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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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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和人才资源的科学开发配置,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和人才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劳动力市场管理,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人员。

  第四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市场建设,促进人才市场发展。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吸引国外、省外人才以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或者担任顾问、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者提供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人才向国家、省重点加强的产业、重点发展的领域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的指导、管理、检查、监督。

  工商、公安、财政、价格、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机构,是指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组织。

  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不少于五名大专以上学历,并持有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人才中介机构章程;(三)办公或者服务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验资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资料。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年度验证制度。

  第十一条省直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设立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他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必须经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者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

  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取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人才中介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服务:(一)发布人才供求信息,提供择业指导和咨询服务;(二)接受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招聘人才;(三)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四)组织人才培训;(五)人才素质测评;(六)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机构可以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人事代理服务。

  开展下列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

  (一)流动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二)申报或者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十七条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第十八条人才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或者过时的信息,不得以招用人才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依法建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二)参加人才交流会;(三)发布人才招聘信息;(四)运用人才信息网络;(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举办人才集市、人才招聘会、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会等人才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格;(二)有与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社会需求;(三)有相适应的场所、人员和服务设施;(四)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四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对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招聘行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发布的人才招聘信息应当真实。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押金及其他费用,不得扣压应聘人员的任何证件,不得侵犯应聘人员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招聘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应聘的;

  (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八条人才应聘不受单位性质、个人身份、户籍和性别等方面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应聘人员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十条在职人员需要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同意,并自同意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或者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处理有关事宜。原单位不得在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性条件。

  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不得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原单位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按照规定需要办理转递人事档案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原单位和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按照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聘用单位没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原单位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管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中介机构移交人事档案。逾期不移交人事档案的,人事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转。

  原单位或者经授权管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完整,不得出具虚假的证明和材料。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经双向选择达成意向后,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人才流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处理人才流动争议,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因流动而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当事人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人才中介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人才中介机构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押金等费用的,予以警告,责令退还,并处以违法收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聘不得聘用的人员的,责令改正;故意招聘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在人才招聘、应聘和中介服务中,侵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应聘人员在招聘、应聘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人才中介机构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费的,由财政、价格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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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

1989年12月7日,劳动部

为了加强对低压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的安全监察和技术管理,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导致锅炉损坏甚至酿成事故,现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该规则于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明确锅炉化学清洗工作不能代替日常的锅炉水处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附: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提高清洗效果,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承压热水锅炉的化学清洗。
第三条 锅炉的化学清洗包括碱煮和酸洗两种类型。清洗可分浸泡、循环清洗以及浸泡与循环清洗两者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得以化学清洗代替或放松经常性和有效的水处理工作。
每台锅炉酸洗时间间隔不宜少于二年。
第五条 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获得法人资格。
2.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清洗C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人员和两名初级技术人员。获得C级锅炉清洗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C级以下锅炉的化学清洗。
承担清洗D级及其以下级别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人员或两名初级技术人员。
3.清洗操作和化验人员应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4.具有齐全和安全可靠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5.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酸洗锅炉。
仅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进行资格认可。
第六条 锅炉化学清洗前,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锅炉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本规则对清洗单位的资格和清洗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化学清洗条件和准备工作
第八条 锅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进行化学清洗:
1.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并且平均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
对于无过热器的锅炉:1mm,
对于有过热器的锅炉:0.5mm,
对于热水锅炉:1mm。
2.锅炉受热面有明显的油污或铁锈。
第九条 清洗前,应对锅炉内外部进行详细检查,以便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如锅炉有泄漏和堵塞,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第十条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水垢样品进行分析。水垢类别鉴别方法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清洗前必须设计清洗系统并计算化学清洗剂用量。
第十二条 清洗前应做好设备、材料、安全用品和其它物品的准备。

