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严厉打击盗版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28:11  浏览:8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严厉打击盗版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等


关于严厉打击盗版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处):
自我国实施著作权法和加入国际著作权公约以来,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内对外的著作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公约及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
的著作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人们对这项工作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当前社会上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盗版、销售等违法行为仍相当猖獗,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文化出版市场的经济秩序,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为此,必须进一步
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严重侵犯著作权的盗版、非法出版等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盗版等侵犯著作权行为对权利人和国家利益的危害性。要高度重视打击盗版侵权、非法出版等违法行为的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著作权法,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法律意识,教育权利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鼓励群众对盗版等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积极举报,教育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盗版等侵权制品。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流通领域盗版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监督管理,将这项工作作为经常性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凡属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擅自销售、出租侵权图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放映音像制品等不法行
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出租、放映,没收非法制品,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制品总定价五倍以下或违法所得五倍至十倍的罚款,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继续按照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加强对立案的盗版等严重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应密切配合。本着“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进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工作中需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制品进行认定或提供其他支持协助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积极配合。



1995年2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督查和指导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督查和指导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检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学习和对照检查及处理和整改两个阶段工作,发现和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地正确把握工作方向,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部党组研究决定,自4月9日至5月15日,由部党组成员带队对部分省(市、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和指导的任务
  按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学习和对照检查阶段工作的总要求,根据前两个阶段的情况和问题,这次督查和指导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各地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范围和重点的理解、把握情况,确保治理整顿把握正确的工作方向和重点;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治理整顿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任务进行安排和部署;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全程参与,确保督查机构人员落实、分工明确,形成协调有效的工作班子;结合与监察部联合开展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专项执法监察,全面推进治理整顿市场秩序工作。
  二、督查和指导的内容
  (一)检查各地通过学习,是否全面理解和掌握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了解和正确领会了治理整顿的背景、目的和要求;是否充分认识这次治理整顿的目的是促进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到位和工作到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机遇。
  (二)检查各地对土地市场存在问题(违规设立各类园区、非法圈占集体土地、违法违规交易、管理松驰)的梳理情况。是否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梳理了土地市场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管理者自身制度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问题;是否认真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有效的整改措施。
  三、督查和指导的方式、要求
  督查和指导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座谈会由所在省、省会城市和周边城市以及邻近省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及督查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工作,并准备好相关文字材料,做好汇报和讨论的准备。各督查小组的成员、督查时间和地点及参加座谈的单位将另行通知。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海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海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海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防管理,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防管理要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针,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祥和;有利于促进海峡两岸的正常交流,加速和平统一祖国;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原则。
第三条 海防管理工作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实行综合治理,管建结合。
第四条 本省沿海地区县(市、区)以上设海防管理委员会,乡(镇、街道)设海防管理领导小组,村设海防管理工作小组。县级海防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防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台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协调各方面力量,积极推进海防的政治、经济建设和海防设施建设;
(二)及时研究、制定海防管理新措施,方便对台、对外往来,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繁荣与发展;
(三)开展海防管理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海防管理新观念;
(四)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五)掌握沿海情况,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沿海地区的稳定和祥和;做好以船只为重点的沿海管理,打击各种危及海上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海防工作应创造一个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环境优美、气氛祥和、贸易交通便捷、军警民密切合作的海上新秩序。
第六条 各级海防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海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海防管理工作的决定和指示;
(二)研究、制定海防综合管理的具体措施,办理海防管理事务;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海防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督促检查海防管理工作的落实;
(五)调查、分析、研究海防管理工作情况,适时向上级和本级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第七条 海上缉私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实施;打击海上抢劫犯罪和偷渡外逃活动以公安边防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助;对个体船舶,港澳台船舶、难民船舶管理,由公安边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安(边防)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港口、船舶、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和户籍管理;
(二)对台轮实施检查、监管;加强对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出入境的管理,做好劳务输台管理工作;
(三)开展反偷(私)渡、反走(贩)私工作;
(四)开展海防管理情报调研,掌握海防管理情况;
(五)打击危及海防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公民在海防管理中的义务
(一)增强海防意识,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海防的安全与稳定;
(二)遵守海防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海上生产作业;
(三)发现危及海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或海防管理部门报告;
(四)服从管理,协助海防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条 各地(市)、县(区)、各部门应加强联系,互相协作,对涉及海防管理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同时向同级海防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在海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海防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执法部门的罚没全数上缴财政,不准“明脱暗勾”。
第十三条 负有海防管理工作责任的单位主管和工作人员,执法违法,勾结护私,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