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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宏观调控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49:55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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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宏观调控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办字〔2004〕70号

关于做好宏观调控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去年年底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部分行业经济过热、投资需求过旺、 信贷投放过快等问 题,强调要加强宏观调控,分别在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调整部分行业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等 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为保证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 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抓好宏观调控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 

  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消除事故隐患 ,防止受调控行业、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序、稳 定的生产环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别要防止宏观调控行业、 企业放松安全生产工作。要针对宏观调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 题,从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日常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把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安全 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源头管理 

  对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清理整顿的行业中,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施的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的项目,以及不符 合电石、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低水平重复建设 的项目,要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从严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

  三、建立宏观调控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制。一是强化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宏观调控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安全责任,加强监督管 理工作。二是要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 由于人心涣散、管理松懈,放松对隐患的监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做好关停企业安全生产善后处理工作 

  对关闭、转产、搬迁和停产整顿的企业,要加强对仓库、厂房、设备设施、原材料的安全管 理,加强对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应予废弃、销毁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 善处理,特别是危险物品,不得随意堆放、遗弃,防止留下事故隐患。对危险物品和装置的 处置,应制订严格的处置方案和程序,并报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 备案;对于应拆除的在建工程和生产装置,在拆除前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涉及特种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危险物品和装置的处置情 况进行及时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

  对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装置,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对达不到专项整治标准和要求的企业和装置,要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

  六、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凡国 家宏观调控和清理整顿的对象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 行查处。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

  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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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四月七日     





平凉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甘肃省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平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管理。

市县(区)规划区外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分,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堤坝、人防工程等。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环保、质监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

(一)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在150立方米以上;

(二)建设工程一次浇注混凝土用量在20立方米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抢险救灾建设工程;

(二)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泵送扬程达不到有效施工高度的;

(五)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因上述规定原因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第八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预)算、上报计划、确定物资及招标文件时,须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必要因素考虑,并予以注明。

第九条 对按规定必须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须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资质和生产许可证,在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按照其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持有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的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二条 加强预拌企业监管,确保产品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足够的生产管理人员,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确保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车为工程特种运输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准许依照核定的线路在城区通行。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搅拌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各县(区)要积极建办混凝土搅拌站,充分发挥石灰石、陶土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非粘土空心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材料及防水密闭材料、保温隔热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新型节能产品,限期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保证卸料现场的混凝土符合供需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施工单位负责混凝土的成型和养护。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预拌混凝土强度的确定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在平凉中心城市违反本办法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共同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五月一日起在平凉中心城市施行。其它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县城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在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禁止日期,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受理”涵义确认的答复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受理”涵义确认的答复
卫生部法监司




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
你局甬卫发〔1999〕209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当申请人未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交全部材料时,接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补充所需材料,在材料补充齐全以前,视为未“受理”设置申请。申请人补全所需全部材料后,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受理设置
申请,并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199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