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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5:43:06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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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和近郊地区房屋租赁的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管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汕头市区范围内(含郊区、达濠区)的居民、农民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和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等投资购建并自行管理的全民所有制房屋,按《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和《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房屋管理的暂行办法》管理。
第三条 汕头市房管部门是市区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和发证工作。市内各区(即安平、同平、公园、金砂区)的具体业务可委托市房管局私房管理所办理;达濠区、郊区的具体业务可委托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租赁当事人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且产权清楚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
受权代理房屋出租的,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不清楚的;
(二)因产权争议尚在法院诉讼的;
(三)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严重失修,有倒塌危险的;
(四)有限产权的房屋。
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凭居民本人身份证件,非本市区人员还需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承租房屋经营工商业、服务业(不包旅馆业、招待所)的,个体工商者凭个人身份证明,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个体工商者须凭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地经营证明;外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业执照》和主管部
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作住宅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承租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意见。
(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房屋租赁,一律使用市房管部门印制的《汕头市区房屋租赁合约书》,由租赁双方签订后,报经市或郊区、达濠区房管部门核准盖章,方为有效。严禁租赁双方逃避租赁管理,凡不按规定报经房管部门核准的,房管部门有权吊销其《出租房屋许可证》,租赁双方签订的合约一
律无效。
第八条 房屋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或进行有碍市容及造成环境污染的活动。出租人如发现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
举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陷瞒包庇者,由房管部门解除其租赁关系和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须于每年十月份缴交管理费。郊区、达濠区按当年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四缴交所在区房管部门,市区按当年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五缴交市房管部门。单位、个人在租约核准时,按租赁期限一次性缴纳管理费的,可按应缴额八折优惠计交。
凡拒交管理费,经教育不改者,房管部门可吊销其《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十条 承租者凡需办理工商企业开业登记、年检、居民迁移落户、领取住房租金补贴,以及城市建设(含危房改造)拆迁、临时安置的,均应交验经房管部门核准的《汕头市房屋租赁合约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租期届满,租赁合约即告终止。承租人应当依约将房屋交还出租人,租赁双方应到房管部门办理解除租约手续。出租人在房屋租期届满后仍继续出租的,如原承租人一向遵守租约,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并经协商同意后于租期届满二
个月内重新订立租约,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需要收回房屋自住使用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承租人确因找不到房屋退迁,要求续租的,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间的租金可适当提高,增加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租约,收回部分或全部出租房屋:
(一)过失或故意损坏房屋,不负责修复或赔偿的;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房屋的;
(四)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分租转租、转让、转借或以房入股牟利的;
(五)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可要求解除租约:
(一)全家迁离本市区的;
(二)经主管部门批准歇业的;
(三)房屋严重损坏,居住使用安全无保障的;
(四)本人经济困难,无力承租的;
(五)本人已另有房屋居住使用的。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而要求解除租约的,属住宅用房应提前一个月,属非住宅用房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解除协约手续。
第十六条 租赁期内,如出租人要出卖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租赁期内,出租人因出卖、赠与、继承等而使房屋所有权属转移他人时,原租约对承租人和新业主继续有效,产权转移后一个月内,房屋新的所有权人应与承租人办理租赁合约更名等手续。
第十八条 承租人确需与第三人互换房屋居住使用,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与新承租人另订租约,申办租赁手续。
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如外迁或死亡,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员,可申办续租手续,出租人不得借故迫迁。
第二十条 因一方要求而变更或解除租约,致使另一方受损失的,除依照本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免负责任者外,提出要求一方应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金,可由租赁双方参照分房租金标准和市实际租金水平商定。租赁期内,房屋经过修改善使用条件或变更用途的,租赁双方可商定调整租金,但应申报办理调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租金以月计算。计租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住宅用房以使用面积计租,非住宅用房以建筑面积计租。计租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修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自然损坏的修缮由出租人负责;装饰及特殊住用需要的工程,由承租人负责。
承租人如发现房屋有倒塌危险迹象,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及时进行解危维修或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无力负担修缮费用时,经租赁双方签订协议,采取合修或由承租人垫款维修,垫修费可以折抵租金或以其他方式偿还,也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请以残值收购。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如需要变更用途或改变原状,增设或改装设备等,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报市或郊区、达濠区房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结构相连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必须同时修缮的,各房屋所有权人应共同协商处理。

