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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00:17  浏览:8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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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1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特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0]13 号)要求,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政策,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促进民间资本在资源能源领域投资发展

(一)继续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 选择部分电力供需较为宽松的地区, 开展竞价上网试点,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促进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和健康发展。 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 具备一定规模的非高耗能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试点,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增加电力用户选择权。
(二)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 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为民营资本参与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创造条件。页岩气、煤层气、 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非常规天然气生产领域。
(三)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的原则,合理制定基准价格,扩大上下浮动幅度,为供水、用水双方提供更大的协商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二 、完善公共事业价格政策,调动民间资本参与投资经营的积极性

(一)完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价格政策。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参与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以及供气、供热设施建设与运营的,应与国有资本、外资同等对待,其价格水平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二) 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价格。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 健全铁路特殊运价政策。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铁路货物运输制定特殊运价,按照满足正常运营需要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特殊运价水平 。
(四) 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价格政策。进一步理顺医药价格,充分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为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创造良好条件。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

三、清费治乱减负,优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

(一) 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 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贯彻好小微企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再取消一批中央和省级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 、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标准。
(二) 研究建立收费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加大涉企收费审验力度。全面梳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相关收费政策。严格规范企业纳税环节收费行为,并逐步实现税控产品和维护服务免费向企业提供,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垄断性经营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价格行为。
(三) 规范金融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商业银行价格行为,督促其履行明码标价和报告义务。鼓励商业银行提供免费服务,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彻查违规行为,减轻商户负担,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环境。

四、加强价格监管服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一) 强化价格监管。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引导民营企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合理的价格秩序,营造诚信、公平的价格环境。大力加强反垄断执法,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保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 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加快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改进信息公开方式方法,依法及时、便捷公开政府制定价格和收费信息。支持并促进行业组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为经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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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22件议案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22件议案的决定

(2006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的决定,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22件议案,分别交有关委员会研究办理。其中: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的6件,交农村经济委员会办理的3件,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的9件,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办理的2件,交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的2件。各有关委员会应于今年10月底前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件:
  交有关委员会办理的议案(22件)
  一、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的6件
  1、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条例》的议案(第1号);
  2、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议案(第6号);
  3、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议案(第33号);
  4、丁毅黎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议案(第45号);
  5、林传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支付办法》的议案(第51号);
  6、郑新平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福建省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条例》的议案(第57号)。
  二、交农村经济委员会办理的3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保留厦门市省一级海域使用管理权限的议案(第11号);
  2、陈震宙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议案(第42号);
  3、林乃铨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第49号)。
  三、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的9件
  1、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的议案(第8号);
  2、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议案(第13号);
  3、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订《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议案(第14号);
  4、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议案(第15号);
  5、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港口发展管理规定》的议案(第17号);
  6、周真平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办法》的议案(第34号);
  7、周真平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议案(第35号);
  8、周真平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第36号);
  9、王健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物流金融仓单质押业务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1号)。
  四、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办理的2件
  1、丁毅黎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社会办医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3号);
  2、卢秀敏等10名代表:关于修改《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议案(第54号)。
  五、交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的2件
  1、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我省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号);
  2、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6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最近,一些省市询问有关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九八七年三月六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关于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对统筹工作包括人、钱、事进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切实把统筹工作搞好。
二、各级统筹管理委员会和主管职工待业救济的机构,要对这两项基金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作它用。建议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银行对此进行严格监督。
三、两项基金的存储和管理,在国务院未作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的规定办理,即: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
老基金’专户”。“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所在市、县主管职工待业救济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特此通知。



198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