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30:08  浏览:8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
1995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分别自1996年1月1日、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票据法》、《担保法》,现就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票据法》、《担保法》,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每一条款的含义,充分认识《票据法》在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票据欺诈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担保法》对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促进作用和对债权的实现的保障作用,以及这两部重要法律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积极影响。
二、审判人员应当通过对票据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活动,正确适用法律,并结合办案,以案讲法,注意运用公开审判和新闻媒介等形式,大力宣传《票据法》、《担保法》及其重要意义,教育公民增强票据意识和担保意识,自觉地遵守法律。
三、对在《票据法》、《担保法》施行以前所发生的票据行为、担保行为,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票据法》、《担保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票据法》、《担保法》施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票据纠纷案件、担保纠纷案件,仍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
四、《票据法》、《担保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两部法律颁布前作出的有关票据、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凡与《票据法》、《担保法》抵触的,除本通知第三条所述情况外,不再适用。
五、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票据法》、《担保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对于在审理案件中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或者倾向性意见报送我院,以供作司法解释时参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人大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人大


省第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第5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包括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属的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在青年志愿者协会登记,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其它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行为,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七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所在区域内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第八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可设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具体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为十六周岁至三十五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
(四)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者有效暂住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青年志愿者协会同意,登记成为青年志愿者。
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五)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等活动。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时需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五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经费可由社会捐赠、资助,政府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的资产。
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小时志愿服务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作为考核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服务时间和工作实绩,奖励优秀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十九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青年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条 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有青年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录用、录取。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介应当无偿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二条 提倡16周岁至18周岁的青少年进行累计100小时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青年志愿服务周、服务月活动。
第二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志愿者组织间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损害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青年志愿者协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有赔偿能力的青年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



1999年9月3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7)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舟山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参加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市、县(区)政府直属部门;

(三)受市、县(区)政府或市、县(区)政府直属部门直接管理的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发生的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机关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本机关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20人以上集团行政诉讼案件或其他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建议出庭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机关行政首长确有正当事由无法出庭应诉的,应事先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委托本机关副职领导出庭应诉。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直属部门(或其他组织)以市、县(区)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首长应当以政府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

第七条 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应当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应诉,做到言行文明,举止端庄,树立和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市政府实行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制度。各县(区)政府及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下列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复印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或行政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
(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
第九条 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终结后,本机关法制机构应将案卷材料装订成册,以备查用。对败诉案件,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撰写结案报告,送本机关行政首长审阅。

第十条 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对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庭应诉的,按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