第三章 化学清洗系统
第十三条 化学清洗单位应根据锅炉结构(特别是水循环系统和水容积),锅炉房条件、环境,清洗任务、清洗介质、清洗方式等具体情况设计化学清洗系统。
第十四条 清洗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如下:
1.“碱煮”和浸泡不需要循环系统;
2.强制循环的热水锅炉必须采用循环清洗;
3.各类炉型循环清洗系统如图1、2、3所示。清洗液可从锅炉上部或下部进入。
图1 立式锅炉酸洗系统图
1—锅简;2—酸泵;3—酸液箱
第十五条 清洗循环系统由清洗液箱、清洗泵、临时清洗管道和锅炉的清洗回路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洗液箱应有足够的容积,保证清洗液畅通,并能顺利地排出沉渣;
2.清洗泵应耐腐蚀,泵的出力应能保证清洗所需的清洗液流速和扬程;
3.清洗泵入口或清洗液箱出口应装滤网,滤网孔径应小于5mm,且应有足够的流通面积;
4.清洗液的进管和回管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保证清洗液的流量;
5.锅炉顶部及封闭式清洗液箱顶部应设排气管,排气管应引至安全地点,且应有足够的流通面积;
6.锅炉下降管应装设节流装置;
7.清洗系统内的阀门应灵活、严密、耐腐蚀,含有铜部件的阀门、计量仪表管应在酸洗前拆除、封堵或更换成涂有防腐涂料的管道附件,与锅炉清洗无关的管道应予堵塞;
8.清洗系统中应有采样点;
9.必要时可装设喷射注液装置和蒸汽加热装置;
10.省煤器的清洗应与锅炉分开进行。
第十六条 清洗系统应严密不漏。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清理系统内的砂石、焊渣和其它杂物。

第四章 清洗剂和缓蚀剂的选择
第十七条 锅炉“碱煮”时,一般采用由氢氧化钠、碳酸钠和磷酸三钠等组成的清洗剂,必要时可在配方中加入表面活性剂。
第十八条 锅炉酸洗时,酸洗剂按水垢类别选择如下:
1.对碳酸盐水垢,一般采用盐酸清洗。
2.对硅酸盐水垢,可采用氢氟酸或在盐酸中加入氟化物清洗。
3.对硫酸盐水垢或硫酸盐和硅酸盐混合水垢,可预先“碱煮”,然后采用盐酸或盐酸中加入氟化物清洗。
第十九条 锅炉酸洗时,若清洗液中
3+
Fe 含量达到500mg/l,则应在酸洗剂中加
入适量亚硫酸钠、氯化亚锡或次亚磷酸等强还原剂。添加数量可按化学反应式计算或按预先进行的小型试验确定。
第二十条 缓蚀剂应根据预先进行的缓蚀剂效率的测定结果来选择,测定方法见附录二。缓蚀剂的缓蚀效率应达到98%以上,并且不发生点蚀。
在选择缓蚀剂时,还应考虑缓蚀剂的毒性、臭味和水溶性等。
第二十一条 在使用缓蚀剂前应仔细检查并按包装或批号进行缓蚀剂效率测定。与锅炉清洗有关的其它药剂也应检查。

