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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23:27  浏览:8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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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3〕79号
二○○三年九月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日游”是旅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旅游局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标准,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积极支持“一日游”工作,不断促进全市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兰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我市“一日游”活动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业务经营者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散客的形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旅游局是我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
城建、城管、交通、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市旅游局做好“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二)有具备合法营运资格、符合游览业务要求的车辆或船舶;
  (三)有具备导游资格的导游人员和具备旅游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船舶的,还应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船员。
  第五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应当向市旅游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一日游”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
  (四)导游人员的导游证和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第六条 市旅游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者,发给《兰州市“一日游”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经营范围在城市市区内的“一日游”经营者,应当持市旅游局核发的《兰州市“一日游”经营许可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营线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经营范围延伸至城市市区之外的“一日游”经营者,还应当持市旅游局核发的《兰州市“一日游”经营许可证》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路段的经营线路申请,经批准后可经营。
  第八条 “一日游”营运车辆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市旅游局核发的“一日游”标志,在车辆醒目位置张贴旅游须知、“一日游”路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路线价目表及投诉电话等。
  第九条 “一日游”营运车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做到车容整洁,车况性能良好,证照齐全,驾驶员、导游员佩带证件、持证上岗。
  第十条 “一日游”经营者应当保证“一日游”服务质量,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费用,所发布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增加或减少旅游参观点;
  (二)擅自提价或临时向游客加收服务费用;
  (三)从业人员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小费、报酬等。
  第十一条 “一日游”营运车辆应当在始发点载乘游客,不得中途揽客;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不进入公共交通客运站点的前提下,可以在旅游参观点附近停车,以便于游客参观。
  第十二条 从事“一日游”的驾驶员和导游员应当掌握“一日游”必要的技能、技巧,熟悉兰州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历史沿革等知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线路站点邻近旅游景点的,有关单位应当在线路、站点名称中予以明确标示。
  第十四条 市旅游局应当认真及时地受理游客的求助和投诉,对游客遇到的困难提供必要的帮助。
  旅游、城建、城管、交通、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和权限,对违犯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载有游客的“一日游”营运车辆进行行政处罚时,除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形外,均应迅速作出处理后予以放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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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4〕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梅州城区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梅州城区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梅州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绿化补偿费的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国土、计划、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保、环卫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是指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扣除代征城市道路用地、代征城市绿化带用地或其他不可建设用地外的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5%;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30%;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20%;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25%。




第六条 沿街单体建筑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按下列比例计算。


(一)路幅24米以上道路的沿街单体建筑,按其建筑占地面积2/3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老城改造项目在此基础上再乘以0.8计算绿地面积;


(二)路幅为12米以上、24米(含24米)以下的沿街单体建筑,按其建筑占地面积的1/2计算绿化用地面积;老城改造项目在此基础上再乘以0.8计算绿地面积。


第七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具体标准:200元/平方米。


第八条 个人自建自住住宅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标准的,按户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建筑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按400元/户缴纳;


(二)建筑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600元/户缴纳;


(三)建筑占地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按800元/户缴纳。


第九条 对梅州城区建成区内农民自建自住住房的,免收绿化补偿费。


第十条 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具体标准:


(一)商业性占用,每天0.6元/平方米;


(二)其他用途占用,每天0.3元/平方米。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 超越、滥用职权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市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标准,向下浮动20%。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下发《导游员等级评定意见》、《标准》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人教司


关于下发《导游员等级评定意见》、《标准》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4年10月6日 国家旅游局人教司发)

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旅游局:
现将《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和《关于试点单位导游员等级评定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全国导游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的计划安排,六月下旬将召开试点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试点工作的实施计划。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办事人员,落实参加试点的企业,并抓紧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于六月二十日前送局人教司成教处。

附件一: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试行)

一、目的
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提高导游员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为改革全国导游员管理体制,建立导游人才市场创造条件;为旅行社服务的等级化创造人员条件。

