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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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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财统〔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厦门市国资局(处):
为认真细致地做好全国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促进提高基层编报单位报表质量,保证报表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国家经济决策提供准确信息,财政部于2001年8月~9月组织力量,对随机抽样选取的隶属地方的200户基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质量进行了专项稽核工作。现将《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对照《通报》中所反映的问题,对本地区会计决算报表的填报及组织工作进行认真自查,纠正问题,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做好2001年度的会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
附件: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



附件:

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
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

为认真细致地做好全国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促进提高基层编报单位报表质量,保证报表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国家经济决策提供准确信息,财政部统计评价司会同监督检查局共同组织力量,于2001年8月~9月,在全国上报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企业、单位中随机抽取了部分基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报表的编制工作质量进行了专项稽核工作。现将对有关地方企业、单位的稽核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报表稽核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0年度地方会计决算报表数据稽核工作,是在各地方按照统一要求汇总上报会计决算报表后,由财政部组织开展的一项专项质量检查工作。其主要检查内容是:上报财政部的会计决算报表与单位账簿是否一致,年度间报表数据是否具备逻辑性和合理性,报表编制口径与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向不同部门提供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
这次会计报表数据稽核工作,由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监督检查局共同组织,按照“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相对集中、比例协调”的原则选取稽核样本。为便于稽核工作的组织,稽核样本相对集中在北京、上海、沈阳、广州、成都、杭州、青岛、银川、长沙、兰州、贵阳等11个地方,选取的样本包括企业82户,行政事业单位100户。报表稽核工作结果表明,在被稽核的182户基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中,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符合要求且没有出现差错的为50户,仅占27.5%;在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中存在一般的口径差异、科目错列、录入不准等差错问题的为89户,占48.9%;在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中存在较严重虚报、瞒报、漏报、错报问题的为43户,占23.6%。
二、报表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稽核工作结果显示,多数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中能够按照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严格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填报决算报表,报表质量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要求。但也有一部分基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严重不真实,弄虚作假,虚报、漏报和瞒报行为较为普遍,日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有章不循等问题突出。对此次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和单位账账、账表、账实不符问题严重,少报、错报和瞒报会计报表数据。在43户存在较严重问题的企业、单位中,均不同程度存在着账账不符、账实不符和账表不符的问题,直接影响了会计报表的真实、准确。同时由于企业、单位少报、漏报、错报和瞒报会计报表数据,致使上报报表数据与账簿数不符。
(二)会计决算报表编报范围不准确。被稽核的企业、单位中,有11户上级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下属企业或单位存在较严重的漏报现象。如有的企业未将下属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漏报财务报表数据。另外,在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中发现,有14户企业、单位因2000年度已面临破产、停产、半停产或改制等问题,为维持单位的虚假存在,虚报企业或单位的会计决算报表。
(三)人为编制和上报虚假会计报表,主管部门汇总时随意调整会计报表数据。一些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法制观念不强,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业绩考核以及其他目的,通过财务账目做假,人为调整会计报表,导致会计决算报表数据严重失真。还有些主管部门在汇总基层报表时,人为进行调整,使汇总上报报表数据与基层企业单位财务数据不符。
(四)企业、单位根据自身的需要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不同的报表。一些企业、单位上报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报表与上报财政的报表从范围到内容、指标数据都存在不一致。
(五)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导致报表填报、录入错误。在此次稽核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填报态度不认真,存有侥幸心理,应付差事,不如实填报实际情况;部分企业、单位财会人员对报表科目、基本概念没有认真掌握理解,导致多填、错填有关报表,企业类报表在报表封面存在不规范,大部分企业在“工资”、“住房周转金”、“税金”、“福利费”、“国有法人资本”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填报错误。
(六)部分企业、单位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在此次会计决算报表稽核中,还发现部分企业、单位长期以来没有健全的内部监控制度,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对会计报表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促进企业、单位提高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质量,有效推动各地区加强会计决算报表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结果,对43户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企业、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存在组织工作不力,上报报表数据不准确,有少报、虚报、漏报、瞒报及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43户地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名单略)由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以上43户地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其问题分别移交有关地方财政部门会计决算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监督检查机构限期予以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上述地方企业、单位应针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纠正有关错误做法,调整各种账目。希望各级地方企业、单位也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吸取教训,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决算编制行业,提高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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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3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03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02]6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的规定,现将2003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的三项条件。

  二、注册程序和要求

  今年监理工程师注册,仍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成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注册程序是:

  1、申请注册的人员向所在的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监理企业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送给本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下属的监理企业,向其总公司报送。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人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对监理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一览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

  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注册材料核查后,对符合注册条件者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形成,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照片和日期处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钢印或红印。

  三、网上申报

  今年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除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外,还须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材料包括:(1)各地区、各总公司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2)《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网上申报时,应首先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点击“专业软件”进入“工程监理计算机管理系统”界面,通过“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栏目录入《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同时,可从“公文往来”栏目,发送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未经网上报送材料的,暂不给予注册。

  网上申报时,请按照该系统软件的格式录入,有关内容要与所报送的书面材料一致。如遇到技术性问题,可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翁明军; 电话:010-68393441。

  请各地区、有关总公司于2003年1月15日前将注册申报材料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8385640;联系人:吴江。

  监理工程师注册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212090101.xls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及《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212090102.doc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212090103.doc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补办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补发申请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212090104.doc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18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建设、公安、规划、房产、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预警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是雷电灾害的重点防御对象,必须安装相应的防雷设施: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重要电气装置;
  (四)信息化系统和自动监控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前款第(二)、(四)项所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还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静电装置。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对象以外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当地的气候背景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地质、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被保护对象的范围、性质、特征和用途,按照国家规范设置防雷设施或者采取防雷措施。
建设项目需设置防雷设施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防雷设施的新建、改造工程、信息化系统和自动监控系统的综合防雷工程等防雷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须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检测,并将结果报气象主管机构验收。


  第十一条 凡装有防雷设施的单位、个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防雷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防雷设施检测后,检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报气象主管机构。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检。
  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为每年一次;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持有省或者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从事防雷设施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定期审验。
 从事防雷设施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持有省或者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格证书,并接受年检。
 禁止无资格人员、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设施的检测。


  第十四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者禁用的防雷产品。


  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遭受雷电灾害,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进行灾情调查。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勘察、调查,作出鉴定意见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汇总分析上年度本地遭受雷电灾害的资料,书面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设计、施工专业防雷工程,或者私自将专业防雷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设计、施工的,由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雷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
  (二)防雷设施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已有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且拒绝整改的。


  第十九条 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或者检测机构未经定期审验的,由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无资格人员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以及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由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人为破坏、损坏防雷设施,导致火灾、爆炸、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指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按其性能分为:
  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等)、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2.感应雷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三)防雷设施:指具有防御或者减少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等电位连接、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它连接导体的系统设施。
  (四)防雷产品:指由生产厂家研制、生产的用于防雷设施系统中的各类避雷针、电涌保护器等单元器件或组合器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