第五章 化学清洗工艺
第二十二条 新炉碱煮工艺应按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中有关工业锅炉安装的条文执行。煮炉方法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 在用锅炉酸洗包括碱煮、水冲洗、酸洗、水顶酸或漂洗和钝化各阶段。碱煮和漂洗可视具体情况免做。
第二十四条 化学清洗前,要用高速水流冲洗锅炉内部,然后清除沉渣和污物。
第二十五条 在用锅炉的碱煮要求如下:
1.将0.3% ̄0.5%的氢氧化钠和0.5% ̄1%的磷酸三钠的混合液加入锅炉内。
2.锅炉缓慢升压,一般在24小时内使锅炉压力升至额定压力的50%,并维持24 ̄48小时。结垢严重时,碱煮时间还可适当延长。
3.碱煮结束后应放尽碱液,并用水冲洗直至出口水pH值小于9。
第二十六条 锅炉酸洗要求如下:
1.酸洗液的浓度:
盐酸4% ̄8%,最高不超过10%;
氢氟酸1% ̄2%,若与盐酸配用取1%;
氟化物0.5%(与盐酸配用)。
酸洗液中必须加入缓蚀剂,其浓度根据试验结果确定。
2.酸洗液温度不应超过60℃,酸液加热方法可采用锅外加热法或锅内加热法,见附录四。不得用炉膛明火直接加热酸液。
3.从注酸到排酸的整个酸洗时间一般应不超过12小时。在酸洗过程中,两次盐酸浓度分析结果的差值小于0.2%,即可结束循环酸洗。
4.浸泡酸洗时,将配制好的酸液加入锅炉内,根据水垢溶解情况浸泡一段时间后排出酸液。为提高清洗效果,酸液可在锅炉体外预先加热到50 ̄60℃后再加入锅炉。不得向锅炉内直接注入浓酸。
5.循环清洗时,锅炉管内酸液流速一般控制在0.05 ̄0.5m/s范围内,最高不大于1m/s。
第二十七条 锅炉漂洗要求如下:
一般采用浓度为0.1% ̄0.3%的柠檬酸溶液,加氨水调整pH值至3.5 ̄4后进行漂洗。溶液温度维持在75 ̄90℃,循环2小时左右。
第二十八条 酸洗后必须进行钝化处理。为保证钝化膜质量,酸洗结束后应用清水迅速将废液顶出或采用漂洗步骤。采用水顶酸时,排出液的pH值应在4 ̄4.5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钝化要求如下:
钝化液为1% ̄2%磷酸三钠溶液,用氢氧化钠调pH值至10 ̄11,在80 ̄90℃下钝化8小时以上。
钝化后应消除锅内沉渣、污物。
第三十条 锅炉酸洗后,若不能立即投入运行,应采取防锈蚀措施。

第六章 清洗过程的化学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化学清洗过程中应定时对清洗液进行分析。分析方法见附录五。分析项目一般如下:
1.碱煮过程:每隔2小时测定碱煮溶液的磷酸三钠,氢氧化钠浓度和pH值。
2.酸洗过程:每隔30分钟测定酸浓度和
3+Fe 浓度。
3.水顶酸过程:每隔10分钟测定出口水pH值。
4.漂洗过程:每隔30分钟测定一次漂洗液的酸浓度、pH值和含铁量。
5.钝化过程:每隔2小时测定磷酸三钠浓度和pH值。
第三十二条 酸洗开始时,应在酸箱和锅内分别放入腐蚀试片(锅内尽量挂两片)。酸洗结束后,取出并处理腐蚀试片,计算金属腐蚀速度。试片的制作和处理方法见附录六。
金属腐蚀速度(A)计算方法如下:
W--W1
A=--------g/平方米·h
T.F
式中:W——酸洗前腐蚀试片的重量,g;
W1——酸洗后腐蚀试片的重量,g;
T——酸洗总时间,h;
F——试片的总面积,平方米。

第七章 化学清洗结果的评定
第三十三条 除垢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1.清洗碳酸盐水垢时,除垢面积应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的80%以上。
2.清洗硅酸盐或硫酸盐水垢时,除垢面积应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的60%以上。
第三十四条 用腐蚀试片测量的金属腐蚀速度的平均值应在10g/平方米·h以下。
第三十五条 锅炉清洗表面应清洁并形成良好的钝化膜。
第三十六条 化学清洗单位应做到资料齐全,记录清楚完整、数据准确,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

第八章 废 液 处 理
第三十七条 锅炉化学清洗废液的排放应符合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液应预先处理后才能排放。

第九章 安 全 措 施
第三十八条 锅炉化学清洗前,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清洗的安全操作规程、所使用的各种药剂的特性及急救方法,并做好自身的防护。
第三十九条 清洗现场应具备消防设备、安全灯、充足的照明、冲洗水源、急救药品和劳保用品。在清洗时严禁烟火。
第四十条 搬运浓酸、碱时,应使用专用工具。