第五章 违章处罚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租赁双方当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租赁行为不按本办法申办者;
(二)经勘查确定为危房不堪住用而出租者;
(三)经房管部门鉴定属应修缮的房屋而出租人只收租不修房,造成房屋倒塌引起伤亡事故者;
(四)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危害社会公益等;
(五)瞒报租价或索取租金以外财物者;
(六)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房屋和使用性质的;
(七)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分租、转租、转让、转借或以房入股牟利的;
(八)妨碍房管人员执行公务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或达濠区、郊区房管部门作出决定并负责执行;所罚款项按规定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如当事人不服房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房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租赁双方如有发生纠纷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超诉,也可由市房管部门调解或裁决,如不服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向市房管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其租赁关系准予保持,但双方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四个月内到房管部门重新办理租赁审核手续。
本办法公布前未向房管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应按上款规定时间补办。逾期不办者,视为非法租赁,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 凡经城建部门批准的沿街临时建筑物用于出租的,亦按本办法管理。
凡涉外的房屋租赁,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的若干规定》〔(1984)国函字120号〕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和各县县城及其近郊的居民、农民房屋租赁管理可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也可由经济特区管理委会和各县政府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198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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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密切注意股票市场动向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密切注意股票市场动向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 证办交字[1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近期。上海、深圳股票市场交易量大幅度增加,各地投资者开户数量持续增加.

中小投资者热情很高,对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的电脑和通讯设备造成很大的压力,

容易发生各种故障。在行情波动较大时,这些故障对投资者的影响比较大,如果处

理不好,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请你们密切注视当地市场动向及投资者交易情况,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

和稽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市场情况,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我会报

管。


中型氮肥厂合成氨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化工部


中型氮肥厂合成氨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1983年11月17日,化工部

一、总则
成本核算是企业经济核算的重要内容,搞好成本核算工作,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合成氨是氮肥企业的主要产品。氮肥成本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成氨成本的高低。为了便于同类氮肥厂之间开展成本对比分析工作,找差距,学先进,降低氮肥的成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型氮肥厂的生产特点,重新修改制订统一的中型氮肥厂合成氨成本核算规程,供各中型氮肥企业在成本核算中遵照执行。原《中型氮肥厂合成氨成本计算办法》即行废止。
为了加强成本核算工作,各中型氮肥厂必须建立两级成本核算体制,配备两级核算的专职成本核算员,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准确、及时地计算成本。为了提高成本的准确性,各企业必须健全完善计量、验收、领退料和定期盘点原材料、在产品等制度,加强原始记录、定额管理等基础工作。
二、成本项目及内容
(一)原材料:指生产过程中直接构成产品实体或实质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所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按规定开支的原材料节约奖也在本项目中列支。
合成氨的原材料指白煤、焦炭、褐煤、重油、天然气、油田气、炼厂气(甲烷、氢)、焦炉气、氧气、氮气、蒸汽、水、净化材料等。
净化材料指脱硫、脱碳用材料。包括活性炭、液氨、氨水、硫铵、硫氢化钠、醋酸铜、氢氧化钾、碳酸钾、三氧化三砷、偏钒酸钠、蒽醌二磺酸钠、碳酸丙烯脂等。
(二)动力:指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外购或自产的电力和用作动力与供热的蒸汽。按规定开支的节电奖也在本项目中列支。
(三)生产工人工资:指生产系统从事操作的工人工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和副食品补贴。
(四)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不包括副食品补贴)的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企业应扣除奖金计算)。
(五)车间经费:指车间为进行正常生产而耗用的各种材料和支付的工资和各项费用。其明细项目如下:
1.工资:指车间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化验工人、修理工人、搬运工人及勤杂人员的工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和副食品补贴。
2.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上述第(1)项人员工资总额(不包括副食品补贴)的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企业应扣除奖金计算)。
3.折旧费:指按上级核定的折旧率提存的固定资产折旧。
4.修理费:指生产系统的设备和房屋的大修理、经常维护检修费用及结合检修进行的小改小革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费用。在本项目下设两个子目:
(1)大修理费:指按上级规定的大修理提存率计提的大修理基金。
(2)中、小修理费:指为维护正常生产进行的中、小修理费用。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耗用的各种维修材料、更换的部分填料(如铁环、瓷环、塑料环等)以及辅助部门转入的劳务费用。
检修更换下来的备品配件,经修复后留在车间只做实物保管的,不作价扣除,再用于生产检修时也不增加修理费用。退库的备品配件应照实折价从检修费用中扣除。

