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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25:25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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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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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
(省水利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决议》(粤府〔2003〕8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人大决议,先用5年的时间(2004-2008年)完成更新改造装机117977千瓦,重建、扩建装机83794千瓦,新建水轮泵站385宗,改造水轮泵站1033宗,全面恢复和提高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排涝抗旱能力,促进全省农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议案的工程项目建设,重点是对现有效益好、影响大的工程进行技术改造和增容扩建,恢复提高其效益,同时对部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失去技改条件的骨干排灌工程进行重建。
  (一)机电排灌技改扩建工程。第一年各市进行试点;第二年全面铺开。2004到2008年平均每年完成技改装机23595千瓦,增容装机10259千瓦。
  (二)机电排灌重建工程。前两年重点解决近年来在排涝抗旱中出现严重危情和无法发挥效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工程,五年共完成重建装机32500千瓦。
  (三)水轮泵工程。前三年重点实施技改项目恢复现有工程的效益,力争前三年完成技改任务的80%,后两年主要安排新建(重建)工程建设。

  二、实施范围
  (一)行政区域范围。
  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的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和惠州、江门、肇庆等15个市,其中江门市重点扶持台山市、恩平市;惠州市重点扶持惠东县、龙门县;肇庆市重点扶持高要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二)工程规模范围。 
  1.单站装机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机电排灌重建工程。
  2.原主体工程和机组台数不变,改造后装机不超过原有装机30%的机电排灌技改工程。
  3.增容扩建后单站装机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机电排灌增容扩建工程。
  4.水轮泵站的新建(重建)、扩建与技术改造(不包括电站、加工部分)。
  (三)市、县(市、区)机电排灌管理总站的转制扶持,工程管理人员培训,议案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督管理。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议案实施期间,省级财政每年专项安排16000万元用于补助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农村机电排灌、水轮泵站工程技改和重建,其中:补助小型机电排灌站重建2600万元,补助机电排灌技改和增容扩建10700万元,补助水轮泵站建设和技改2400万元,扶持市县机电排灌管理总站转制200万元,用于技术培训及议案管理经费100万元。市级财政每年安排4735.8万元;县级通过吸纳受益者投入、社会捐资或财政安排等方式每年筹措解决3242.6万元。
  以省核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省、市、县各级的投入比例是:小型机电排灌重建工程为5∶2∶3;机电排灌技改和增容扩建工程为7∶2∶1;水轮泵站新建(重建)工程为7∶2∶1;水轮泵站技改和增容扩建工程为8∶ 2∶0。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市县投入资金。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县级政府必须向省出具本级筹资方案的承诺保证书。
  (二)资金分配。
  省级补助资金采取综合因素法为主的分配原则。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原装机容量、水轮泵站宗数、受益面积、各地资源条件、工作质量、人均可支配财力、市财政和县级筹资能力等。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各地级市上述因素,确定各市在议案实施期间省给予补助的机电排灌工程规模和水轮泵工程宗数的控制指标。省原则上按确定的控制指标和议案规定的补助比例安排省级补助资金,超出控制指标的机电排灌工程和水轮泵站的建设项目,省不予补助。
  (三)资金拨付。
  为保证市县资金足额到位,省级补助资金在市级财政年度议案资金拨入专户并提供有效凭证后予以拨付,省级、市级财政年度投入资金在县级筹集资金拨入专户并提供有效凭证后拨付。市县划入专户资金未达到投入比例额度的,上级议案资金按下级议案资金的实际到位比例每年分两次拨付。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市县,由同级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工程资金;尚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市县,由同级财政部门采取报帐制的方式拨付工程资金;转制扶持、工程管理人员培训和管理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采取报帐制的方式拨付。
  未完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省级资金结余,用于该项目的运转管理;项目因故终止,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批,已拨付但未使用的资金归还原渠道。
  (四)资金监管。
  议案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级水利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财务指导和监管;各级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日常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会计核算,严格按资金规定用途支付工程款项。
  对没有按规定足额落实市县投入资金的市、县,省将暂缓安排计划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对出具虚假筹资方案承诺保证书有意高估冒算骗取省级补助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挪用省级补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除收回省级补助资金外,还应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前期工作管理
  (一)前期工作程序。
  机电排灌和水轮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分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两个阶段(列入议案实施规划的项目视为已批准项目建议书)。重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才能进入初步设计阶段。技改项目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二)项目审批权限。
  1.机电排灌工程重建、扩建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分级审批:
  装机1000千瓦(山区500千瓦)以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初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委托省水利厅审批。
  装机500-1000千瓦(不含1000千瓦),山区100-500千瓦(不含500千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局初审、市计划局审批,初步设计委托市水利局审批。
  装机500千瓦以下(不含500千瓦),山区100千瓦以下(不含100千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水利局初审、县计划局审批,初步设计委托县水利局审批。
  2.水轮泵工程重建、扩建项目,由市、县分级审批:灌溉面积大于3000亩(含3000亩)或提水流量大于0.3立方米/秒(含0.3立方米/秒),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局初审、市计划局审批,初步设计委托市水利局审批。
  其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水利局初审、县计划局审批,初步设计委托县水利局审批。
  3.机电排灌工程和水轮泵工程技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分级审批。
  机电排灌工程和水轮泵工程技改项目审批权限参照重建、扩建项目执行。初步设计由省、市、县水利部门初审、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
  (三)投资概算。
  各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应对工程投资严格审查把关,禁止高估冒算。工程投资额以经省水利厅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市、县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由省水利厅组织专家组复核,凡上报的初步设计概算超出专家组复核概算20%的项目,2年内不予安排计划。
  为控制项目投资概算,凡投资概算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10%以内的项目,水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时必须会签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投资概算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10%以上(含10%)的项目,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原程序报批。
  (四)有关要求。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省水利厅制订的《广东省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广东省水轮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编制,并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深度要求。
  2.项目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省水利厅制订的《广东省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泵站)初步设计报告编写大纲》、《广东省机电排灌工程(泵站)技术改造初步设计报告编写大纲》、《广东省水轮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写大纲》、《广东省水轮泵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写大纲》等进行编制,并达到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要求。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改项目为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括工程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重新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等内容。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审批。
  4.重建工程需报废后方可重建。工程报废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检测鉴定,并经水利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定工程技术状态等级后,按分级管理权限,由水利部门批准。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改项目为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招标的内容,并附招标基本情况表。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意见。
  6.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在批准初步设计时,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工程的保护范围和受益情况(人口、农田、产值);设计标准及工程规模;基础处理方案;工程主要建筑物结构;电源输入方式及主机型号(台数、装机);主要建设项目及其主要规模指标;管理单位和体制;工程概算及审核表(渠道工程及其附属建筑工程、发电分摊的投资分开单列)。