附录一:水垢类别鉴别方法
------------------------------------------
水垢类别 | 颜色 |
------------------------------|--------|
碳酸盐水垢 | 白 |
CaCO3+Mg(OH)2 | |
〔 〕| |
占50以上 | 色 |
------------------------------|--------|
| 黄 |
硫酸盐水垢 | 白 |
CaSO4 +MgSO4 | 色 |
〔 〕 | 或 |
占50%以上 | 白 |
| 色 |
------------------------------|--------|
硅酸盐水垢 | 灰 |
〔SiO2占20%以上〕 | 白 |
| 色 |
------------------------------------------
--------------------------------------------------------
鉴别方法
--------------------------------------------------------
在5%盐酸溶液中,大部分可溶解,反应生成大量气泡,反
应结束后,溶液中不溶物很少。
--------------------------------------------------------

在盐酸溶液中很少产生气泡,溶解很少,加入10%氯化钡
溶液后,生成大量的白色沉淀物(硫酸钡)。
--------------------------------------------------------
在盐酸中不溶解,加热后其他成分部分地缓慢溶解,有透
明状砂粒沉积,而加入1%氢氟酸或氟化钠可有效溶解。
--------------------------------------------------------
------------------------------------------
水垢类别 | 颜色 |
------------------------------|--------|
铁 垢 | 棕 |
以铁氧化合物为主, | 褐 |
〔 〕 | 色 |
杂有其它盐类 | |
------------------------------|--------|
油垢 | 黑 |
〔含油5%以上〕 | 色 |
------------------------------------------
--------------------------------------------------------
鉴别方法
--------------------------------------------------------
加稀盐酸可溶解,溶液呈黄色。

--------------------------------------------------------
将垢样研碎,加入乙醚后,溶液呈黄绿色。
--------------------------------------------------------

附录二:缓蚀剂缓蚀效率的测定
一、概述
将腐蚀试片置于缓蚀盐酸溶液中,测定其金属腐蚀速度。
二、仪器及药品
1.腐蚀试片
为消除加工应力,在高温炉中进行500℃热处理2小时,冷却后取出,酸洗(加有缓蚀剂)去氧化皮后备用。
2.烧杯,500ml;
3.水砂纸,320#;
4.恒温水浴;
5.量筒,100 ̄200ml;
6.游标卡尺;
7.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8.温度计,0 ̄100℃;
9.盐酸(分析纯);
10.丙酮(化学纯);
11.无水乙醇(化学纯);
12.氢氧化钠(化学纯);
13.酚酞。
三、测定步骤
先将试片用320#水砂纸在平面玻璃板上前后方向研磨,然后用丙酮浸泡去掉油垢。用纱布擦干后放入无水乙醇中浸泡1 ̄2分钟后擦干,放入干燥器中1小时后将试片称重备用。
取盐酸(分析纯)用蒸馏水配成7%溶液(用NaOH标准溶液标定,浓度误差不应超过±0.1%),取其400ml注入500ml烧杯中,加入一定量缓蚀剂搅匀。在恒温水浴上恒温至55±1℃时,将三个已知重量的腐蚀试片分别用塑料线串过试片小孔,悬挂于烧杯中,试片应全部被盐酸浸泡,并与液面保持20 ̄25mm。试片在酸液中放置的距离应相等。在此温度下,恒温保持3小时取出,立即用清水冲洗擦干,放入无水乙醇中浸泡1 ̄3分钟,取出用纱布擦干后放入干燥器中1小时后称重。
于同样浓度的盐酸中,在不加缓蚀剂的相同条件下,以另一组同样试片同时作同样处理,进行空白试验。
四、计算
W--W1
腐蚀速度A=--------g/平方米·h
3×S
V0--V1
缓蚀效率(%)=----------×100%
V0
式中:W——盐酸浸泡前试片重量,g;
W1——盐酸浸泡后试片重量,g;
S——试片与酸液接触的总面积,平方米;
V0——未加缓蚀剂的腐蚀速度,g/平方米
·h;
V1——加入缓蚀剂的腐蚀速度,
g/平方米·h;
3——试片在酸液中浸泡的时间,h。
注:分别计算三片试片的腐蚀速度,取其中两片数值相近的平均值,计算其缓蚀效率。

