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2:56:08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384号

1995-07-07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函发[1995]102号)。对出口企业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乙烯产品出口的退税问题,我局意见,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过去的免税还贷,改为财政定额返还归还贷款,尽管形式上有所变化,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口退税上不能开新口子。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收购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乙烯产品,不论是直接收购还是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所属齐鲁、扬子、大庆分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72号)依然有效。
  二、对1994年以来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予以收回或者扣减其应退税款。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电力部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1995年7月7日,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均适用于本办法。
监理工程师按注册形式分为总监理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系岗位职务。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统一规划和管理监理工程师资格。具体负责总监理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注册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
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所属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注册管理工作。并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总监理师资格的审核。
第四条 持有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的总监理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才可上岗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总监理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应为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的在职或长期聘用人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经电力工业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的资历;
(四)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参加过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评审与注册管理
第八条 总监理师的资格注册评审程序:
(一)由申请人填写《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师申请报告》(见附件)并应附技术职称证书及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套),由其所在监理单位报请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后报电力工业部评审。
(二)电力工业部成立总监理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评审,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部批准、注册颁证。
总监理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评审,由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经注册颁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专业应报部备案。
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专业如下表所列:
------------------------------------------------------------------------------
火 电 | 送 变 电
----------------------------------------------------|------------------------
设计:勘测、总交、水工、土建、热机、电气、热控等 |设计:变电、线路
----------------------------------------------------|------------------------
施工:土建、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焊接、化学等 |施工:土建、电气、线路
----------------------------------------------------|------------------------
调试: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等 |调试
----------------------------------------------------|------------------------
工程经济 |工程经济
------------------------------------------------------------------------------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部门除组织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业务基础知识的培训外,还应有计划地、定期地分别组织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总监理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者,由对其资格审批、注册的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注册并收回证书。
(一)退出所在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或者是被其监理单位解聘;
(二)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者;
(三)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者;
(四)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原《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大阿拉伯利比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月25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根据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一日(利历一三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十一条,为发展两国在新闻、文化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及发展两国人民间业已存在的良好关系,同意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互派记者和新闻代表团,接待方为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代表团人数、访问期限、日期及有关事宜由两国有关方面另行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之间进行联系,互换国内、国际新闻。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视台、广播电台之间的直接合作。尤其是在两国国庆期间互换反映两国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视听节目。

  第四条 双方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组)访问。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双方强调发展两国文化、文学方面的合作,相互介绍两国的文学和遗产,并通过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相互提供优秀的文学作品供对方翻译出版,加强两国文学家、作家及艺术家之间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鼓励文化、造型艺术方面的合作。为此,双方致力于:
  1.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和艺术展览。
  2.组织艺术家互访,并举办传统手工业和民间工艺展。

  第七条 双方根据各自的可能,鼓励互派民间艺术团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文化艺术节。

  第八条 双方通过互换和购买影片、鼓励合拍、交流技术和培训的经验,在电影方面进行合作,并参加在两国举办的电影节。

  第九条 两国相应的新闻和文化机构可以签订双边的协议或协定。

  第十条 双方鼓励在文物的维修和保护方面交流技术经验并互换专家,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方面协商。

                总则

  第十一条
  1.两国有关方面就本计划规定项目的联系通过外交渠道进行。
  2.新闻、民间戏剧及艺术团体抵达日期、人数及逗留期限至少提前三十天通知接待方。

  第十二条 派遣方负担与本计划有关的往返国际旅费及其行李托运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及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执行本计划的访问人员在突然生病的情况下,接待方负担其急诊医疗费用,需长期治疗及巨额费用者除外。

  第十四条 举办艺术展和文化周时,送展方负担展品运输及全部保险费用;承展方提供展厅并负担国内运输的费用。

  第十五条 本计划不排除在两国已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的范围内,由双方商定增加的有关新闻、文化合作的其它项目。

  第十六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执行本计划。本计划有效期为三年,经双方同意可续签。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利历一三九七年六月五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代   表                代   表
     吴春德             阿卜杜拉·艾哈迈德·哈拉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