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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封闭运行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13:55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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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封闭运行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封闭运行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4月份以来,各级行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关于封闭运行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总的情况是好的。在保证夏季、秋季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的同时,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从各地反映和总行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少分支行程度不? 卮嬖诜獗赵诵泄芾聿僮鞑还娣兜南窒螅乇鹗巧偈胤椒獗赵诵泄芾砀飨罨」ぷ魅匀唤衔∪酰绮痪】旒右越饩觯跋旆獗赵诵懈飨钫摺⒅贫鹊挠行涫担跋旆獗赵诵泄芾砟勘甑氖迪帧N耍志徒徊郊忧糠獗赵诵泄芾砘」ぷ魈岢鋈缦乱饧? 一、进一步加强对封闭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行行长是所辖分支机构封闭运行管理的指挥者和组织者,行长负责制是封闭运行管理责任制的核心。总行再次要求:各级行行长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封闭运行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组织领导本地区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作为头等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二要带头
和组织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各项政策性文件,不折不扣地执行总行下发的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将总行关于信贷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三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加强对所辖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深入基层,善于及时总
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发现和帮助解决问题,该批评和严肃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必要时要进行跟踪检查,使监督检查切实起到促进封闭运行管理工作的作用,切忌蜻蜒点水、走马观花,坚决避免形式主义,不要搞“花架子”。同时,要加强对下级行领导封闭运行业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对封闭运行业务和财务管理水平低、不重视学习提高、不认真履行行长职责的,要及时调整。
二、尽快解决封闭运行管理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
通过前一阶段各级行的认真整改,目前绝大多数分支行信贷部门及人员已基本掌握封闭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能够按照总行的要求正确操作。但仍然有少数行在封闭运行管理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账户设置和使用不合规。个别地方没有按照总行的要求设
立401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全面、迅速了解销售回笼款、各项财政补贴的分解及拨付的总体情况,并且缺乏经常性的自我监督检查。不少地方401基本存款账户上不能明确反映资金的分解和资金去向。有的基层行不及时分解进入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致使基本账户存款余额较大,影响了
及时收贷、收息。还有个别分支行随意增加或减少企业存款专户,或者对企业设立在其他银行的辅助账户的资金运动监督不力等。二是信贷管理台账登记不准确、不及时。少数信贷人员还未完全掌握台账登记的要领,尤其不掌握各项数据之间的衔接关系;个别基层行对台账没有完全按总行
要求真实、序时和按收购站(厂)逐笔登记,而是“一个县一本账,一个月一笔账”;有些信贷人员不加分析直接利用企业数据登记台账;有的地方对财政各项补贴政策规定不明确,每笔财政补贴到位后,不会正确计算多少补贴利息、多少补贴企业费用,而是随意填报;有的信贷员台账登记
的有关数据、金额与实际检查核实差距较大。这些问题都使得月报的汇总数据失真,降低了月报数据的分析价值。三是收贷、收息有偏差。有的基层行信贷员素质较低,不会准确计算和分解应收贷款本息;有的没有按照总行的要求准确分解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在对当月应收利息的计算
上,只计算应收回本批调销回笼货款占用贷款的利息,而没有相应收回其应当分摊的正常周转库存、费用贷款等本期应付利息,导致将本应从销售货款中收回利息的一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账户;有的地方信贷人员和会计人员缺乏有机配合,收贷、收息通知单填写不规范,责任分工不够明
确;有的没有按规定分解财政补贴,导致利息和企业费用分配随意性较大。四是贷款发放、粮食出库等环节管理有所放松。有的行没有对收购费用贷款在总行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发放,而是机械地按企业每收一斤粮核定给企业2.5分甚至3分钱的收购费用贷款;有的基层行信贷员在收购季
节半个月才核打一次码单;有的地方粮食收储企业商品出库报告制度不健全,有关责任信贷员对粮食出库数量、单价、金额一知半解。
针对上述问题,总行要求,今后要把加强封闭运行管理的主要力量放在对基层行贯彻落实和执行政策规定情况的督导与检查上,重点是有针对性地帮助和督促基层行纠正和解决管理工作不落实和操作中的不规范问题。
(一)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正确设置和使用“一基三专”的账户管理体系。对没有按照要求设立401基本存款账户的,要限期改正。要及时分解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促进收贷、收息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会计登录手续,必须在401账户上明确反映进入该账户资金的来源及
分解去向,使基本存款账户及各种专用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一目了然。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设立在其他银行的辅助账户的资金运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