附录三:新安装锅炉的煮炉
一、煮炉时的加药量应符合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无规定时应符合下表要求:
煮炉时的加药量
----------------------------------------------------
|
药品名称 |
|
--------------------------------------------------|
氢氧化钠(NaOH) |
磷酸三钠(Na3PO4·12H2O) |
----------------------------------------------------
------------------------------------------------------
每立方米水加药量(kg)
------------------------------------------------------
铁锈较薄 | 铁锈较厚
--------------------|--------------------------------
2 ̄3 | 3 ̄4
2 ̄3 | 2 ̄3
------------------------------------------------------
注:1.药品按100%的纯度计算;
2.无磷酸三纳时,可用碳酸钠代替,用量为磷酸三钠的1.5倍;
3.单独使用碳酸钠煮炉,其数量为每立方米水6kg。
二、药品应溶解成溶液后加入锅炉内,配制和加入药液时应注意安全。
三、加药时,炉水应在低水位。煮炉时,水位应保持在最高水位,但药液不应进入过热器内。
四、煮炉时间一般应为2 ̄3天。煮炉的最后24小时宜使压力保持在额定工作压力的75%左右,如在较低的压力下煮炉,则应适当地延长煮炉时间。
五、煮炉期间,应定期从锅筒和水冷壁下集箱取样分析,当炉水碱度低于45mmol/L时,应补充加药。
六、煮炉结束后,应交替或持续排污、上水,直到水质达到标准。然后停炉排水,冲洗锅炉内部和曾与药液接触过的阀门,清除锅筒、集箱内的沉积物,检查排污阀有无堵塞。
七、煮炉后锅筒和集箱内壁应无油垢和铁锈。

附录四:酸液加热方法
一、锅外加热方法:用蒸汽加热器或电加热器将酸箱内的酸液加热到规定的温度。
二、锅内加热法:在投酸前将锅水加热到70℃左右,然后将炉火彻底熄灭,待锅水温度降至60℃时,严密封闭炉门及尾部烟道出口,以防热量散失。

附录五:清洗过程化学监督分析方法
一、药品纯度分析
(一)浓盐酸
1.原理:
盐酸是氯化氢的水溶液,呈强酸性,能与碱发生中和反应,即:
+ --
H +OH =H2O
因此可用酚酞或甲基橙为指示剂,以标准碱溶液进行滴定分析。
2.测定方法:
准确取10ml盐酸*,稀释至1000ml(用1000ml容量瓶),用吸液管吸取稀释液100ml于三角瓶中,加入2 ̄3滴甲基橙指示剂,用0.1000M NaOH标准溶液滴至终点(橙黄色),记下消耗苛性钠溶液毫升数(a)。
3.计算:
0.1×a×36.5
HCL%=----------------------×100%
10
--------×100×1000
1000
=0.365a%
式中:a——滴定消耗标准碱溶液体积,ml;
36.5——氯化氢分子量。
(二)液体苛性钠(NaOH)
1.原理:
液体苛性钠是氢氧化钠(NaOH)水溶液,呈强碱性。它的含量可用容量分析法,以标准酸溶液(H2SO4)进行滴定。即:
2NaOH+H2SO4=Na2SO4+2H2O
2.测定方法:
准确取液体碱10ml*,放入1000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线,再用吸液管吸取稀释液100ml于三角瓶中,加入2滴酚酞指示剂(此时呈红色),用0.05M 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终点(即红色刚刚消失),记下消耗硫酸溶液毫升数(a)。*注:如酸液或碱液浓
度过大,可适当减少取样体积。
3.计算:
0.05×a×2×40
NaOH%=--------------------------×100%
10
--------×100×1000
1000
=0.4a%
式中:a——滴定消耗标准酸溶液体积,ml;
40——氢氧化钠分子量。
(三)固体苛性钠
1.原理:
固体苛性钠溶于水中即为液体苛性钠,因此它与前面液体苛性钠的成分分析方法相同。但固体苛性钠在空气中易吸水和二氧化碳产生Na2CO3,故用H2SO4溶液滴定时有以下反应:
酚酞指示剂:
2NaOH+H2SO4=Na2SO4+2H2O

