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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关于瑞士法郎变动时引起的有关问题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5:10  浏览:9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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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关于瑞士法郎变动时引起的有关问题的换文

中国 捷克斯洛伐克


中捷关于瑞士法郎变动时引起的有关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1年5月18日)
               我方去文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尊敬的米·霍努塞克团长:
  我谨确认,双方就一九七一年五月十日瑞士法郎含金量变化引起的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达成如下协议:
  由于瑞士法郎含金量变化引起的有关问题,双方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互相协商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一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商谈解决。
  本换文为今天所签订的一九七一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请接受我深切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和我方去文内容相同,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周 化 民
                          (签字)
                    一九七一年五月十八日于布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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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1 号

 
《黄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启敏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黄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黄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必须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评选条件和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人员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成果的人员;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人员;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组织;
(六)促进我市与市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或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市外、境外人员和组织。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对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每次评选1人,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规定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专家进行初审,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评审组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在《黄山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示期为15天。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标准: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11日印发的《黄山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海洋局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培养优秀青年海洋科技人才,鼓励优秀青年海洋科学工作者进行创新性研究,提高科学竞争能力,特设立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基金资助范围是海洋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 基金每年资助一次,经费主要来源于局科技三项费,年度额目前暂定60万元,项目平均资助强度2万元。今后视情况逐步增加基金总额度及资助强度。
第四条 基金为一次性资助研究基金,资助周期为两年。已获基金资助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该基金(符合第二十二条者例外)。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项目申请条件:
1、研究内容应符合基金资助范围(见第二条);
2、研究项目应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意义,结合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生态与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权益维护等工作的需要,在海洋学科的前沿或新兴科学技术领域开展研究;
3、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其研究成果将产生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4、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必要的研究设备,经费预算合理;
5、申请手续完备,所需材料齐全;
6、对于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应对原申请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后,方可再次申报。
#13第六条 申请者条件: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
2、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者(在读研究生不得作为申请者);
3、具有组织领导以青年人为主体项目组(年龄在40岁以下成员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有可靠的时间保证者;
4、每个项目的中请者只限一人。每个申请者每年只可申报一项,但允许同时参加其他申请项目的研究。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者需按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中请书》。项目组成员应在中请书上签字。
第八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与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认真推荐。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基金年度申报通知的规定,将本单位的中请书(一式四份)按时报送国家海洋局科技司,每项申请需交付评审费100元。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根据《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遴选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局科技司综合平衡、局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三伎专家进行通讯书面同行评议,并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中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表》。
第十四条 基金专家评审组由学术造诣较深、知识面较广、作风民主、办事公正的科学家组成,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资助控制指标,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建议,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不代表所在单位,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结果,科技司负责向申请者所在单位下达年度《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申请项目评审结果通知》,向申请者下达《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通知书》、《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批准意见表》或《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申请项目未获资助通知》。

第五章 实施及管理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需按规定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并按时报送科技司。获资助者必须按项目研究计划书的内容实施研究项目,全面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及结题总结。项目执行满一年时,应向科技司报送《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两年期满,须按规定结题并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查验收意见。结题后6个月内向科技司提交结题报告、研究论著等成果各一份。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等,均应标注“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结题后,应及时向科技司报告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论文发表及获奖励情况。
第十九条 在项目研究期间,不得代理或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报所在单位和科技司备案;超过一年的,按终止计划处理。对于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所在单位必须说明原因。发现无故不结题者,取消所在单位申报基金资格。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助项目要及时监督检查,给予必要的组织和条件保障,审查并报送各项材料,并应宣传基金的有关文件、政策,并及时总结基金管理经验。

第六章 成果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青年科研人员提高科学竞争能力,凡资助后又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者,可根据本基金申请条件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结题后,由基金专家评审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目前只限于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对于局系统以外的单位,若自筹项目资金,愿遵守本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亦可接受委托,代管其基金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基金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