(二)要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台账登记、审查制度。各级行要组织信贷人员反复学习、掌握总行关于信贷管理台账登记的有关规定,熟练掌握台账各项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要坚持据实、序时登记,使台账真正成为了解、掌握收购资金运动情况的基础工具。对台账登记存在的问题,要及
时向上级行反映。对实行以县级粮食收储公司为统一核算单位、统借统还收购贷款的,要实行双向监测,既要在收储公司建立台账,又要以基层收购库点为单位设置台账,并要序时进行登记并经常核对。上级行要对下级行的台账登记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查工作要深入扎实,各营业机构领
导要采取各种方法,每个月至少要抽查30%信贷员的台账登记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认真整改,并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同时要建立监测档案。各级行要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建立粮油贷款封闭运行月报质量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371号)的要求,抓好报表质量管理责
任制的落实工作,并按文件要求,将年度内台账、报表的质量高低与评选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结合起来。
(三)要切实做好收贷、收息工作。关于收贷、收息的具体操作问题,1998年4月份以来总行曾多次发文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对应收贷款、应收利息的计算,以及回笼销售货款归行后的分配等,总行在《关于粮油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中需要注意的若干具体问题》(农发行阅字[1998]6? ?中,结合举例作了详细的说明,最近,总行又下发了《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394号),再次强调了做好收贷、收息工作的有关要求,各级行要组织信贷员认真学习,认真领会。特别是信贷人员要清楚掌握各项资金的性质及其分配的政策规定? 诩扑阌κ沾詈屠⑹保龅揭谰菡贰⑹孔既贰⑾蟛睢M倍云笠底龊米式鸱峙涞慕馐秃驼咝ぷ鳌R峋龆啪非笫沾屎屠⑹栈芈实母咧副甓诩扑阌κ沾睢⒗⑸系呐樽骷傩形痪⑾郑纤啻恚弊肪坑泄亓斓嫉脑鹑危⑼ūㄅ馈? (四)决不能放松对贷款发放、粮食销售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各级行要在做好秋季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同时,继续加强对贷款发放、粮食销售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巩固和发展已取得的封闭运行成果。要严格按照粮食收储企业实际收购进度、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的钱”的原
则发放收购贷款,禁止超量发放贷款。对企业收购费用需求和贷款额度,要在总行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从严核定、发放,不得突破,并对企业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要督促信贷人员经常、细致核打企业收购码单,及时登记收购台账,并根据企业的收购进度及时结清已发放的贷款,确保新
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收购值相一致。要继续加强对收储企业销售活动的检查监督,重点要放在监督收储企业落实顺价销售、妥善处理陈化粮,进一步完善库存粮食销售出库报告制度等方面,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亏损挂账。
(五)要高度重视加强信贷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尽管1998年4月份以来,各级行在充实信贷力量、提高信贷人员比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上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操作问题,说明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才能适应封闭运行管理不断深化的要求? 8骷缎卸家叨戎厥哟讼罟ぷ鳎惺底ズ眯糯嗽币滴裱昂透髦中问降呐嘌担渥魑糯游榻ㄉ韫ぷ鞯闹饕谌荨R险妗⒓笆毖拔募媪旎嵛募瘢屑梢恢虢猓险氯∫澹嵊蔡住M保徊角炕骷缎糯嗽钡脑鹑危⑽渎男兄霸鹁】赡艿卮丛煊欣跫
匦男糯钡墓ぷ骱蜕睢? 三、切实加强封闭运行管理情况的定期分析
对封闭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及时掌握所辖地区封闭运行各项指标及其责任目标实现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下一步的工作,既是完善封闭运行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常规性工作,也是反映各级行封闭运行管理工作扎实和深入程度的重要标志,应当引起各级行的高
度重视。目前,大部分分支行坚持对所辖地区信贷资产营运和封闭运行情况逐月进行认真分析,并向上级行及有关部门提交书面分析材料。但也有一部分行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对信贷管理台账、报表的各项基础数据不加分析,而是为应付上级行的需要而汇总、上报,没有起到其促进封闭
运行管理的应有作用。因此,各级行行长和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统计报表和信息反馈资料,加强对封闭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省级分行要建立和坚持按月分析制度,并及时向总行上报分析情况;地、县分支行除了按月分析之外,更要坚持经常性分析,每一周或十天
应将有关人员召集起来,沟通汇总资金运作、贷款发放、收贷收息等方面的情况,有的放矢地部署下一步的工作。
四、一定要把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分行要迅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学习本文件精神,把进一步完善封闭运行管理各项基础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把工作重点放在县级支行和分行营业部。对照文件中所提出的问题和相关要求,对前一段的工
作进行认真总结检查。同时,要立即将文件转发到所辖分支行,并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分支行一并贯彻落实。要组织力量到信贷管理薄弱的分支机构进行督导、检查,现场解决封闭运行管理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分行要及时将本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于1999年1? 碌浊跋蜃苄刑峤皇槊姹ǜ妗?


