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1号
《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荆门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市科技奖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市科技奖授予在荆的公民或者组织以及与在荆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七条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类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科技创新成效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科技奖三等奖或者省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利税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重复授奖,获得该奖励的公民以后不再授予此奖。
第十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组织: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三)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开发项目类、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类和重大工程项目类。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好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1、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自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对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能力,对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能力,对行业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奖名额不超过1个。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每次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0项。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经济、社会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20人左右,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四)研究、协调、解决市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25人左右,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市奖励办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受聘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参评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技奖各类奖的评审工作;
(二)提出有关评审结果的建议;
(三)对市科技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评审组,对相关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组织、个人或项目进行初评。
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章推荐
第二十条市科技奖候选组织、个人或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三)五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第二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产品、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取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市科技奖。
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市科技奖。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过市科技奖的,不再推荐市科技奖。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别的市科技奖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被定为缓评的项目,在此后两年内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三条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推荐条件推荐市科技奖的候选组织、个人或项目。推荐组织和推荐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的鉴定结论,向市奖励办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提交推荐书。市奖励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四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必要时可组织答辩。
第二十五条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初评结果由各评审组提交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奖的评审表决程序为:
(一)初评由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或者专家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由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能有效。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评定为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一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评定为二、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奖的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组织、个人或项目的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条市科技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征求异议。对市科技奖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市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要求,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三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候选组织、个人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组织、个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四条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奖励办。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
异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五条市奖励办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告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七章授奖
第三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市科技奖的获奖组织、个人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决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20万元,其中10万元由获奖者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技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十八条市科技奖的获奖个人或获奖项目完成人,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支持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6年9月20日发布的《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2005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2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05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4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我市制定了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一年来,各级、各部门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明确责任,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了我市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2005年全国、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控制指标
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构成,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
绝对指标为:
1、全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火灾、道路交通、工矿商贸、铁路交通四项合计)
2、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1)煤矿企业死亡人数
(2)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
(3)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
(4)烟花爆竹死亡人数
(5)建筑业死亡人数
(6)特种设备死亡人数
3、道路交通死亡人数
4、火灾死亡人数
5、水上交通死亡人数
6、铁路交通死亡人数
7、农业机械死亡人数
8、3人以上重大事故起数 相对指标为:
9、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10、道路交通死亡率
11、亿元GDP死亡率
12、1O万人死亡率
(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市对各县(市、区)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控制指标由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构成,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火灾、道路交通、工矿商贸三项合计)
(2)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①煤矿企业死亡人数
②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
③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
④烟花爆竹死亡人数
⑤建筑业死亡人数
⑥特种设备死亡人数
(3)道路交通死亡人数
(4)火灾死亡人数
(5)水上交通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死亡人数
(7)3人以上重大事故起数
(8)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9)亿元GDP死亡率
(10)10万人死亡率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职能、装备“五落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驻地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和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防范工作,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落到实处。
(3)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对于资源整合减少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5]5号),摸清底子,确定名单,做出规划,按照“六条标准”一律实施关闭。通过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评估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督促、引导企业足额提取安全经费,加大安全投入,还补安全欠帐,加快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步伐,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全民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每年针对本地各生产经营企业特殊工种要有计划、有组织进行全面培训和复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型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必须组织开展春季、冬季、“五·一”、“十·一 ” 黄金周等四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要经常性不间断地开展以煤矿“一通三防”、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非煤矿山等为重点的专项安全大检查和跟踪回查。检查要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总结,确保不走过场。
(6)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企业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保障安全投入,抓好基础建设,搞好人员培训。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自救,不得隐瞒不报、漏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7)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考核指标
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考核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驻市大中型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驻市大中型企业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直部门有: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旅游文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机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城镇集体联合社。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直及驻市大中型企业有:市供电公司,市石油公司,市兰花集团,市丝麻集团,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晋城煤化工有限公司,天脊集团晋城煤化工有限公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辖区内未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重点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强化责任制落实。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奖励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二)年终,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控制指标70分,工作目标30分,考核得分80分以上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凡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
(三)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1、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分别给予、奖励:95分以上为一等奖,90~94分为二等奖,80~89分为三等奖。县(市、区)按评分等级分别奖励20万元、18万元和16万元,市直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市直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在本单位奖金总额中划出15%给予奖励。
2、对驻市重点企业根据考核情况分别奖励2~5万元(其中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各15%)。
3、对本年度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安全生产创新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重奖。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对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或发生影响较大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与获奖金额相应的罚款,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五)对重点产煤乡镇的考核和奖励兑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具体的奖励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平稳发展。
二○○五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