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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34:36  浏览:8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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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监督字〔2003〕8号
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浙财人教字〔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会专家在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中的作用,加强对行政监管行为的监督,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提高财会监管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财会监管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浙江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受浙江省财政厅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财会咨询专家的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等的从事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的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专家。
  第四条 受省财政厅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4.聘用单位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应聘财会咨询专家的报名方法:
  1.公开(网上)自愿报名;
  2.单位(组织)推荐。
  第六条 省财政厅将对拟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财会咨询专家聘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
  第七条 凡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全部进入省财政厅建立的"省财政厅财会咨询专家库"。省财政厅因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鉴证活动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选。
  第八条 受聘财会专家在省财政厅组织的咨询、鉴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财会咨询、鉴证事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财会咨询、鉴证事项的评审权;
  3.财会咨询、鉴证活动中的表决权;
  4.按规定领取财会咨询、鉴证活动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受聘财会咨询专家在省财政厅组织的咨询、鉴证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财政部门加强财会监管提供公正、合法、准确的意见;
  2.严守纪律,不得泄露在咨询、鉴证活动中知悉的工作和商业秘密;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财会咨询专家聘用期为2年,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解聘手续。
  第十一条 财会咨询专家在咨询、鉴证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等处理:
  1.1年内两次以上因故不参加咨询、鉴证活动的;
  2.徇私情,不秉公办事的;
  3.泄露应保密事项和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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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消亡商标如何处理

案例

宜昌市旅游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宜昌饮食公司)持有“接堂”商标,因企业改制,债权债务由新组建的宜昌市东泰旅游服务股份合作公司(下称东泰旅游公司)承担,东泰旅游公司被宜昌饭店兼并,债权债务由宜昌饭店承担。几经周折,“接堂”包子项目停止经营,商标也未再使用。宜昌市土渣儿食品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土渣儿公司)某分店加工销售“接堂”包子,在店前立有“接堂包子”的广告宣传牌,在销售的“接堂”包子包装盒上标注了“土渣儿系列食品之接堂包子”字样。宜昌饭店认为土渣儿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土渣儿公司辩称:“接堂”商标属于原宜昌饮食公司,而宜昌饭店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判决土渣儿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企业消亡,其名下的商标是否自然无效

看到这个案件,大家首先要提的问题是:企业消亡后,其商标是否还有效?在上述案例中,土渣儿公司辩称意思是说宜昌饮食公司不存在了,那么其名下的商标也应当不存在了。宜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宜昌饮食公司是“接堂”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在企业注销时已明确其债权债务由东泰旅游公司承受,后东泰旅游公司将其债权债务全部转移给宜昌饭店,“接堂”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实质上已经变更为宜昌饭店,故宜昌饭店有权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商标无效即失去商标专用权,只有两种方式:1、撤销,2、注销。无论是撤销还是注销必须要有法定的理由,而且只能由商标局做出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法院没有权利对商标权的效力做出认定。商标在被撤销或者被注销之前始终是有效的商标,该案件中的“接堂”应当是个有效的商标,即使该商标的持有人不存在了,并不影响商标权的效力,需要讨论是由谁来继承商标权问题。商标的继承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法律规定来完成: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继承法一般适用于个人,如果商标权为个人所有,应当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如果归企业所有,应当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企业合并、兼并的财产归属原则,企业合并前的财产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因此宜昌饭店按照公司法的原则,取得了“接堂”商标的相关权利,当然可以作为该案件的主体,所以土渣儿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企业消亡,商标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在这个案件诉讼过程,土渣儿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涉案商标已经五六年没有使用了,商标三年不使用就可以被撤销。土渣儿公司想以此说明宜昌饭店已经不享有了商标权,土渣儿公司这个抗辩理由是有道理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该商标从宜昌饮食公司到东泰旅游公司再到宜昌饭店并没有办理任何过户(转让)手续。宜昌饮食公司已经终止五、六年了,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撤销该商标,如果该商标被撤销那么商标从宜昌饭店终止的那一天开始就无效。如果土渣儿公司申请撤销该商标,这个案件胜诉的将是土渣儿公司,宜昌公司的侵权诉讼不但不能成立,商标权还将被撤销。撤销商标是商标局的行政权利,法院不能直接依据职权撤销商标权。土渣儿公司提出了撤销的要求,但是显然土渣儿公司犯了一个错误,撤销申请投错了单位。

这个案件引出另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企业消亡后,商标权的转移问题。企业消亡必须在一年内办理商标转移手续,否则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企业可以因为各种原因消亡,尤其有些企业故意让工商局吊销,企业的股东们又设立新的公司,他们通常简单处理旧公司的财产,不管是有形的财产还是无形的财产都直接转移到新企业。商标等无形资产不能象有形资产那样不需要任何手续直接转移或者以一纸文件/协议就可以转移到新企业名下,商标的转移必须要到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节约能源、节约土地、保温隔热、质量轻、强度高的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约建筑能耗,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建筑。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实习粘土砖。


  第四条 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以下统称墙改)工作的领导,组织建设、土地、乡镇企业、建筑材料管理部门协同开展墙改工作。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墙改工作,并行使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项目,应优先列入科技、技改等计划,在同等条件下,财政、银行等部门应从资金上优先予以扶持。


  第八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建造节能建筑,按照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九条 利用废渣、废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排渣、排灰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由墙改管理机构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指标应纳入城市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框架结构的,应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作填充墙;混合结构的,应逐步推广应用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孔粘土砖等新型墙体材料。
  建筑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应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规范、标准定额、质量验收标准和通用图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注重建筑节能设计、开发节能建筑产品,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发展建筑节能科学技术,推广节能建筑。


  第十四条 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实行限产、转产或改造;新建、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足额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由规划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代收,解入同级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
  建设工程墙体完工时,当地墙改管理机构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返还所缴的专项用费,返还部分冲销工程款。
  地、市收取的专项用费(扣除返还部分),10%上交省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县、市收取的专项用费(扣除返还部分),15%上交地、市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按其实心粘土砖销售额4%的比例缴纳专项用费,由省墙改管理机构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其收取的专项用费90%解入同级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返还该企业专款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10%直接解交省墙改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专项用费使用范围:
  (一)按规定返还给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
  (三)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四)奖励墙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财政部门核定的墙改业务经费。


  第十八条 专项用费具体征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墙改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擅自减免或不按规定使用专项用费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专项用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1‰滞纳金,有关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