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央军委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确认1955-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9:09  浏览:9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军委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确认1955-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

中央军委


中央军委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确认1955-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

1955年我军曾实行军衔制度,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取消军衔制度。1988年2月10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研究,鉴于我军即将实行新的军衔制度,军衔又是国家给予军官的一种荣誉,因此,对在1955-1965年期间曾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应予以确认。但犯叛国罪和反革命罪的,犯刑事罪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开除军籍的以及经中央军委决定不予确认的除外。现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中央军委主席 邓小平
1988年4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信息产业部门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武汉市电子政务建设规范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由市信息产业部门组织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计划部门按权限审批或者审核。未经市信息产业部门初审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不得建设。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市财政、计划、信息产业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应满足政务公开和资源共享的要求。凡经市信息产业部门认定可以远程服务方式建设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当通过前置服务器方式与市电子政务平台链接,确保信息共享和后台系统安全。
  第七条 重点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建立协调联席会制度,由市信息产业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定期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计划、信息产业、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项目完工后,由市计划部门会同信息产业、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市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拨付后续运行维护费用。

第三章 政府网站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www.wuhan.gov.cn)是市人民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称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其网站设立专门栏目,并与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链接。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无偿”原则,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之外的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 本部门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工作时间;
  (二) 本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的地址、电话,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
  (三) 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以及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等。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过其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咨询服务:
  (一)在其网站上设立咨询窗口,由专人提供面向社会公众的网上咨询服务;
  (二) 建立工作规范,规定服务响应时限,及时答复服务请求,提供工作日实时服务的,应当有专人值班,实时应答,暂时无法答复咨询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原因并尽快答复;
  (三) 对于所提咨询请求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政府部门应将本部门负责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按下列规定实行网上办理:
  (一)每一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实时查询和结果反馈3个主要环节;
  (二)对于每一事项,应当提供详细的办理依据、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完整;
  (三)每一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开设监督、投诉栏目,受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建立投诉处理的业务规范和流程,确定网上投诉的响应时间、投诉内容的答复时限。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其网站的运行维护,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应对受委托方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其网站的服务链接、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等网站基本功能运行正常,并建立网站的后台发布系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网站必须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重大突发和敏感时期应急处置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违法案件24小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病毒检测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以及其它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发布党和政府重要信息以及设立交互式栏目的网站,必须在网络接入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经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认定分级属政府部门之间需要共享的公共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分级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信息产业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掌握的公共信⒆试茨柯迹凑展残畔⒆试捶旨赌柯枷低澈徒换幌低车囊笪じ卤静棵拧⒈镜ノ坏男畔ⅰ?BR>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公益性信息机构,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政府各部门应当向公益性信息机构提供适合于公益性服务的信息资源。

第五章 网络管理

  第十九条 凡接入武汉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政府各部门,其网络建设和信息发布系统应当接受公安、安全、机要、保密等有关职能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保密责任制,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政府各部门原则上应统一共用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因特网出口,如确需另外开通因特网出口的,应将技术及安全方案报市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六章 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电子政务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各单位信息员应当经市信息产业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的情况,定期对政府各部门网站和各应用系统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更新率、点击量、网络安全性和公众的反映等,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在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和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影响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开展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民族法制研究的拓新之作——〈金律研究〉评介

王威(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

民族法制史研究,在中国法律史学和民族法学研究领域,乃是最薄弱的环节,迄今对此进行系统研究的学术专著寥寥无几。这不仅制约了民族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也与少数民族政权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有鉴于此,作者在完成国家"七五"期间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中国法制通史》相关课题的基础上,历时四载,撰写了《金律研究》一书。1995年,本书获台湾"中华发展基金"资助,由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向海内外发行。这是大陆学者在台湾出版的第一部关于民族法制研究的著作。

本书分绪论、金朝法制总论、行政法律研究、刑事法律研究、民事法律研究、经济法律研究、司法组织与诉讼法律研究七个部分及附录金朝法制大事记,共计约20万字。它以12世纪初至13世纪前期中国北部各民族之间交互关系的历史演变进程为背景,对金朝立法建制进行了系统的多层面的探讨;尤其对女真民族传统法思想的异化,金律之渊源,金律作为封建特权法和民族统治法的二元制特色,金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金朝立法建制的得失,以及金朝法制在女真人入主中原建立比较稳定的统治,调节民族关系,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调控社会经济关系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诸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富有新意和开创性,具有较高的学术质量。其中突出的有三点:

第一、作者通过民族法制断代史的系统研究,向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传统的"华夏正统"观提出了挑战。在中国历史舞台上,华夏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经常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或入主中原建立统治全国的政权,或控制中国部分地区与汉族政权长期并峙。然而,迄今为止的多数法制史论著,受"华夏正统"观念影响,除对元、清法制稍加注意外,其余少数民族政权法制倍受冷落,或只言片语一笔带过,或只是对其中野蛮落后的内容痛加挞伐,却置其法制上的创新和建树于不顾。本书以充分的史实显示,女真族在入主中原的过程中,以开放的姿态吸收和融合了汉族及其它各族文明的精华,对异质文化博采兼纳,形成以儒家思想居主导地位的多元一体的金文化。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金朝立法上采唐宋之制,参以女真传统习惯法中适用的规范,形成具有多元特色的法制,对元朝立法影响深远。可见金律与两宋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并列于上承汉唐,下启明清的"正统"地位。
第二、
突破了法律史学偏重立法研究,漠视法律适用考察的旧模式。在法律史学领域存在着一个明显的误区,即偏重立法研究,满足于对法律法规,特别是各个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基本律典的结构、条文作"静态"评介,而对于这些书面的法律法规是否施行,在施行中有无变化,实施后产生的效果如何,则漠然置之,或轻描淡写,或完全未予涉及。这就使法律史研究失去了活力和作为一门学科的完整性、科学性。本书为突破上述误区作了富有成效的尝试。一方面,在立法上不仅作墨于具有代表性的主要律典《泰和律义》,而且注意考察其定型前后颁行的所有法律法规。作者以为,《泰和律义》虽然堪称金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却不能反映此前九十余年间金律发展演变的历程,无法显示金朝120年间立法建制的全貌。此前制订的法律法规,都是有金一代长期通行的成法定制。另一方面,又放眼于金、辽、宋、蒙古汗国之间国家关系的广阔背景,结合金代民族斗争和融合的现实状况,从"动态"的角度对金律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及其规律进行"全方位"的探索;并尽可能地搜辑散见于史籍中的案例,以实证各类法律在施行中的变化及所产生的社会功用。作者指出,在金朝统治比较稳定的时期,存在着颇为完善的法律施行保障机制。如在职官管理,惩贪倡廉,土地赋役,商贸管制等方面,立法周详,执法严格,成效显著,值得总结和借鉴。

第三、本书就金朝法制研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以自己独到的见解对学术界的传统观点提出了质疑。例如金朝法制的民族特色问题。学术界通常认为,随着女真族封建化的完成,金与唐宋之制已基本达成一致。本书以为,在民族融合的进程中,尽管儒家思想逐渐占居了主导地位,并对金朝立法建制产生了重大影响,但那些女真民族与生俱来的传统观念仍然保留下来,深深置根于女真人心底,顽强地反映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使金朝典章制度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在法制上,女真民族习惯法始终固守着传统的领地,如婚姻立法对于华夏历代王朝法律和礼制所禁止的同性为婚、冒丧嫁娶、良贱通婚等行为及"收继"婚俗,或长期放任,或沿用不革。行政立法中具有部落贵族议事性质的勃极烈制、地方政权军政合一的猛安谋克体制,经济立法中的牛头税制和通检推排法等,都在金法制中占有重要地位。

又如,一般论著对于金代物力通检推排法的施行,都批评为对劳动人民的掠夺和搜刮。而本书认为,金朝定期普查民户财力的通检推排法,旨在均平赋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是针对家资殷实,仗恃权势逃避赋役的官豪和新贵,对深受物力少而赋役重的困扰的贫穷民户则利大于弊。他们有可能摆脱产去税存的窘况,不能因某些执行官吏不法扰民的行径而否定通检推排法的社会功用。
此外,本书还十分重视资料的选择和运用,对于未经信史佐证的史料取审慎态度,凸现出作者立论谨严,求实求真的治学之道。
(刊于《现代法学》1996年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