  五、项目计划管理
  (一)投资计划管理程序。
  机电排灌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由各县(市、区)水利部门提出,报送同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上报地级市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地级市水利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同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省水利厅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计划安排草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施工进度拨付资金。
  (二)上报计划要求。
  上报年度计划应具备下列材料: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县政府筹资方案的承诺保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各4份,初步设计文件2套。

  六、工程建设管理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的领导,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市、县应成立"实施省人大议案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同级水利部门,负责组织议案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后,以省下达投资计划代替新开工审批。工程竣工后,按照《广东省小型机电排灌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七、体制改革
  (一)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开展机电排灌工程管理单位的体制改革,力争2008年完成。对属于公益性的机电排涝工程,其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费用及运行电费,要纳入同级财政统一安排。对不属于纯公益性的机电灌溉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对象负担,对按规定收取受益对象缴费后正常运作仍有困难的,地方财政视财力适当给予经费补助。
  (二)现有的市、县(市、区)机电排灌管理总站,要在五年内实现管养分离,只承担管理职能,将其维修养护职能剥离出去。承担管理职能的机构进行重新核准定编后,归属同级水利部门直管,其编制要科学定岗、精简高效,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对于剥离出来承担维修养护职能、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企业(单位),地方财政对其转制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省财政给予适当的启动补助。
  (三)提高机电排灌队伍素质。对从事机电排灌工程技术工作和总站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政府管理人员机电排灌工程技术水平和技术指导、运用推广能力;对运行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后,经考核符合技术标准的,承认其相应的技术等级,对在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必须实行考核上岗制度。省重点对从事机电排灌工程的技术管理、高级工以上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证培训,每年参加省举办技术培训人数不少于120人;各市县负责对高级工以下的运行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全省每年不少于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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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补充议定书

中国政府 秘鲁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补充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8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就一九七二年八月九日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签订本补充议定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二年八月九日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所列附表“甲”和“乙”。为此,贸易协定第一条修改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尽最大努力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往来。双方将为彼此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提供方便,促进其发展,以便尽可能地保持贸易平衡。”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该贸易协定增加一条款,列为第七条,其内容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建立政府间的经济贸易事务协商机构,其目的是,检查双边贸易的发展情况。”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修改一九七二年八月九日签订的贸易协定中第七条,并将其改列为第八条,内容如下:
  “本协定自互换批准通知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协定期满三个月前,如无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以此法顺延。”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补充议定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二年八月九日签订的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补充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一日在利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1986年5月15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秘鲁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商业部副部长)
      贾 石            路易斯·蒙特罗·阿兰布鲁
     (签字)                (签字)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土地管理局 等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土地管理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市房地产局
1995年5月23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计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1993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和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时,仍按京清办〔1994〕23号文规定的地产类别划分和地产核资类别标准执行。
二、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填报衔接表(财清企衔表01—2)时应依据1994年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的土地估价金额,并剔除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暂不估价的土地价值后填列

