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2010年11月29日
为了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175件规章和22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下列规章
(一)云南省关于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2日云政发〔1986〕158号文件发布)
(二)云南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0月19日云政发〔1990〕195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文化站工作规定(1990年12月5日云政发〔1990〕220号文件发布)
(四)云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4月26日云政复〔1993〕109号文件批准发布)
(五)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六)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
(七)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八)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九)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年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
二、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云政发〔1993〕263号文件发布)
(二)云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1994年1月4日云政发〔1994〕3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固定包干缴纳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7日云政发〔1994〕265号文件发布)
(四)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6年3月7日云政办发〔1996〕45号文件发布)
(五)云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14日云政发〔1996〕58号文件发布)
(六)云南省人才招聘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9日云政办发〔1997〕64号文件发布)
(七)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5月14日云政办发〔1997〕73号文件发布)
(八)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6月19日云政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
(九)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1997年7月2日云政发〔1997〕104号文件发布)
(十)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5日云政办发〔1997〕202号文件发布)
(十一)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1998年3月18日云政办发〔1998〕38号文件发布)
(十二)云南省院省校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4月10日云政发〔1998〕69号文件发布)
(十三)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6月22日云政发〔1998〕109号文件发布)
(十四)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云政发〔1998〕138号文件发布)
(十五)云南省农村电价管理规定(1998年8月30日云政发〔1998〕168号文件发布)
(十六)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1998年9月2日云政办发〔1998〕184号文件发布)
(十七)云南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9月7日云政办发〔1998〕182号文件发布)
(十八)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4日云政发〔1998〕225号文件发布)
(十九)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1998年12月7日云政发〔1998〕232号文件发布)
(二十)云南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月16日云政发〔1999〕9号文件发布)
(二十一)云南省乡(镇)供电所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6月22日云政办发〔1999〕139号文件发布)
(二十二)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14日云政发〔1999〕171号文件发布)
(二十三)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园艺植物品种保护办法(暂行)(2000年9月21日云政发〔2000〕152号文件发布)
(二十四)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2000年11月2日云政办发〔2000〕235号文件发布)
(二十五)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2月27日云政办发〔2001〕34号文件发布)
(二十六)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2001年3月12日云政发〔2001〕34号文件发布)
(二十七)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12日云政办发〔2001〕45号文件发布)
(二十八)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维修的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12日云政办发〔2001〕45号文件发布)
(二十九)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3月23日云政发〔2001〕41号文件发布)
(三十)云南省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2001年7月11日云政办发〔2001〕129号文件发布)
(三十一)云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8月6日云政办发〔2001〕145号文件发布)
(三十二)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2002年1月23日云政办发〔2002〕12号文件发布)
(三十三)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2002年3月18日云政发〔2002〕38号文件发布)
(三十四)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2002年4月3日云政办发〔2002〕31号文件发布)
(三十五)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12日云政办发〔2002〕68号文件发布)
(三十六)云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2002年7月12日云政发〔2002〕89号文件发布)
(三十七)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8月26日云政办发〔2002〕115号文件发布)
(三十八)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2003年8月18日云政发〔2003〕113号文件发布)
(三十九)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2月3日云政发〔2004〕10号文件发布)
(四十)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云政发〔2004〕10号文件发布)
(四十一)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4年3月5日云政发〔2004〕45号文件发布)
(四十二)云南省农业税费改革省对县转移支付办法(2004年4月15日云政办发〔2004〕89号文件发布)
(四十三)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2004年6月15日云政办发〔2004〕133号文件发布)
(四十四)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云政发〔2004〕127号文件发布)
(四十五)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2005年5月21日云政发〔2005〕81号文件发布)
(四十六)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2005年6月1日云政办发〔2005〕104号文件发布)
(四十七)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7日云政办发〔2005〕225号文件发布)
(四十八)云南省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2006年3月27日云政发〔2006〕47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府〔2005〕197号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外币折合,下同)或社会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七)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八)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九)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
(三)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评审与申报工作;
(四)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筹资方式的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前期的谈判,提出投资基本融资方案;
(六)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
(七)负责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与有关部门、镇区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八)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及项目后评价。
第四条 根据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分为预备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
预备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或已完成报批手续、待完善开工条件的项目。
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续建项目。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确定,并遵守突出重点、量力而行、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含各区办事处,下同)报送的预备建设项目中筛选产生,并按下列程序予以申报和确定:
(一)提出项目申请。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九月至十一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下一年度预备的建设项目申请(包括预备重大项目申请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申请)。
(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汇总申报材料,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影响重大的项目实行听证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三)公布实施。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申请列入预备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预备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概念规划或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 申请列入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四)项目法人注册文件;
(五)资金落实情况说明(或证明)。
第九条 设立重大项目前期研究经费专户,每年从市财政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工作费,专项用于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及融资包装推介等开工前所发生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如项目顺利实施,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按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如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经财政部门核实后在专项经费中予以核销。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落实如下支持性政策:
(一)对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
(二)负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优先安排;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落实;
(三)协调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等问题的,优先协调解决;
(四)进口设备和原材料需要进口指标的,优先安排;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不成的,应及时提出相应对策报市政府解决。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和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通报制度。预备重大项目纳入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业务指导,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社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享受市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用地、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协助解决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以及相关的征地、拆迁问题;
(三)电力、交通、邮电、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大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四)财政部门、银行应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重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重大项目在建设阶段采用代建制,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对项目组织建设并对建设全过程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的政府法律顾问咨询制。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投入运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研究、分析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及时总结经验,为提高重大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服务。
第十七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设立联络员,负责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联系,并按月份、年度向市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送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省在我市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