2Na2CO3+H2SO4=2NaHCO3+Na2SO4
甲基橙指示剂:2NaHCO3+H2SO4=
Na2SO4+2H2O+
2CO2
所以用双指示剂分析法经扣除Na2CO3后才
得NaOH含量。
2.测定方法:
迅速称取已除去表面层的固体苛性钠试样4g,溶于煮沸后冷却的蒸馏水,溶解时可在烧杯中进行,最后放入1000ml容量瓶中,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线。从中准确取出10ml溶液放入三角瓶中,再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加入2 ̄3滴酚酞指示剂,用0.05M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红色刚刚消失,记下消耗量(a),再加入2 ̄3滴甲基橙指示剂,用0.05MH2SO4标准溶液继续滴定至橙红色,记下消耗量(b)。
3.计算:
0.05×2×(a--b)×40
NaOH%=------------------------------×

--------×10×1000
1000
100%
40×(a--b)
=----------------%

式中:a——加入酚酞指示剂时所消耗标准
H2SO4溶液,ml;
b——加入甲基橙指示剂时所消耗标准
H2SO4溶液,ml;
二、碱洗液的分析
(一)苛性钠和磷酸三钠(NaOH和Na3PO4)碱洗液
1.原理:
当氢氧化钠与磷酸三钠混合液用酸液滴定时有以下反应:
酚酞指示剂的反应:
2NaOH+H2SO4=Na2SO4+2H2O

2Na3PO4+H2SO4=2NaHPO4+Na2SO4
甲基橙指示剂的反应:2Na2HPO4+H2SO4=2NaH2PO4+Na2SO4按不同的滴定终点所消耗的标准溶液体积计算各个含量。
2.测定方法:
准确吸取已经过滤的样品10ml(若溶液太稀可适当多取)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在三角瓶中),加入2滴酚酞指示剂,以0.05M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终点(即红色消失),记下消耗量(a),再加入2滴甲基橙指示剂,继续用0.05MH2SO4标准溶液滴至终点(橙黄色),记下消耗量(b)。
3.计算:
0.05×2×(a--b)×40
NaOH%=------------------------------
10×1000
×100%
=0.04(a--b)%
0.05×2×b×164
Na3PO4%=------------------------
10×1000
×100%
=0.164b%
式中:a——加入酚酞指示剂所消耗H2SO4
,ml;
b——加入甲基橙指示剂所消耗
H2S4,ml;
40——氢氧化钠分子量;
164——磷酸三钠分子量。
3--
(二)磷酸根(PO4 )浓度分析(比色法)
1.原理
在适当酸度(0.6N)条件下,磷酸根与钼酸铵化合为磷钼复盐,加入氯化亚锡后,将磷钼复盐还原成钼蓝,此蓝色化合物的颜色深浅决定于磷酸根含量。因此可依据生成蓝色的深浅与标准色相比较测定。其显色反应式为:
3-- 2-- +
PO4 +12MoO4 +27H =H3〔P(Mo3O10)4〕+12H2O
(磷钼黄)
3-- + 2+
〔P(Mo3O10)4〕 +8H +4Sn =
3 4+
〔P(Mo O9)4〕+4Sn +4H2O
(磷钼蓝)
2.测定方法:
3--
用移液管吸取PO4 标准溶液(1ml≈
3--
0.1mgPO4 )0.0,0.10,0.20,0.40,0.80,1.00,1.50,2.00,2.50,3.00ml,分别注入10支比色管(25ml)中,另取10ml碱液水样稀释至1000ml,再取稀释后溶液5ml注入一支比色管中,然后用蒸馏水将上述比色管中溶液稀释至20ml,摇匀,再往上述比色管中分别加入2.5ml硫酸、钼酸铵混合溶液,再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后摇匀,最后往每支比色管中加入5滴1%氯化亚锡溶液,摇匀,二分钟后进行比色。
试验用硫酸——钼酸铵混合溶液的制备:将167ml浓硫酸徐徐加入600ml蒸馏水中,冷却至室温,称取20g研细后的钼酸铵,溶于上述硫酸溶液中,用蒸馏水稀释至11。
3.计算
3-- 0.1×a
PO4 =------------------×1000
1
--------×V×1000
1000