二、等级的划分、条件和适用范围
导游员等级是旅游业认可的导游职业等级,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导游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导游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级别。
(一)特级导游员:采取以评审考核为主,以考试为辅的方式。评审采用论文答辩、跟团实查和专家审议三种形式;考试工作表现、导游技能、遵纪守法和游客反映;考试第二外语或一种方言。评定工作不定期进行。工作步骤为省(区、市)旅游局初评,国家旅游局评定。
(二)高级导游员:采取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词创作和口译(中文导游员不考)两科。考核、评审方式和工作步骤与特级导游员相同;对高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
(三)中级导游员: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专业知识(含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汉语言文学知识三部分内容)、现场导游两科。考核方式与高级导游员相同。中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试以国家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考核以省(区、市)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
(四)初级导游员:采取考核方式。凡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即可成为初级导游员。

三、组织管理
(一)采取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政策、统一领导,与地方旅游局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的办法。
(二)各省(区、市)旅游局应完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以保证导游员等级评定工作的质量。
(三)逐步建立导游员等级注册登记制度。各级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有关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逾期不办者,其证件自行作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政策和措施
(一)等级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核发。
(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待时机成熟,即向国内外旅游界宣布此项工作;每次等级考试后通过新闻媒介向国内外公布特级、高级和中级导游员名单及旅行社、导游公司导游员的等级构成情况。
(三)各省(区、市)旅游局应根据本意见和随后颁发的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意见和办法。
(四)各旅行社、导游公司应在待遇方面对不同级别的导游员加以区别,拉开档次。已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单位,应以导游员等级做为岗位技能工资的评定依据。

附件二: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试行)
导游员定义: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旅游者组织、安排旅行和游览事项,提供向导、讲解和旅途服务的人员。
适用范围:从事导游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等级:初、中、高、特级。
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身体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于职守,钻研业务,宾客至上,优质服务,遵守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初级导游员
一、知识要求
1.了解我国的大政方针和旅游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
2.掌握当地主要游览点的导游知识;了解我国主要旅游景点和线路的基本知识。
3.了解与业务有关的我国政治、经济、历史、地理、宗教和民俗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4.了解有关主要客源市场的概况和习俗。
5.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6.外语导游员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外语专业大学三年级水平;中文导游员掌握汉语言文学基础知识,达到高中毕业水平。
二、技能要求
1.能独立完成导游接待工作。
2.能与旅游者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3.能独立处理旅行中发生的一般问题。
4.能与有关业务单位和人员合作共事。
5.导游语言正确、通顺、外语导游员的外语表达基本正确,语音、语调较好;中文导游员的普通话表达清楚、流畅,语音语调正确、亲切。
6.导游体态大方得体。
7.能准确填写业务所需的各种票据。
8.能起草情况反映、接待简报等有关应用文。
三、业绩要求
1.完成企业要求的工作。
2.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85%。
四、学历要求
外语导游员具有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文导游员须高中及其以上学历。
五、资历要求
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
(注:取得资格证书的导游员与初级导游员在知识方面的要求一致,并按以上“知识要求”进行考试;初级导游员不再考试,按以上“技能要求”、“业绩要求”和“资历要求”进行考核)。

中级导游员
一、知识要求
1.熟悉我国的大政方针,掌握旅游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
2.全面掌握当地主要游览点的导游知识;了解我国主要旅游景点、线路的有关知识。
3.掌握与业务有关的我国政治、经济、历史、地理、社会、宗教、艺术和民俗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4.熟悉有关主要客源市场的概况和特点。
5.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6.外语导游员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水平;中文导游员掌握汉语言文学的有关知识,达到大专毕业水平。
二、技能要求
1.能接待不同性质、类型和规模的旅行团,有比较娴熟的导游技能。
2.能独立处理旅行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3.能正确理解旅游者的服务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导游服务。
4.能与旅游者、有关业务单位和人员密切合作,有较强的公关能力。
5.导游语言流畅、生动,语音语调比较优美,讲究修辞。外语导游员的外语表达正确,中文导游员能使用标准的普通话,并能基本听懂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语或客家话)。
6.能培训和指导初级导游员。
三、业绩要求
1.工作成绩明显,成为企业的业务骨干。
2.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0%。
四、学历要求
外语导游员同初级导游员;中文导游员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五、资历要求
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两年以上。

