斯坦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对哈萨克斯坦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签字)    努•纳扎尔巴耶夫(签字)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