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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6:14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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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分地区募集数及发行办法正式下达,请各地区财政、劳动部门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发行工作,保证发行计划顺利完成。
附件:一、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募集表(略)
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办法
三、委托转帐协议(样本)(略)
四、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表样)
(略)

附件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办法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向各地发行总额计划为30亿元。从1996年9月3日开始发行,至9月25日结束。
2.“本期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8.8%,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为1996年9月3日,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3日(节、假日顺延),2001年9月3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简称“两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人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
2.“本期债券”分地区的定向募集数,按照1995年底“两金”历年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并参考1995年“两金”增长情况确定下达。各地财政、劳动部门负责将下达的定向募集数逐级落实到各“两金”管理部门。
3.“本期债券”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各地财政厅(局)代表财政部办理本期债券的募集发行、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等有关具体事宜。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两金”管理部门应于9月25日前,持转帐支票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2.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收到的转帐支票,开出“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收据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每年支取利息及到期兑取本金的依据;第三联存根联由财政部门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的依
据。
3.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的次日以电汇方式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特种定向债券”字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帐 号:0215001-9609
用 途: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款
行 号:10051
四、每年利息的支取及到期本金的偿付
“本期债券”购买单位依据“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第二联在每年利息支付日支取利息。利息支取采取委托转帐的方式,即购买单位与签发单位事先签定有关委托签发单位直接办理转帐手续的协议(见协议样本),由签发单位负责每年按期将利息划转到购买单位指定帐户。

签发单位应将每次转帐信汇单回执联(或复印件),附在收款单第三联后,作为已向购买单位支付利息的凭证。
“本期债券”到期时,购买单位须委派专人持收款单第二联和单位证明,到收款单签发单位办理本金兑取手续,签发单位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购买单位经办人签章。本金兑付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签发单位收回。
五、手续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2.25‰。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财政部门各0.5‰,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两金”管理机构各0.25‰。在各地按期、足额上划定向募集数后(以9月30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由财政部
一次支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其根据募集款缴纳情况逐级下拨。对于无特殊情况、不按期缴纳募集款的,财政部将视情况扣减部分发行手续费。
签发单位的兑付手续费(指利息支付及本金兑付手续费)为资金支付额的0.6‰,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支付。
六、报告制度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9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债司报送“关于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落实情况报告”,汇报落实情况;并在发行结束后的10日内向财政部国债司上报“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见表样)。
“本期债券”的发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全年国债发行计划的落实;同时,为适应市场建设的发展,在付息方式上采取了按年付息的办法,付息方式比较复杂,这都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必须派专人负责,落实各项措施,认真细致做好
收款单与帐、款的管理工作,保证发行计划的按期完成。



199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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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出国从事医疗活动医护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工作,并实施有效管理,确保其正当权益,维护我国家声誉,我部制定了《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卫生部涉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中心承担,该中心挂靠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出国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维护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涉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中心(以下简称“认定中心”)负责出国医师、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出国从事医疗活动的中国医师的执业资格认定;

(二)出国从事医疗护理活动的中国护士的执业资格认定。

第四条资格认定申请者,必须向认定中心提交下列全部材料:

(一)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两张;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申请者可委托个人或单位进行申请,受委托的个人或单位在申请时尚须出具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者,认定中心应当自接到认定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认定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者提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定。

第八条认定中心对审核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认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资格认定证书》。

第九条审核未通过者,认定中心将通知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个人或单位,退还申请材料中的证件原件。

第十条因认定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的人员,须填写补办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经认定中心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在认定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经认定中心核实,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认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资格认定证书》的,认定中心注销其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对认定中心出具的结论有异议,申请者可在30日内向认定中心提出质疑。认定中心须在接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认定中心建立认定查询数据库,为国内、国外机构和个人提供查询。有关信息安全保密和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外国政府、机构和组织提出需要核实是否在中国取得医师、护士资格的请求,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认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资格认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中英文),由认定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认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资格认定证书》仅限中国境外使用。

第十八条认定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医疗护理活动的医师、护士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按期发挥工程效益,自治区制定了《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力度。2010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十二五”期间,每年投入2.3亿元,用于建设4条大河、30座重要城市(镇)及20条重点灾害河流的应急防洪工程建设,以提高我区防洪减灾能力。同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已全面启动,山洪灾害防治、重点水库通讯预警等各项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也启动在即。我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将步入前所未有的建设高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切实提高各级防汛抗洪减灾应急能力。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是加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抓好重点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
三、强化措施、加强管理。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兼顾,加快、扎实、科学地做好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及《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强化设计、审定、施工、竣工、安全生产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指导,严把质量关。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运维经费,确保又好又快地完成项目建设,保证项目早日建成并发挥效益。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按期尽早发挥工程效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及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重点应急防洪工程建设、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等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国家制定中央投资项目专项管理办法,应参照国家办法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不足部分各级政府自筹,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并参照有关规程规范验收的原则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单位管理的流域防洪工程项目,按以上原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中央、自治区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计划批准下达后,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研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年度实施项目计划表)。
第五条 各地(州)、县(市)按照下达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积极开展前期工作,经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审查批复后,方可按相关程序实施建设。
第六条 各地(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项目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前期工作。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及相关前期工作程序编制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计划确定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管理程序下拨资金。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区后,各级财政、发改部门应按相应程序核定后及时拨付到建设单位,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不得滞留或挪用。
第八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时效性,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及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并以政府文件出具承诺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 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用于项目计划确定的、前期工作通过批复的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内容实施,不得用于计划外和前期工作未批复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项目概算、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挪用、拆借、挤占建设资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地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批复工作。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负责协调和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汇总审核、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等。
第十三条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过程接受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对开工前、竣工后、违规违纪查处情况进行“三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工程建设管理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在专项补助资金到位后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五条 建立科学、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时建档保存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并建立完整的文档目录。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负责所承担工作的质量。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参建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报告工程质量问题。质量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报告工程质量,责任人和监理人要签字负责。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建设单位应提交质量保证金,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返工,直至验收合格,返工工程量不计入总工程量。工程涉及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经过现场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章 工程验收与运行


第十九条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阶段和竣工验收工作,参照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30号令)和相关规程规范进行,竣工验收由自治区水利厅或委托项目区地(州、市)水利(务)局牵头,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及建设单位要明确项目建设管护责任,确保建成一处,落实一处。推动管护机制的建立,促进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建设。项目建成以后,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由项目区县(市)地方财政承担。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地(州、市)及县(市)也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自觉接受各级审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的审计、稽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自治区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挪用建设资金、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洪项目建设管理存在问题的,核减下一年度该地区或县市投资额,直至整改完成。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