高级导游员
一、知识要求
1.全面掌握我国的大政方针和旅游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
2.全面、深入地掌握当地游览内容;熟悉我国有关的旅游线路和景点知识。
3.有比较宽广的知识面。
4.掌握有关客源市场的重要知识及其接待服务规律。
5.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6.外语导游员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初步掌握一门第二外语;中文导游员熟练掌握汉语言文学的有关知识,初步掌握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话或客家话)。
二、技能要求
1.有娴熟的导游技能,并有所创新。
2.能预见并妥善处理旅行中发生的特殊疑难问题。
3.有一定的业务研究能力。
4.能创作内容健康、语言优美的导游词。
5.外语导游员能用一门外语自如、准确、生动、优美的表达思想内容,并能胜任一般场合的口译工作;中文导游员能用标准的普通话和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话和客家话)工作,语言准确、生动、形象。
6.能培训和指导中级导游员。
三、业绩要求
1.工作成绩突出。
2.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5%
3.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通过优质服务为所在企业吸引一定数量的客源。
4.有较高水平的导游工作研究成果(论文、研究报告等)。
四、学历要求
同中级导游员
五、资历要求
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四年以上。

特级导游员
一、知识要求
1.对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全面、深入和准确的理解。
2.对当地游览内容有精到的认识,全面掌握我国的有关旅游线路和景点的知识。
3.有宽广的知识面,在与业务有关的某一知识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4.掌握有关客源市场的知识,全面、准确、具体地了解其特点和接待服务规律。
5.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6.外语导游员精通一门外语,基本掌握一门第二外语;中文导游员掌握汉语言文学知识,基本掌握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语或客家语)。
二、技能要求
1.导游技能超群,导游艺术精湛,形成个人风格。
2.能预见和妥善解决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3.能通过优质服务吸引客源。
4.有较强的业务研究能力。
5.有很高的语言表达能力;外语导游员能胜任旅游专业会议及其它重要场合的口译工作;中文导游员能胜任某一有关专业(如重点寺庙、古建筑或博物馆)的解说。
6.能创作富有思想性、艺术性和立论确凿的导游词。
7.能培训和指导高级导游员。
三、业绩要求
1.职业道德高尚,工作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大的影响。
2.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8%。
3.有一定数量高水平并正式发表的导游工作研究成果。
四、学历要求
同高级导游员。
五、资历要求
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五年以上。

附件三:关于试点单位导游员等级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保证等级评定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导游员等级评定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试和考核的结果为评定导游等级的依据。
第三条 全国导游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参加试点的省(市)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试点单位应成立“导游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一名主管局长牵头,各有关业务处室和承担试点的企业领导参加。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导考办”负责。
第五条 各试点单位“导考办”下设“中级导游员现场考试考评组”和“高级导游初评组”;国家旅游局“导考办”下设“高级导游员导游辞创作考评组”、“外语高级导游员口译考评组”、“高级导游员评审组”和“特级导游员评审组”。考评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考试科目的评分;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应等级资格的评定。
第六条 各考评(评审)组应由工作负责,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真才实学的人组成。
第七条 考评组按实考语种数确定评委人数,每个语种的评委一般为3——4人,评审组一般由7——9人组成,成员应包括旅游行政部门专职人员,院校专家和旅行社有影响的专业人员。其中专家和专业人员应占三分之二。
第八条 中级考评组评委中有高级职称的应占二分之一;高级评审组评委中有高级职称的应占五分之三;特级评审组评委一般均应有高级职称。
第九条 评委实行资格认可和有效期制。省评委由省导游人员考试委员会认可资格并发聘书;全国评委由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认可资格并发聘书。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条 等级考试属行业性考试,以国家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外语特级导游员考一门第二外语,中文特级导游员考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话和客家话)。
第十二条 外语、中文高级导游员考“导游辞创作”;外语导游员另考一门外语口译。
第十三条 外语、中文中级导游员考“导游专业知识”(包括时事政策、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和汉语言文学三部分)和现场导游两科。
第十四条 各等级考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命题;各科合格分数线由国家旅游局确定。
第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全国考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与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中级导游员“导游专业知识”、高级导游员“导游辞创作”、“外语高级导游员口译和特级导游员第二外语、方言的阅卷、评分由全国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中级导游员现场导游考试的评分由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导游专业知识“和导游员现场考试的考务工作参照导游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执行。口译、第二外语(方言)和导游辞创作考试的考务要求另行颁布。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试点单位负责组织参加试点的旅行社、导游公司对所辖导游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以《导游员等级标准》为依据;按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的《导游员等级评定考核表》所列内容逐项实施。
第十八条 “游客反映良好率”(指《游客意见表》中“导游服务”评“好”占回收总张数的百分比)是对导游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单位可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发放和回收《游客意见表》,并在考核中进行认真统计。对每个导游员的抽样调查率为其本年度内接待旅游者总量的10%;同时,抽样调查的覆盖面应达到所接待旅游团总数的60%。
第十九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临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并与各单位现行的考核办法相结合。
第二十条 考核应包括个人总结、集体评议和领导审核,在此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查对、核实有关资料、逐项填写《导游员等级评定考核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省和全国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与本人见面。本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向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导游员等级评定考核实行国家和省两级抽查复检制度。省(区、市)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负责抽查各单位报评人数的30%的考核原始材料(包括《游客意见表》、接待量、投诉、学历证明等);全国考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再进行抽查复检。如抽查复检出弄虚作假等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评、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导游公司和旅行社应建立导游员个人等级考核档案,随导游员的调动及时移交。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导游员等级评定采取由本人根据条件自愿申请报评等级的办法。报名工作由省(区、市)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参加旅行社、导游公司具体承办。
第二十五条 取到资格证书的导游员实习满一年由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报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审定,确认其初级导游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申请报评中级导游员,需经考试、考核合格,并经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审核,报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审定,确认其中级导游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申请报评高级导游员,需经考试、考核合格,并经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初评,审核、通过其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报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高级导游员评审组”审定,确认其高级导游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申请报评特级导游员,需经考试、考核合格,并经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初评,报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特级导游员评审组”审定并通过论文答辩,确认其特级导游员资格。

