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的通知
文市发[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举报工作的管理,规范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受理办理群众举报工作,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化市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市场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对下列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活动;
(三)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物经营活动;
(八)其它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举报。
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设立文化市场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定期向社会公布,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举报电话。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或其他形式向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进行举报。
第六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举报受理应填写举报受理单,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匿名除外)、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和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举报受理单应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
受理举报时应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八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对于证据易灭失的举报,经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核查。
对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在核查结束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九条 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交办的举报案件,下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上报查处结果。
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抄告该部门。
文化部印发《文化市场案件查处通知》、《文化市场举报转办函》、《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单》所载明的事项,有关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回复处理结果。《文化市场案件查处通知》载明事项,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直接组织查处。
第十条 不属于本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举报受理人应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将该举报及时移送给相关部门。
受理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举报案件应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将核查结果填写在举报受理单上,并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2年。
第十二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分析举报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监管工作。
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抽查下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的举报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人受理举报,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人和其他有关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将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的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违反本规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3〕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一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淄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委〔2000〕271号)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淄发〔2001〕12号)及《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级机构改革归口单位设置的意见》(淄机编〔2001〕1号),市房产管理局改为事业单位,名称和级别不变,归口市建设委员会管理,授权行使有关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全市房产管理工作。
一、转变的职能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房产市场;加强物业管理,建立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市场;加强对全市房屋产权的统一管理,将房屋产权管理职能收归机关;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一些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市房产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和城市房屋他项权利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的登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镇私人建房的审批。
(三)指导全市房产市场的建立、培育、规范和完善;负责全市房产的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指导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有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有关政策、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住房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贷款计划,监督住房资金的投向及运营,承担市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制定全市住宅发展目标,规划和计划,编制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指导全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危房鉴定工作。
(九)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管理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调研、宣传、保密、提案、督办、会议组织、后勤服务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财务科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本系统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和直管公房的租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房产统计工作。
(四)产权产籍科
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他项权利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的登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镇私人建房,承担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房产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工作。
(五)市场管理科
负责全市房产市场及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指导全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房屋的安全技术工作。
(六)房改综合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改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房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住房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贷款计划并监督检查;拟定住宅建设计划(含经济适用住房)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合作、集资建房的组织管理;承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房产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总额30名。其中,工勤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