5.催化剂(媒介物)摊销:指生产过程中为加速化学反应所耗用的各种催化剂,分期摊入成本的费用。包括变换用氧化触媒、转化用镍触媒、低温变换用铜触媒、甲烷化用镍触媒、合成用氨触媒等。
6.办公费:指车间办公及岗位记录用的办公用品费用。
7.水电费:指车间非生产用水、电费。
8.取暖费:指车间所支付的取暖费。
9.机物料消耗:指为维护正常生产所耗用的机物料,如:压缩机油、冷冻机油及其它润滑油(包括油回收工段的物料消耗和费用)、棉纱、灯泡、电池、手电筒、化验材料等。
为考核润滑油的消耗,在机物料消耗项下设“其中:油耗”,反映耗油金额。
10.保险费:指车间财产保险支出的费用。
11.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生产维修和分析化验领用的各种小型工具、易损仪器、低值易耗品摊销的费用。
12.劳动保护费:指生产系统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支付的保健费和清凉饮料费。
13.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指车间所发生并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在产品盘盈应从本项目中减除。
14.排污费:指车间发生按规定支出的各种排污费。
15.其它: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目而应由车间经费负担的费用(如租赁费等)。
(六)扣除副产品:指在生产合成氨的同时生产的能够自用或出售的副产品(如二氧化碳、硫磺等),应从合成氨成本中折价扣除。
三、各成本项目的计算
(一)主要原材料
1.原材料消耗的计算。
(1)白煤(焦炭)消耗的计算:
在计算合成氨耗用白煤(焦炭)时,应同时计算三项消耗:①全煤(焦)耗;②入炉实物量煤(焦)耗;③折标煤(焦)耗。
全煤(焦)耗,是指设炉前未过筛的煤或焦的总量。即:根据领料单计算的煤(焦)耗。
入炉实物量煤(焦)耗,是指过筛后转入炉内的实物量,不包括入炉前筛出的粉煤(焦)数量。
折标煤(焦)耗:是指折合标准含炭量计算的入炉煤(焦)耗。即:
入炉实物量×(1-水份%)×干基含碳%÷84%
折标煤(焦耗)=————————————————————————
合成氨产量

(2)以褐煤为原料的企业,只计算褐煤的实物消耗量。
(3)造气炉渣中的返焦(二碳)和从集尘器中回收的煤(焦)灰,不从煤(焦)耗用量中扣除。返焦(二碳)再用于造气生产时,不再计算煤(焦)耗用量。
(4)重油及其它气体原料,按实物消耗量计算。
(5)生产耗用的氧气,按实际消耗量计算。
(6)蒸汽耗用量以进口的总流量表计量为基准,包括工艺设备、管道保温用汽,不包括副产品用汽和生活用汽。
氨生产过程中副产的蒸汽用于氨生产系统时不计算消耗量,外供时列作副产品回收处理,从合成氨成本中扣除。
(7)清水的消耗,一次水和循环水可以合并计算单耗和成本,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分别计算其单耗和成本。
(8)脱硫和脱碳耗用的材料按当月设料量计算。为单独考核自用氨的消耗,在净化材料项下列“其中:自用氨”一项。回收加工再用的铜盐和铜泥不从消耗中扣除,发生的加工费用直接计入净化材料成本内。
(9)有外供煤气的单位,其外供煤气的原料消耗和成本,应从造气过程的各项消耗和成本中扣除,另行计算。
2.原材料的计量单位。
为便于消耗和价格的计算,将计量单位和计价单位统一确定如下:
品名 计量单位 计量小数 计价单位 计价小数
白煤、焦炭、褐煤 吨 三位 元 两位
重油 吨 三位 元 两位
各种原料气 千立方米 三位 元 两位
氢、氮、氧气 千立方米 三位 元 两位
蒸汽、软水 吨 三位 元 两位
清水、循环水 千吨 三位 元 两位
自用氨 吨 三位 元 两位
电 千度 三位 元 两位