=100--(mg/l)

式中:a——与水样颜色相当的标准色中加入
磷酸盐工作溶液的体积,ml;
V——水样体积,ml。
(三)磷酸三钠和磷酸氢二钠(Na3PO4和Na2HPO4)碱洗液
1.原理:
磷酸三钠和磷酸氢二钠混合液的滴定原理与苛性钠和磷酸盐混合液相同,即利用磷酸盐为三元碱的特点,按不同滴定终点所消耗标准酸液体积计算各有关成份。这些盐与酸的中和反应如下:
+ +
Na3PO4+H =Na2HPO4+Na 酚酞
+ +
Na2HPO4+H =NaH2PO4+Na 甲基橙
+ +
Na2CO3+H =NaHCO3+Na 酚酞
+ +
NaHCO3+H =H2O+CO2+Na 甲基橙
NaH2PO4+NaOH=Na2HPO4+H2O
2.测定方法
取10ml含磷酸盐试液,加入蒸馏水50ml,酚酞3滴,用0.05M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终点(红→无色),消耗H2SO4量为a,再加甲基橙指示剂3滴,继续用0.05MH2SO4标准溶液滴定至终点(黄→橙色),消耗H2SO4量为b。再将上述溶液在电炉上加热,去除CO2后迅速冷却,再用0.1M NaOH标准溶液反滴定,记下消耗苛性钠毫升数c。
3.计算:
当Na3PO4与Na2HPO共有情况下,分析结果是a应小于b。
(a+c--b)×0.05×2×164
Na3PO4%=------------------------------------
10×1000
×100%
=0.164(a+c--b)%
(b--a)×0.05×2×142
Na2HPO4%=--------------------------------
10×1000
×100%
=0.142(b--a)%
(b--c)×0.05×2×106
Na2CO3%=--------------------------------×100%
10×1000
=0.106(b--c)%
式中:a——加酚酞时所消耗H2SO4的体积,
ml;
b——加甲基橙时所消耗H2SO4的体
积,ml;
c——用NaOH反滴定时所消耗
NaOH的体积,ml;
164——磷酸三钠分子量;
142——磷酸氢二钠分子量;
109——碳酸钠分子量。
三、酸洗液分析
(一)盐酸清洗液中含酸量测定:
1.原理:
3+ 3+
由于盐酸洗液中含有Fe ,Fe 能水解
+ 3+
生成Fe(OH)3,从而增加H 〔Fe +3H2O