三、各企业、单位无论是进行估价的土地或是暂不估价的土地,都应认真清查所占用土地的数量,并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附件: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清〔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办公室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

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全面评价企业实力,促进理顺产权关系,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3号文)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指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单位”,下同)对所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后,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由企业、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评估
所使用土地的基准价格。
第三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范围主要是各地区、各部门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企业、单位使用下列土地暂不估价:
(一)已用经过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或入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不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土地;
(三)已进行或拟准备进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
(四)国有企业中的农、林、牧、渔业用地;
(五)已列入国家搬迁计划的“三线”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六)不在城镇内的各类军工等企业使用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的土地;
(八)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占用土地,以及靶场、试验场、危险品储存地作业区、采矿、采油用地和高压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线等占用的土地。
(九)其它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暂不列在估价范围的企业占用的土地。
第五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由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县以上,下同)共同组织,分工负责。
在全面展开土地估价工作前,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应主动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1994年选择部分不同类型的清产核资企业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有序全面推开。1994年进行企业改制的必须对所使用的土地进行估价工作,其余的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工作
于1995年全面展开;以前年度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应在1995年对土地估价工作进行补课。
第六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原则上由参加清产核资企业、单位自行依据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制订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进行。没有制订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城镇所在地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可以采用宗地地价直接

评估法进行。
第七条 城市基准地价的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制订工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负责有关确认工作。
(一)已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原则上可由企业自行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以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方法评估。
提供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机构或单位只能向企业、单位核收印制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资料的成本费用。收取标准应由当地物价管理机构核批。
(二)尚没有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抓紧组织进行测算,予以确认,以保证1995年本城镇所在地清产核资企业进行国有土地的估价工作。
(三)由于客观原因在全面清产核资期间仍不能完成土地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所在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进行。
企业、单位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因技术力量不足或资料收集困难,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中的土地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所在地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算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对城镇宗地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时的因素条件修正系数。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是指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等。直接评估法评估地价的标准、程序等应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
(一)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交易案例比较多,土地市场活跃的地方。
(二)收益还原法适用于有租金收入或经营收入,并通过确定总费用计算出纯收益的土地。
(三)成本逼近法适用于缺乏市场交易案例,无法计算收益的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的土地。
第十一条 为便于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的实施,根据城镇特点、土地利用类型经济效益的差异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在清产核资土地估价中统一将土地利用类型划分为商业、工业(含仓储)、住宅用地三大类。评估的地价统一为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
的实际价格。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统一清产核资中城镇土地估价的各项参数。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应首先制订具体方案,内容包括:
(一)企业、单位根据当地土地估价标准和工作要求,确定估价方法;
(二)企业、单位根据自身人员和技术条件,结合当地土地估价的技术要求等,提出自行或委托进行估价的方案;
(三)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估价的具体时间安排;
(四)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工作程序:
(一)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对企业、单位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组织进行政策、方法、技术培训。
(二)企业、单位成立土地估价工作小组。
(三)土地估价单位收集下列与土地估价有关的资料。
1.征地或受让土地原始资料。
2.土地清查结果,包括地籍图、土地登记证明文件、土地清查报表等。
3.本企业、单位的土地条件资料。
4.本地区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等土地估价成果。
5.本地区市场地价资料。
6.影响本企业、单位地价的其它因素资料。
7.其它资料,包括当地土地估价的各种有关参数。
(四)企业、单位对使用的土地依据有关资料、标准进行预先测算,摸清基本情况,验证技术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五)依据收集的土地估价资料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按确定的估价方法和估价方案具体组织进行。
(六)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后,要写出土地估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资料来源、估价程序与方法、估价结果等。
(七)企业、单位依据其使用的土地面积、利用类型和估价结果填报“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八)上报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审批土地估价结果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经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后,对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组织确认。确认的主要内容有: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是否合法;
(二)土地估价方法应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土地估价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四)土地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地价水平的空间变化规律的合理性;
(五)需要确认的其它内容;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过程中,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单位的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依据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相应调整帐务。帐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的另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汇总上报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报上一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的土地,估价结果先经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核,再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复审(有异议的,要商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汇总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帐务审批。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和当地(本部门)情况,制订当地(本部门)的土地估价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