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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53:53  浏览:9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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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来,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协调配合,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近期媒体反映和总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货物运输业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发票管理不严、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进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认定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对新办货物运输业企业,要认真进行走访调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对不提供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引税”现象的发生。
三、地方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的,要立即停售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非法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但不申报纳税现象的发生。
四、要落实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审核。受理货物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金额与发票清单汇总金额,确保上传的清单是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如发现申报有问题的,要及时处理,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进行比对,防止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发生。
六、要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评估。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和申报异常的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立案的,应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
七、各地国税征收机关、地税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完整地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期将汇总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上传总局。
八、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加强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货物运输业征管情况。要建立货物运输业管理数据交换渠道,交换管户情况和营业税申报数据。 对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重大案件,要加强联合检查,提高联合办案水平和税务检查效率。
九、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对比对异常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及时交换审核检查信息。国税机关经审核检查,认为需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交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结果反馈给国税机关。
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将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对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检查和信息传递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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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网,你到底得罪了谁?

张雨林


今一早读到北京晨报《女歌手告天涯网站纵容造谣》的新闻时,不由有些感慨。这是自9月1号北京青年报《网络通缉令“追杀”出侵权官司》来第二次看见天涯网被诉上法庭的新闻,两新闻间隔只有6天。天涯作为全国乃至全球知名中文网络虚拟社区,在近两年可谓是风头占尽,获得了各项荣誉。从天涯也走出了各类名噪江湖的草根明星。这次天涯陷入网络侵权官司中,人们不禁要问:风光无限的天涯,你到底得罪了谁?

两个案件的起因都很简单:前者中,一位名为“菜霸”的网民在天涯社区发表帖子《洗版前因:18万PK一夜情的谣言故事》对青年歌手张可可进行侮辱、毁谤。张可可认为这败坏了她的名誉,给她的心灵造成极大的创伤,一气之下将天涯网告上法庭;后者中,章甫因遭遇天涯“网络通缉令”,被ID为“牙疼妹妹”的网友“误杀”,该妹妹在《侮辱本姑娘的人已调查清楚,警方正在全力缉拿》的一帖中将章某的手机、家庭住址、甚至8岁女儿是领养的隐私一起公布在网络上,并称章某被上海公安拘留15天。章某接到了大量骚扰电话,令他“牙疼无比”,愤然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这两起案件很好的代表了网络世界中两个主要的侵权问题:一是侵犯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二是侵犯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指公民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网络是公认的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案件的多发带,呈现出涉及广、传播快、保护难的特点。

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案件是很难处理的,因为很难查实直接侵权人的真实身份。这两个案件中,就是因为这一点,被侵权人无法获得或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确认侵权信息发布人的身份,故将天涯网这个管理者诉之法律。事实上,天涯网本身并没有亲自发布或参与发布侵权信息。单从这个角度说,天涯网没有得罪起诉它的两位愤怒的网民,恐怕天涯网也没有胆量去得罪这两位起诉者。

既然天涯网没有得罪这两位起诉者,那为何这二位在找不到侵权信息发布人的情况下将它诉上法庭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若发现明显属于该类的信息应该立即删除,保存相关记录,并有义务协助进行调查。也就是说,就这两个案件而言,天涯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是它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对其信息平台中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进行删除的义务。若天涯网对该类信息未删除或删除不及时给他人带来不良社会的影响,造成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承担侵权责任的大小,要看其具体的过错程度了。

正是由于天涯网对网友侵权言论管理上的疏忽导致它成为这两个案件中的被告。换言之,正是因为天涯网的细小疏忽,得罪了法律赋予它的义务,也令它成为了网民不良言论的间接受害者。从这种意义上说,天涯网得罪的不是别人,正是它自己。

在目前网络自律无法推行、网民处于情绪形舆论形态的阶段下,如何减少网络上违反道德的言论,提高网络道德水平?如何减少网络侵权事件、犯罪案件,净化网络法治环境?也许可以通过天涯网的这次遭遇,让我们的相关部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广大网民产生深深的思考。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规定》的通知
荆政发〔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9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到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在校适龄学生率先献血。动员患者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及社会成员互助献血。
  第三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媒介应开展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第四条 国家机关、驻荆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社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五条 市献血工作委员会领导本市的无偿献血工作,市献血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无偿献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动员和组织无偿献血。
  (二)根据用血需求情况,制定献血年度计划,分配献血指标,并督促相关单位完成献血任务。
  (三)管理和发放《无偿献血证》。
  (四)管理和审批医疗用血。
  (五)管理无偿献血储备金。
  第六条 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法定专门机构。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其职责为:
  (一)采集和储存血液。
  (二)负责血液质量管理及为临床提供合格血液。
  (三)开展成份输血和输血新技术推广工作,承担临床输血技术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血站对参与无偿献血的公民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免费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标准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并不得采集血液。
  第八条 公民一次献血量为200至400毫升,两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每次献血后由市献血工作委员会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第九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制度,对采集的血液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单位提供。
  采集血液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销毁。
  血液检测不合格的 ,血站应将检测结果通知献血者,并指导其做进一步检查或就医治疗。
  血站对供血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应及时供应,不得延误。
  第十条 采血、供血车按特种车辆的有关规定免交公路通行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非法采血。严禁雇佣、诱骗、强迫他人献血。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制定用血计划,严格遵循合理、科学的用血原则,积极推广成份输血,提倡患者自身储血,不得滥用、浪费血液。
  医疗机构必须在指定的供血机构提取血液,并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对血站所供血液的血型、血液成份、有效期等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保证临床用血的正常供给。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配合献血办公室做好管理工作。临床用血时,医生应视患者病情填写《用血申请单》,经医院审核后方能用血。急诊病例,可先用血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者或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可凭《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按下列规定用血:
  (一)无偿献血一次的,献血者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的,献血者可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医疗用血;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献血者可终身免费享用无限量的医疗用血;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含前款规定享受免费用血待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因伤病在外地用血的费用,凭献血证和医院证明及发票到市献血办公室结算。
  互助献血者(除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外)享受无偿献血者待遇。
  无偿献血者血液检测不合格者,三个月后可免费享用一次等量医疗用血。
  第十五条 公民临床用血,只交付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四千毫升以上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连续三年超额完成献血计划的;
  (三)为抢救危重病人献血表现突出的;
  (四)组织公民献血及在采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第十七条 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完成无偿献血计划的不得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献血法》第十八条处罚: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单位违反规定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血站、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据《献血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发布的《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