→Fe(OH)3↓+3H 〕,用NaOH滴定时,其
结果必然偏高,同时生成Fe(OH)3沉淀为棕红色而影响终点,故必须用柠檬酸铵掩蔽剂
3+
掩蔽Fe ,反应如下:
3+ +
Fe +(NH4)3C6H5O7→FeC6H5O7+3NH4
或者改用适当的指示剂,如溴甲酚绿—甲基红混合液(pH=5.1酒红→绿)。
2.测定方法:
准确取酸试液1ml放入三角瓶中,稀释至100ml,加入5%的柠檬酸铵溶液5ml,加甲基橙2滴,用0.05MNaOH溶液滴定至终点(桔黄色)记下消耗量a。
有时可不加柠檬酸铵掩蔽剂,可改用溴甲酚绿——甲基红混合液指示剂(0.2g溴甲酚绿,0.04g甲基红溶于100ml酒精中),亦可得到满意结果。
3.计算:
0.05×2×a×36.5
HCL%=--------------------------×100%
V×1000
=0.365a%
式中:a——消耗NaOH标准溶液体积,ml;
V——取酸洗液体积,ml;
36.5——HCL分子量。
2+ 3+
(二)酸洗液中Fe 、Fe 的分析
1.原理:
在pH为2 ̄3的条件下,磺基水杨酸
3+
(H2Sal)和Fe 生成紫红色络合物,由于FeY比Fe(Sal)更稳定,故用EDTA二钠盐
(Na2H2Y)滴定使紫红色褪色即为终点。
3+ + +
Fe +H2Sal→Fe(Sal) +2H
(紫红色)
+ 2-- --
Fe(Sal) +H2Y →FeY +H2Sal
2+ 3+
余下的Fe 可用(NH4)2S2O8氧化成Fe ,然后继续用EDTA二钠盐滴定至红色褪色。
根据所消耗的EDTA标准溶液量计算出
2+
Fe 含量。
2.测定方法:
准确吸取适量酸洗液(酸洗阶段取1 ̄5ml,冲洗阶段取5 ̄10ml)稀释至100ml,以1:1氨水、1:4HCL调至pH值为2 ̄3,加入1ml10%的磺基水杨酸作指示剂,以0.05MEDTA标准溶液滴至紫红色消失(无色),记录所消耗EDTA的毫升数a,再加入0.5 ̄1g过硫酸铵搅拌均匀后加热至70℃,待冷却后继续用0.05MEDTA标准溶液滴定至紫红色消失,记录消耗EDTA的毫升数b。
3.计算:
3+ 0.05×a×55.85 3
Fe =------------------------×10
3
V×10

=2.793--(mg/l)

3+ 0.05×b×55.85 3
Fe =------------------------×10
3
V×10

=2.793--(mg/l)

3+
式中:a——滴定Fe 时(第一次)所消耗的
EDTA标准溶液的体积,ml;
2+
b——滴定Fe 时(第二次)所消耗的
EDTA标准液的体积,ml;
V——取样体积,ml;
55.85——Fe的分子量。

附录六:腐蚀试片的制作
一、试片规格
1.试片用材必须与受洗锅炉接触酸液的受压部件的材质相同,取材时应使钢材的压延面作为试片的平面。
2.试片尺寸:50×25×2mm(长×宽×厚),挂孔直径4mm(如图)。试片总面积为0.0028平方米。
二、试片外观要求
1.试片表面不能有划痕、凹坑、锈斑。
2.棱角及挂孔不能有毛刺。
3.试片六面加工的粗糙度均不得低于
0.8/ 6.3/
△ ,挂孔内粗糙度不低于 △ 。
三、加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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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现发布《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纪根立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第三条 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绍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其他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可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以及体现所有权的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相关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进行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协调处理产权纠纷、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等基础性工作;
  (三)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工作;
  (四)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资产占用费的监缴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向本级政策、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系统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规定权限内的国有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核实审批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核、申报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有资产总帐及明细帐的核算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国有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有关资产变动的申报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并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及保值增值考核的申报手续,同时对投入经营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六)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九条 产权登记工作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并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设立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办理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一般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
  第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可依法通过下列方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除进行可行性论证外,应当办理申报手续,由申报单位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批。
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巨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征求意见后审批,并将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经批准的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按行业提存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或修购基金,纯收益应按规定提足事业发展基金),并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享有收益权,同时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处置国有资产,处置资产单位(台)帐面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帐面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财务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根据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原控购商品的国有资产变更产权不履行产权变动报批手续的,控购部门不予办理控购手续。
  第十七条 出售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报损报废国有资产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不用和超编定额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捐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八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范围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占用国有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经批评仍不改进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企业单位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