第六章 首次报评条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报评导游员等级必须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现仍从事导游工作者。
第三十条 1991年以前(含1991年)从事导游工作,大专学历者,可申请报评中级导游员。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指翻译、教师〈限外语、中文、历史、地理专业〉、编辑、记者和管理〈限旅游经济〉系列、以下同)者,可免考“导游专业知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经考核合格可免试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1985年以前(含1985年)从事导游工作,大专学历者,可申请报评高级导游员,但需先经“现场导游”考试合格,认可其中级导游员资格后,方可参加高级导游员的报评考试。
第三十二条 符合第三十一条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免考“现场导游”,经考核合格即认可其中级导游员资格,直接参加高级导游员的报评考试;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直接报评高级导游员,并免考“口译”。
第三十三条 1982年以前(含1982年)从事导游工作,中专或高中学历的小语种(指未列入考试外语)外语导游员和中文导游员,可申请报评中级导游员,但需参加考试(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后五年有效期内必须取得大专学历,否则不予晋级)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免考“导游专业知识”。
第三十四条 在导游员岗位上获得全国旅游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可直接申请报评高级导游员,经考核合格可免试。
第三十五条 现任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申请报评导游员等级,其旅行社管理工作年限可计入导游工作年限,但年带团量不得少于25天,其它申报条件与导游员相同。
第三十六条 特级导游员由省(区、市)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推荐。被推荐人必须符合报评高级导游员的条件,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导游工作经历。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后,由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特级导游员评审组”对其进行考核和考试,确认其特级导游员资格。各省(区、市)推荐人数控制在当地高级导游员总数的2%—3%以内。
第三十七条 兼职导游员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在所规定的导游工作年限内,其年平均带团天数不得少于48天(由旅行社出具证明),否则不予报评。
第三十八条 各条件中的导游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其中如有兼职导游工作经历,该部分经历应符合兼职导游员报考条件所规定的带团天数。如天数不够可按两年算一年的办法累计,符合条件者方可申报。
第三十九条 在导游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有突出事迹和贡献的导游员,经省(区、市)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推荐,报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请报评导游员等级。各省(区、市)推荐申报等级人数各控制在当地导游员总数的2%以内。

第七章 培 训
第四十条 各省(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导游员等级评定考试前培训和所聘评委的业务培训。

第八章 费 用
第四十一条 申请报评导游员等级应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报名、培训、考试、评审和管理等费用。费用标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商请当地物价部门确定。国家旅游局对每个考生笔试部分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试卷费8元,阅卷费8元(共16元);口译的收费标准为每人评分费10元。请各地将此笔费用计入本地的收费标准中,统一代收后交国家旅游局导考办。

第九章 其 它
第四十二条 各级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统一核发。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