3.原材料价格的计算。
(1)大宗原材料:白煤、焦炭、褐煤、重油及各种原料气,按实际价格计算。
全煤(焦)价格包括采购价、途耗、入库前运杂费。按规定开支的节煤奖不计入煤价,在原材料项下单列一项“节煤奖”反映。
在原材料项下增设“原料整理费”,反映原料车间发生的煤(焦)转堆、筛选费用和返焦分选费用。
重油价格包括卸车和管道输送过程中耗用的蒸汽费。
各种气体原材料价格,要加上管道输送过程中的损耗。
(2)耗用自产液氨的价格按上月实际成本计算。
(3)水、汽价格按实际成本计算。
(二)动力的计算
1.合成氨耗电量,系指合成氨生产各工序从原料出库至氨入库用电量之和。包括车间照明、安全通风、排气降温用电量,不包括副产品加工用电量。
2.用电量以变电后的电表计量为依据,厂区供电线路损失和变压器自耗电量,由全厂供电部门成本负担,不得直接进入生产消耗。
3.以蒸汽作动力用于传动设备(压缩机、泵)的耗汽量,可按动力实际用量计算消耗,在本项目中反映。其它设备一般用量不大的,均列入原料用汽一并计算。
4.氨生产系统冷量不足而开冰机的耗电量应计入合成氨电耗内。但为尿素、商品液氨生产而增开冰机的耗电量应计入尿素、商品液氨的成本中。
5.电、动力用汽的价格,按实际成本计算。
(三)催化剂(媒介物)摊销的计算
各种触煤应按计划规定的使用年限将其价值分月计入氨成本。
1.各种催化剂(媒介物)因使用寿命不同,为加强管理,要求分炉(塔)掌握摊销。
2.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触媒更换期延长,待摊费用全部摊完时,不再继续分摊。如因操作条件不佳或事故,触媒活性急剧衰退,使用期比计划缩短需要全部更换时,应在最后一个月份将其余额一次摊入成本;需要局部报废的,应在当月将报废部份的金额一次摊入成本。
3.新充填的全部或部分触媒,应重新鉴定,按计划使用期确定新的摊销额。计算公式如下:
全部更换时:
本期更换的触媒数量×单价
每炉(塔)月摊销额=—————————————
计划使用月数
部分更换时:
(本期更换的触媒量×单价)+原摊销余额-报废部分金额
每炉(塔)月摊销额=———————————————————————————
计划使用月数

注:更换(报废)部分金额=原摊销余额×报废触媒占炉(塔)触媒%。
4.废旧触媒进行筛选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媒介物的成本中。
四、联产品及副产品成本的计算
(一)联产品的计算
1.氨联醇成本的计算。
在氨生产的同时联产甲醇的,应以粗甲醇为联产品核算对象,并以储槽液面计算产量。
在联产过程中,从造气至合成(不包括铜洗)所发生的材料消耗、工资、费用按合成氨产量(实物规格)和100%的粗甲醇产量以1∶1.2的比例进行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造气至合成(不包括铜洗)发生的材料(动力)总量
———————————————————————=氨联醇消耗定额
(100%粗甲醇产量×1.2)+合成氨产量

(氨联醇定额×合成氨产量)+铜洗的材料(动力)消耗量=合成氨耗用的材料(动力)。
氨联醇所发生的全部工资和费用,均按1∶1.2比例分配,其计算公式同上。
2.氨联碱的成本计算
氨联碱尚无统一的成本计算方法,(正在调查研究拟定中)。有两点应当明确:①氨生产系统供出的二氧化碳按副产品从合成氨成本中扣除,进联碱成本;②供给联碱使用的氨按实际耗氨量分配。
(二)副产品的计算
1.副产品的品名和计量单位:
副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硫代硫酸钠 公斤
硫磺 公斤
干冰 公斤
液体CO2 公斤
蒸汽 吨
稀氨水 吨
CO2,甲烷气及各种气体副产 千立方米