19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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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引导投资方向,促进房地产建设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现对各类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环节税)的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和特定区域(经济特区、保税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上海浦东新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生产性项目和高新技术、教育、卫生、科研、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用于出售、转让、租赁的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物资、设备,按现行规定可以
享受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优惠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并由海关严格按规定监管。
二、对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无论是出售、转让、租赁还是自用或与生产厂房相混合使用,所需建设物资、设备,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按
法定税率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已批准合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已批准纳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开工计划的国内企业建设项目,按原规定进口建筑物资、设备可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在已批准的投资总额内,仍按原规定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1995年4月23日
授权品种的委托代繁和转许可——兼对代繁授权品种种子纠纷一案证据评析

武合讲


内容摘要: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被许可人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授权他人生产、销售或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属于转许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委托代繁或委托代销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都是对品种权的侵犯。

关键词:品种权;委托代繁;转许可;无权处分


  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践中,常发生被许可人以委托代繁或委托代销的方式,许可他人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这种行为属于变相的转许可。被许可人无论是以委托代繁或以委托代销的方式转许可实施品种权的,都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品种权。作者以一案例,分析以委托代繁方式转许可的侵权性。

1 案例 简介:

  玉米杂交种“浚97-1”是审定品种和授权品种,曾用名“浚单20”,品种权人浚县农科所。2003年6月28日,浚县农科所、A、B、C、D签订《关于“浚97-1”联合开发协议》,约定浚县农科所将“浚97-1”的品种独占使用权有偿转让给A、B、C、D(以下简称四家公司),转让后浚县农科所不得再向四家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转让品种所有权、申请权和使用权,也不得自行生产经营,受让方在该品种退出市场前不得向其他单位授权开发该品种。浚县农科所授权D对“浚97-1”维权。2007年12月,D(以下简称原告)起诉J(以下简称被告)侵权,诉前申请法院查封、扣押了被告待运的180吨“浚单20”玉米种子。
  法院查明,2006年2月23日B与W签订了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2006年3月15日W与被告签订了代繁协议书,约定W委托被告在2006年度代繁“浚单20”玉米杂交种133.33hm2。2006年4月14日由“浚单20”联合体秘书处形成的“浚单20”联合体在甘肃省授权生产单位表明W为经“浚97-1”品种权利人认可的甘肃地区授权生产单位。被告认为联合开发协议、预约生产合同、授权生产单位名单和代繁协议,能够证明其于2006年度生产本案诉争品种具有合法来源,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代繁协议不成立。W主张代繁协议系公司股东许某某个人在停止职务后所签,且未履行。法院认为,被告基于对许某某作为W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信任,有理由相信许某某有权代表W签订代繁协议,代繁协议有效;被告基于代繁协议生产“浚97-1”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所销售的种子具有在先的合法来源,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本案销售行为尚未完成,故确认被告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被告在未取得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效许可情况下的销售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停止本案中被控侵权种子的销售行为。对于本案中已被法院查扣的被控侵权种子,由被告取回处理。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 “浚97-1”玉米杂交种的销售行为,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2 案例评析。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事实及焦点是:被告生产的被法院查扣的被控侵权的180吨“浚97-1”玉米杂交种子是否系受W委托代繁生产,被告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对“浚97-1”品种权的侵害,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本案涉及争议事实和焦点的主要证据有:浚县农科所和四家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联合体秘书处形成的授权生产单位名单、B与W签订的预约生产合同、被告与W签订的代繁协议。作者就上述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和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分析。

