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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技术规范》等3项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4:21  浏览:8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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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技术规范》等3项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发布《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技术规范》等3项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技术规范》等3项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已经我局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一、《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技术规范》,编号为:CH/Z 9001—2007。


  二、《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地名/地址分类、描述及编码规则》编号为:CH/Z 9002—2007。


  三、《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编写基本规定》,编号为:CH/Z 1001—2007。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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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

(200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01年4月13日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的程序,做好代 表议案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 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代表在提议案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第三条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下列事项:(一)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
(二)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三)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需要解决的问题 及解决问题的方案,签署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姓名,并用会议秘书处统一印制的议案用纸书 写。
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或者法规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 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六条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先由议案审查委员 会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可以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二)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
(三)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议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查。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须经 议案审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进行审议。经 主席团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给大会会议。
对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主席团应当同时提出议案决议或者决定的草案,提请 大会各代表团审议。

第八条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 ,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经各代表团审议,认为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需要再作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由主席团 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
代表议案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 行终止。

第九条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 案,由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在大会会议闭会后两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时,应当邀请该议案领衔代表列席 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应 当印发给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代表议案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 理的,依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 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关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自交办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 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
对代表议案决议或者决定当年不能实施完成的,有关机关在实施完成之前,应当每年向常务 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
代表议案决议或者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给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对实施代表议案决议或者决 定的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机关实施代表议案决议或者决定的情况, 可以进行视察或者检查,也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十三条实施机关对代表议案决议或者决定拒不实施的,无正当理 由推诿拖 延实施的,或者对实施情况不如实报告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 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有权机关可以依法罢免或者撤 销其职务。

第十四条本市各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议案工作 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殡葬改革奖惩暂行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2〕30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殡葬改革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萍中央、省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萍乡市殡葬改革奖惩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八日


萍乡市殡葬改革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定,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调动积极因素,加大我市殡葬改革的力度,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萍乡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萍乡市2002—2005年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萍办发[2001]24号)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殡葬改革工作表彰会,对在殡葬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县、区年度殡葬目标管理实施情况和市殡改督导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各县、区的考评结果,列为对市委市政府驻县区督导组考评的主要依据。考评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
第四条 考评成绩优秀,且完成了年度火化率目标任务的县、区,可评为全市殡葬改革模范县、区,由市人民政府授牌,并每年度一次性奖励40000元,安源经济开发区奖励6000元(奖金由市民政局负责落实)。
第五条 火化区乡、镇的火化率达到了100%,且考评成绩优秀,由县、区民政局申请,报市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可评为全市殡葬改革模范乡、镇。被评为全市殡葬改革模范乡、镇的,由市人民政府授牌,每年度奖励5000元(奖金由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属殡改模范县区中的乡镇的奖金由县区兑现。
第六条 对举报违反规定搞土葬者的人员,经殡改办调查核实后,给予首次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七条 对没有完成市下达的年度火化目标任务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不得参与卫生文明县(区)或单位的评比,并对该县区民政局民政工作年终目标管理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各级公安、监察、建设、工商、土地、林业、交通、财政、物价、文化、卫生、交警、文明办、社保等殡改成员单位不按职责配合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不得参与殡改工作先进单位的评比。
第八条 本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发生了违反殡葬改革规定的人或事,经调查核实而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参与文明单位的评比,是文明单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殡葬改革法规的,或有亲属违反殡葬改革法规不配合查处者,按殡葬管理规定和萍纪发[2002]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并由新闻单位公开曝光。
第九条 安源区、湘东区、芦溪县和安源经济开发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惩实施办法;莲花、上栗县殡仪馆竣工启用后,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