2.副产品回收量计算。
各种副产品都要计算回收数量。硫磺、干冰按实际入库量计算;液体和气体CO2、蒸汽、稀氨水、甲烷气和各种气体产品按供应外厂的销售量和供给本厂其它产品的实际用量计算。本厂其它产品(包括尿素、碳铵、联碱)耗用的二氧化碳数量,没有仪表计量的,可暂按测定数据确定。合成氨自用量不做副产品回收计算。
回收总量(入库或销售量)
单位副产品回收量=——————————————
合成氨产量

3.副产品价格的计算。
各种副产品均采用“固定价格扣除法”进行计算。价格确定后,年内一般不做变动。计算公式:
副产品价格=外销价-税金-包装物。
副产品需要进一步加工时,应单独计算成本。计算公式:
加工后副产品成本=加工前成本(即:从合成氨成本中扣除数)+加工费用。
4.本厂自用二氧化碳扣除单位按每千立方米变换气成本的一半确定。计算公式:
吨氨变换气成本(元)
二氧化碳扣除单价(千立方米)=————————————————×50%
吨氨消耗变换气数量(千立方米)
变换气总成本(元)
或——————————×50%
变换气总产量

吨氨变换气成本可按上年实际成本或本年计划成本分析测算。吨氨消耗变换气数量,如果没有计量,也可按测定数确定。价格确定后一般一年不变。
五、在产品的计算
在产品是指已投入生产过程,但尚未形成产品而消耗的原材料和费用。其中包括:已加工而未入炉的煤、焦、油、煤气柜中的半水煤气、变换气柜中的变换气。
根据合成氨生产连续性强,在产品存量不多,各月间波动不大的特点,一般可以采用常数法。也可以采用当月料、工、费全部计入当月成本,平时不计算在产品,待系统停车或年终,按实际盘点数计算在产品的办法。
六、产品成本的计算
(一)合成氨产量的计算
合成氨按实物量计算产量,不折100%。
1.仪表计量。即以各用氨车间仪表的数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合成氨产量=用氨车间收氨量之和+商品液氨+氨生产过程中自用氨(不包括冰机自用氨)±液氨库期初期末结存量差额。
2.液氨罐计量。即以氨罐实测容积换算的重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合成氨产量=氨罐讲师的液氨量+氨罐弛放气折氨量+吹出气回收氨量。
注:氨罐弛放气折氨量=氨罐液氨量×实测弛放率。
吹出气回收量=用吹出气回收的氨水折氨量。
3.核算计量。
合成氨产量=各氨加工产品(产量×产品测定耗氨定额)之和(包括回收氨量)+自用氨+商品氨±氨为库期初期末库存量差额。
(二)分步成本的计算
合成氨系统具有工序长,连续性强和生产车间多的特点,为便于车间成本的考核对比,应以合成氨为核算对象,采用“平行结转分步法”计算车间成本, 计量仪表准确性较高的企业,也可采用以半水煤气、变换气、原料气等为核算对象,计算分步成本。但厂际的对比,主要是以平行结转分步法计算的分步成本为依据。
企业应根据生产组织和生产规模的不同,选定成本计算步骤,可以分二步计算(即从造气至变换,从压缩至合成),或四步计算(即造气—变换—压缩、水洗—铜洗合成)合成氨的车间成本。
(三)合成氨系统耗用多种原料制氨的计算,为对比考核不同原料路线制氨的经济效果,凡在生产系统中耗用两种以上原料,都要按照原料路线、生产方法的不同,分别计算不同原料的合成氨成本(如既用煤同时又用重油,就要分别计算煤和重油的合成氨成本)。在生产过程中加入少量的氢气或焦炉气,对定额影响不大,可不单独计算,合并在主要原料的氨成本中。
对于不同原料氨的成本计算,能分别计算的材料和费用,就分别计算。不能直接计入的材料费,可按各种原料氨的粗气量、有效气量或产量比例进行分配。不能直接计入的工资和费用,可按氨产量的1∶1比例分配,列入各种氨成本。