2.1 被许可人通过签订预约生产合同和代繁协议的方式许可他人生产授权品种种子的,属于对生产权的转许可。
2.1.1农作物种子可以委托代繁。

  委托代繁是指种子生产者委托他人以种子生产者的名义代理制种的法律行为。我国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农作物种子生产可以委托代繁。种子法规对委托代繁 有明确规定:种子企业可以委托他人代制种子。委托农民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制种的,由委托方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委托其他经济组织制种的,由委托方或受委托方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上述规定说明,在委托代繁法律关系中,委托方只能是种子企业;受托方分三类,农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民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委托其制种的,只能由委托方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受托方只能以委托方的名义代理制种,此类属于法定的委托代繁。委托其他经济组织制种的,由委托方或受委托方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当事人协商;由委托方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受托方是以委托方的名义生产种子,此类属于协议的委托代繁;由受委托方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受托方是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种子,此类不属于委托代繁;繁殖的是非授权品种种子的,属于预约制种;繁殖的是授权品种种子的,属于转许可。

2.1.2 品种权的实施不得转许可。

  转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将经品种权人许可的实施品种权的权利(如生产、销售、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等)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品种权实施的许可权,归品种权人独占。我国法律规定品种权的实施不得转许可。种子法规定,申请领取具有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其中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被许可人。合同法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被许可人,只能自己生产、销售、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未经品种权人特别授权,不得许可他人生产、销售、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因转许可能够架空品种权人的品种权,司法不应认可“委托代繁”行为的合法性;否则,整个品种权许可制度将归于无序,使得任何获得某类实施权的主体均可以“委托”的名义而设立无数个“转许可”,这显然是品种权保护制度所不能允许的。依据司法解释,许可实施品种权分为独占实施、排他实施和普通实施。四家公司根据与浚县农科所的约定,获得的实际上是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独占实施权。无论获得何种性质的实施权,被许可人如要转许可,必须获得品种权人的明确授权;否则,任何实施权获得者不得转许可。

2.1.3 委托代繁和转许可的联系和区别。

  委托代繁和转许可,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两者都是委托他人代理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两者的区别是:委托代繁是品种权人委托他人代理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转许可是被许可人委托他人代理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特别授权的转许可,是品种权人通过被许可人间接实施的许可,其实质还是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属于转许可。

2.1.4 W和被告之间是委托代繁还是转许可。

  授权生产单位名单证实W是经品种权人和被许可人共同许可的授权品种种子的生产者。浚县农科所和四家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属于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四家公司独占性拥有许可方浚县农科所品种权的生产权,排斥包括许可方浚县农科所在内的一切人实施品种权。浚县农科所作为品种权人,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也不得再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本案中,品种权人经得四家公司同意,共同许可W为授权品种在甘肃省的授权生产单位,属于再许可。
  再许可和转许可不同:再许可是许可人即品种权人又向被许可人以外的他人再次许可实施权,再许可法律关系中出让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仍是品种权人。转许可是被许可人向他人转让被许可的实施权,转许可法律关系中转让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是被许可人而不是品种权人。
  B作为被许可人,通过与W签订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的方式,将品种权人许可自己实施的授权品种种子的独占生产权许可W实施,属于转许可。W作为联合体授权生产授权品种种子的单位,将联合体许可自己生产授权品种种子的权利,通过与被告签订代繁协议的方式,转让与被告,属于转许可。

2.2 预约生产合同不能证明W对涉诉种子具有生产权。

  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受让方在该品种退出市场前不得向其他单位授权开发该品种”,证明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被许可人不享有转许可权。被许可人只能自己实施授权品种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许可他人生产、销售或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B不是品种权人,仅是依据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对授权品种享有独占实施权的被许可人之一,无权通过签订预约生产合同的方式许可W生产授权品种的种子。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W生产授权品种的玉米种子,必须既获得品种权人的许可(书面同意)即民事许可,又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即行政许可,才是合法的。预约生产合同并不能证明W生产授权品种种子获得了品种权人的民事许可和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不能证明其生产授权品种玉米种子的合法性。对授权品种的种子,W自己都没有生产权,更无权委托被告代繁。

2.3授权生产单位名单不能证明被告对涉诉种子具有生产权。

  W为“浚单20”联合体在甘肃省授权的生产单位,可以自己生产授权品种的种子。W通过和被告签订委托代繁协议的方式许可被告生产授权品种的种子,是处分品种权人才享有的授权品种种子的生产许可权,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仍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W无权处分授权品种种子的生产许可权,其和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繁协议无效。

2.4 委托代繁关系中的委托和代理,都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代繁协议不能证明被告生产授权品种种子的行为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