(四)生产成本与大修理费用的划分
1.氨生产系统进行大修(年度大修)耗用的原材料、动力的划分:
在大修期间,直接用于大修的水、电、汽和大修竣工后空负荷试车所耗水、电、汽由大修理负担。大修竣工后化工试车所耗原材料、动力等,一次试车成功的,由生产负担(发生的费用较大,可采取摊销办法记入成本)。对于试车不成功,需返工再修,所发生的费用仍由大修理负担。
2.合成氨系统单体设备进行大、中修理的划分,应以财政部(73)财企字第41号文件“关于加强国营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大修理基金开支标准进行划分:即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房屋建筑进行翻修和改善地面等工程,属于大修理。中小修理费用,直接列入生产成本。
3.对单体设备停车进行的大修理,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大修理计划停车检修,费用由大修理基金开支。凡属事故引起的停车设备修理,不论修理费用大小,均由生产成本负担。
4.企业在年度大修停产期间发生的生产费用,可列入待摊费用,在以后各月进行分摊,年终不留余额。

附:“主要产品单位成本明细表”和“合成氨系统车间经费明细表”格式。
主要产品单位成本明细表
编制单位: 年 季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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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合成氨┃计量单位┃ 吨 ┃本期实际产量┃ ┃本年累计实际产量┃ ┃
┣━━━━╋━━━╋━━━━╋━━╋━━━━━━╋━━╋━━━━━━━━╋━━┫ 会工12表
┃规格 ┃ ┃销售单价┃ ┃其中:商品量 ┃ ┃ 其中:商品量 ┃ ┃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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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历史先进水平(年) ┃ 上年实际平均 ┃ 本年计划 ┃ 本期实际 ┃ 本年累计实际平均 ┃
┃ 成本项目 ┃计量单位┣━━┳━━┳━━━━╋━━┳━━┳━━━━╋━━┳━━┳━━━━╋━━┳━━┳━━━━╋━━┳━━┳━━━━┫
┃ ┃ ┃单耗┃单价┃单位成本┃单耗┃单价┃单位成本┃单耗┃单价┃单位成本┃单耗┃单价┃单位成本┃单耗┃单价┃单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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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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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煤(焦) ┃ 吨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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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粉煤(焦) ┃ 吨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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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炉实物量 ┃ 吨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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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炉折标量(折炭84%)┃ 吨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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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原料整理费)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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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气 ┃千立方米┃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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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油 ┃ 吨 ┃ ┃ ┃ ┃ ┃ ┃ ┃ ┃ ┃ ┃ ┃ ┃ ┃ ┃ ┃ ┃
┣━━━━━━━━━━╋━━━━╋━━╋━━╋━━━━╋━━╋━━╋━━━━╋━━╋━━╋━━━━╋━━╋━━╋━━━━╋━━╋━━╋━━━━┫
┃ 蒸汽 ┃ 吨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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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水 ┃ 吨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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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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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 历史先进水平(年) ┃ 上年实际平均 ┃ 本年计划 ┃ 本期实际 ┃ 本年累计实际平均 ┃
┃ 成本项目 ┃ ┣━━┳━━┳━━━━╋━━┳━━┳━━━━╋━━┳━━┳━━━━╋━━┳━━┳━━━━╋━━┳━━┳━━━━┫
┃ ┃单位┃单耗┃单价┃单位成本┃单耗┃单价┃单位成本┃单耗┃单价┃单位成本┃单耗┃单价┃单位成本┃单耗┃单价┃单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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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水 ┃千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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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化材料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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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自用氨 ┃ 吨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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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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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千度┃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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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蒸汽 ┃ 吨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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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人工资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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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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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经费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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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副产品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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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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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成本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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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费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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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成本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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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1.可以出售的不合格产量:本月______本年累计______
2.不合格品占合格品的百分比:本月_______%本年________%
合成氨系统车间经费明细表
___年___季
厂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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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费用总额 ┃ 累计费用总额 ┃
┃ 项 目 ┣━━━━┳━━━━╋━━━━┳━━━━┫
┃ ┃上年同期┃本期实际┃上年同期┃本期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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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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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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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旧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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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理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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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大修理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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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修理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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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催化剂摊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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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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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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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暖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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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物料消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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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油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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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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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值易耗品摊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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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护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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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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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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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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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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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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